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1-18 15:58 字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淮北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北市人民政府

20241111

 

淮北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和省政府《安徽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我市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在确保完成十四五期间空气质量既定约束性目标的基础上,到2025年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9微克/立方米以下,力争控制在38微克/立方米以下,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基本消除。全市十四五期间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工程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减排5885吨、1578吨。

二、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布局

(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实施高污染、高耗能项目部门联审,源头管控低水平项目上马。严格落实产能置换要求,不得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

(二)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综合运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202412月底前重点排查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炉膛直径3米以下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及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合成氨生产除外),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确保淘汰清零。逐步淘汰步进式烧结机和球团竖炉以及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电炉。严禁违规新增水泥(熟料)、焦化、电解铝、平板玻璃(不含光伏压延玻璃)产能。

(三)开展传统产业集群排查整治。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涉气产业集群要制定发展规划,推动产业集群改造提升。开展石灰岩、陶瓷等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一群一策制定整治提升方案,实施拉单挂账式管理,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高水平打造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持续加强产业集群环境治理。结合绿岛项目等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涂装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活性炭再生中心。推进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实施石化化工、焦化、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清洁生产改造。

(四)推动发展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产业。深化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双招双引,加快高端储能、智慧能源等新能源产业发展,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支持培育或引进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对标提升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系统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快能源结构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五)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加快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省下达目标。推动重点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全覆盖。推进天然气管道建设,提升城镇燃气管网覆盖率,增强天然气供应能力,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

(六)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到2025年,全市煤炭消费量完成省下达目标。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加大民用、农用散煤替代力度,推动散煤基本清零,优先推进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经营性炉灶、养殖业热风炉等生产经营性领域散煤清零,科学规划居民生活散煤清洁化替代。加强商品煤质量监管,提倡生产和使用优质煤,严禁洗选矸石、煤泥违规流入煤炭销售市场。

(七)加快燃煤锅炉机组升级改造。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要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大力推动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2025年底前,现有1130万千瓦以上煤电机组全面达到超净排放,推动恒力电业、新源热电煤电机组升级改造或退出。加快热力管网建设,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科学合理布局供热管道,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禁止新建自备燃煤机组,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持续推动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各类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对30万千瓦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整合。

(八)推动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以电代煤,重点推动工业领域电能替代,提高电气化水平;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推动大用户直供气,降低供气成本。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因地制宜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方式。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鼓励现有煤气发生炉小改大。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推动石油焦、重油等高污染燃料逐步替代。

四、持续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

(九)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推广提升铁水联运、多式联运,发挥淮北市多式联运示范工程作用,大宗货物公转水、公转铁铁水联运量力争年均增长15%。将清洁运输作为煤矿、火电、水泥、有色、焦化、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到2025年,铁路、水路货运量分别比2020年增长10%12%左右,煤炭、焦化、火电、有色等行业清洁运输(含新能源车)比例达到80%,建材(含砂石骨料)清洁运输比例达到60%。加快重点园区、大型企业和货运枢纽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装卸衔接设施建设,最大程度发挥既有线路效能,对城市铁路场站进行适货化改造。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

(十)加快推动机动车清洁化。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以旧换新系列活动。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车辆等原则上100%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支持清洁运输企业发展,推广使用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在中心城区先行开展新能源渣土车推广试点工作。推动省、市属国有企业先行推进运输车辆新能源化。强化新销售货车监督抽查,实现系族全覆盖。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尾气排放不达标等行为。鼓励开展燃油蒸发排放控制检测。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和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强化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管执法。

(十一)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技术手段对控制区域进行实时监控。持续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工矿企业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推动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加快港口岸电设施和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及改造,提高岸电使用率。大力推动老旧铁路机车淘汰,鼓励中心城市铁路站场及煤炭、冶金等行业推广新能源铁路装备。到2025年,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及重点区域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十二)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管。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证照不全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开展打击非标油品专项行动,严厉追究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主体责任。加大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抽查力度,有效控制卸油、储存、加油等环节污染,提高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

五、提升面源污染精细化治理水平

(十三)加强建筑工地、道路扬尘和矿山综合治理。推动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创建标准化施工场地、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40%以上,1万平方米以上规模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监管平台的比率达70%以上。持续开展洁净相城行动,提高城市道路保洁质量和效率,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90%左右,县城达70%左右,城市降尘量不高于5/·平方公里。对在建工地、闲置地块等城市公共裸地排查建档并因地制宜落实抑尘措施。严格落实城市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放场所主体责任,完善露天堆场防风网、喷淋装置、防尘屏障等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

(十四)深化群众“家门口”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开展餐饮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坚持因地制宜、源头治理、分类施策,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对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督促设计建设专用烟道。以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稳妥有序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大力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在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加强生活垃圾封闭化收集转运,严防垃圾及渗滤液抛洒滴漏。

(十五)完善秸秆综合利用方式和禁烧机制。坚持产业导向、多措并举,完善秸秆综合利用方式,提高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健全收储运服务体系,强化秸秆产业化利用主体引进培育和技术推广应用,不断提高产业化利用水平和效益,提高秸秆综合利用能力。到202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加强秸秆焚烧监控等视频资源应用及共享,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发挥网格化监管体系作用,依托基层组织,强化日常监管,开展重点时段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焚烧行为。

