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道路和绿地挖掘占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城市道路和绿地挖掘占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31日
淮北市城市道路和绿地挖掘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和绿地挖掘、占用行为,保护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设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园林基础设施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道路和绿地挖掘、占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道路是指淮北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以及跨河桥、立交桥、隧道、地下通道等和已经征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道路建设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绿地是指淮北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道路附属绿地,包括道路红线内的机非隔离带、中央分车带、背景林等。
占用城市道路、绿地是指在短期内利用城市道路或者绿地堆料、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电话亭等影响道路和绿地功能的行为。
挖掘城市道路、绿地是指因工程建设及其施工需要破损路面或者绿地,影响道路或者绿地功能的行为。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级城市道路和绿地挖掘、占用管理工作,协调监督指导各区、淮北高新区城市道路和绿地挖掘、占用管理工作。
各区、淮北高新区负责本辖区管理的城市道路和绿地挖掘、占用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和绿地设施挖掘、占用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查处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治安和刑事案件。
市发展改革、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和绿地施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和绿地;经许可挖掘、占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城市道路和绿地除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城市规划功能外,不得永久性占用。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和绿地,实行统筹安排、计划管理,遵循同区域错时实施、同路段同步建设的原则。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和绿地,应当同步敷设各种管线,并对已规划的路段和区域同步预留用户接管和相关路段接管,避免重复开挖。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时,应当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地下管线主管部门意见和建议,统筹地下管线规划。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地下管线规划许可时,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其他管线单位召开方案论证会,统筹管线综合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审批时,应当统筹各类地下管线建设需求,依据规划方案同步建设。
第七条 在城市道路和绿地范围内从事各类管线新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计划制定年度城市道路和绿地挖掘、占用计划,报送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因工程建设确需在年度计划范围外新增施工项目的,应当在计划开工前30日根据管辖权限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调整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视情形对年度计划作出调整。
第三章 行政许可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以及其他活动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绿地的,应当办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绿地许可手续,城市道路和绿地日常维修养护作业除外。
第九条 挖掘、占用许可办理的情形包括:
(一)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绿地(含开设临时路口、搭接市政道路)的;
(二)仅占用不涉及挖掘城市道路、绿地的;
(三)应急抢修工程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绿地的;
(四)小型市政公共服务接入施工的;
(五)其他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绿地的情形。
第十条 办理挖掘、占用许可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窗口咨询办理,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各区及淮北高新区通过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咨询办理,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
推行挖掘、占用“一件事”集成办理机制,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绿地可同步申请,市政道路管理部门、绿化管理部门、公安、专营管线单位等部门联合勘验,同步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办理挖掘、占用许可应提供的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施工现场位置示意图;
(三)挖掘、占用施工方案;
(四)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
(五)因工程建设需要,应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的,或者横破挖掘双向六车道及以上主干道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占用道路的,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因既有地下管线发生管道爆裂、燃气泄漏、通信或者电力中断或者因地下管线故障造成路面塌陷等突发情况,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需要紧急挖掘、占用道路或者绿地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应当立即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可以先行对挖掘占用道路、绿地实施抢修作业,但应当在事故发生时起24小时内补办挖掘占用道路、绿地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挖掘占用道路行政许可决定规定的要求施工。
申请人要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工期,并在行政许可申请表中明确挖掘、占用施工时间;在许可的施工期内无法完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申请延期。
挖掘、占用道路行政许可申请可能影响其他单位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应当征询相关单位意见。
第十五条 新建道路搭接市政道路的建设项目,在组织编制设计阶段应当充分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需要新增的配套交通设施,由建设责任主体负责组织交通设施建设方案论证,报市公安部门审查同意,配套交通设施由建设责任主体同步建设。
第四章 挖掘、占用管理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勘查、检查、验收程序,加强许可管理和批后监督,保证挖掘施工按照许可内容实施。
第十七条 在已建成道路上敷设地下管线、更换管道优先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无法进行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当采取错峰、分段施工,保障交通通行。
各类地下管线应当严格执行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深度和质量保证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因不规范敷设地下管线造成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类地下管线未经排水管理部门同意,不得穿越排水管涵,穿越排水管网造成排水管网损坏和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特殊地段、横穿主次干道(道路绿地)或者挖掘长度超过200米的挖掘工程,申请人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开工报告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在施工现场设置挖掘告示牌,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施工中,应当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每段长度不宜超过150米。
在汛期施工的,申请单位还应当提交防汛预案。
第十九条 挖掘占用施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共同做好地下管线保护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对接城建档案管理、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等部门查明工程范围内的管线现状资料,并组织施工、监理以及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召开施工前的协调交底会,并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签订管线保护协议。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主动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沟通,了解管线技术和管理要求,编制地下管线保护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参加协调交底会,对提供的地下管线交底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及时签订管线保护协议并积极配合提供相关管线信息。
第二十条 挖掘占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下管线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安全文明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造成的管线损坏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挖掘施工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交叉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协调确认后依据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意见施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施损坏的,应当无条件协助管线单位抢修,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加强挖掘占用施工工地的巡查,指导施工作业,及时制止不规范操作,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管线保护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和绿地在工程实施前以及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并在围挡醒目处悬挂行政许可通知书、工程概况牌、扬尘防治牌及施工铭牌,夜间悬挂警示灯。
第二十二条 占道施工工地围挡实行“即围即建、建成即拆”,不得“围而不建、建成不拆”。
(一)经批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面积、期限进行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手续。
(二)施工单位应当切实做好准备工作,在施工期间,不得因施工人员、机械、材料准备不足等停工。
(三)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动态管理方式,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适时缩小围挡面积。
第二十三条 挖掘、占用道路和绿地施工围挡迎车方向或者转角要采取切角或者镂空围挡等适宜方式,提高交通视距。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占道面积缩小或者占用期满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期间设置的地脚螺丝等障碍物、施工作业产生的物料、垃圾等彻底清除干净,保障人车出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占用城市道路或者绿地设施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设置临时占道停车位,应当符合无障碍标准,不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
占用城市道路、绿地设施设置临时停车收费泊位的,占用单位应当承担道路设施的维修维护责任,保障道路设施的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 占用城市道路或者绿地设施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含公共自行车)、交通岗亭、垃圾桶、邮箱、各类杆、桩、柱、球等公益类设施,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同时做好备案工作;对于未经批准的占用设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权将线索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占用城市道路或者绿地设施设置的各类公益设施,设置单位应当承担公益设施的维修维护责任和公益设施需要拆除时的道路或者绿化设施的恢复责任。
第五章 修复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修复工程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和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路面标准恢复挖掘、占用的道路,实施挡路挖掘的应当提交第三方基层压实度报告;应当按照占用前绿化效果恢复挖掘、占用的绿地,新栽植的绿化苗木不得低于原有苗木的规格、数量及品质。
第二十九条 挖掘道路恢复应当考虑道路整体性,在挖掘沟槽宽度的基础上适当扩大,沟槽宽度不足1米的,恢复宽度延展至1.5米;沟槽宽度超过1米,恢复宽度延展至一个车行道宽度;沟槽宽度超过一个车行道宽度的,按照两个车行道宽度恢复。
第三十条 采取非开挖措施穿越市政排水管网设施的管线施工,验收时应当提交穿越路段市政排水管网闭路电视检测(CCTV检测)影像资料。
采取非开挖措施穿越道路、绿地造成城市道路、绿地设施以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恢复和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道路和绿地挖掘、占用修复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工程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修复方案,并承担修复费用。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挖掘施工停滞超过7日的,申请人应当采取道路路面简易恢复措施,保障交通安全,落实防尘措施,并承担简易恢复路面的工程费用。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行政以及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濉溪县城市道路和绿地挖掘、占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