六、推动重点行业领域污染物减排

(十六)加强VOCs综合治理。推动重点行业企业落实一企一案,持续开展低效失效VOCs治理设施排查整治。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密闭收集处理。2024年底前建立统一的全市和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重点工业园区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石化、化工企业应当提前制订开停工、检维修计划,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十七)加快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落实安徽省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工作方案,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推动现有高VOCs含量产品生产企业加快产品升级转型,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

(十八)加快重点行业深度治理。高质量推进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对治理设施低效的工业炉窑进行升级提效。到2025年,全市燃煤锅炉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独立烧结、球团、热轧企业参照钢铁超低排放标准力争完成改造。加快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积极引导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新改扩建生物质锅炉应按照超低排放标准设计建设并稳定达标排放。鼓励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比照燃煤发电排放标准实施提标改造。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

(十九)推动农业和工业领域大气氨污染防控。推广水稻侧深施肥和小麦、玉米种肥同播。推广低蛋白日粮和全混合日粮等精准饲喂技术。研究畜禽养殖场氨气等臭气治理措施,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行覆盖式处理与利用粪污技术。开展农药、化肥等减量化行动,减少农药、化肥、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投入,引导使用低氨、低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农药、化肥。加大企业氨排放监管力度,工业企业严格执行恶臭异味防治要求和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排放标准。

七、推进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和联防联控

(二十)完善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推进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更加注重PM2.5治理,全力推动完成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阶段目标。

(二十一)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体系,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标准和流程。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指南》,常态化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推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绩效分级的重点行业企业提级改造,整改无望的企业实施整合、搬迁或有序退出。鼓励规模较大的非重点行业开展绩效评级。持续增补扩充应急减排清单,确保覆盖所有涉气企业。深化区域大气污染应急联动机制,依法依规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二十二)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积极配合建立完善长三角、苏鲁豫皖、淮海经济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探索与省内毗邻市、县(市、区)开展联防联控,推动交界地区联合交叉执法、预报会商、技术合作交流。对省界两侧20公里内涉气重点行业新建项目,以及对下风向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新建高架源项目,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

八、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

(二十三)加强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加强数据联网共享,实现县城全覆盖。适当加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快构建大气环境智慧监管数字化治理体系。加强城市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开展非甲烷总烃和挥发性有机物的自动监测以及光化学监测。继续开展颗粒物组分监测。充分利用省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提升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

(二十四)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健全完善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三个全覆盖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提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

(二十五)加强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技术支撑,充分发挥好走航监测、无人机飞航等科技手段及数据应用,精准溯源、科学管控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排放源。支持开展低浓度、大风量、中小型VOCs排放污染治理技术研究。支持分类型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径研究。开展VOCs排放污染治理、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研发。到2025年,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实现逐年更新。

九、完善生态环境法治和经济政策体系

(二十六)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法治保障,严格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移动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依法惩戒环境污染责任主体。落实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低(无)VOCs含量产品标识制度、有机废气治理用活性炭技术要求等。落实《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限制类和淘汰类)》、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时开展相关法规、标准培训和宣传解读。

(二十七)加强价格税费激励约束。落实尖峰电价政策、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执行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继续对港口岸基两部制用电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对港口货物装卸、港口设施服务、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执行工商业单一制电价。探索出台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的积极支持政策。开展年度城市配气管网成本监审,校核配气价格。做好我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落实工作。完善建筑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管机制,落实将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税制改革政策。

(二十八)发挥财政金融政策引导作用。积极争取中央、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谋划推动减污降碳协同项目。落实好货币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按要求开展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提高对绿色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措施

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市环委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市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落实任务分工,出台政策时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求,共同推动完成省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严格考核监督,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实施量化考核,分级分类约谈问题突出的单位。推进信息公开,加大环境空气质量、环保违法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推动老旧高污染车辆、机动车排放检验等信息共享。实施全民行动,党政机关带头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积极推广应用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国有企业要带头实施绿色生产,深入推进治污减排;完善公众监督和有奖举报机制,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合力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附件

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重点工作任务

      

完成时限

牵头单位

参与单位

(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布局

1

严把两高项目审批。

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实施高污染、高耗能项目部门联审,严格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推动行业集约发展和绿色转型。

持续推进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

严格落实产能置换要求。

推动产能过剩行业减量发展、优化布局。禁止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

持续推进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

持续推进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4

有序推动生产设施老旧、工艺水平落后、环境管理水平低下等企业退出市场。

有序推动落后煤炭洗选企业退出市场。

持续推进

市发展改革委

 

禁止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新改扩建项目采用固定式保温炉组、钢丝绳铸造机。

持续推进

市应急管理局

 

5

严禁违规新增产能。

严禁违规新增水泥(熟料)、焦化、电解铝、平板玻璃(不含光伏压延玻璃)产能。推动相山水泥2500/日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整合。

持续推进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6

开展涉气产业集群排查治理。

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涉气产业集群要制定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开展石灰岩、陶瓷等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一群一策制定整治提升方案。

2024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生态环境局

高水平打造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持续加强产业集群环境治理。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及涉及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群,推动塑料加工、人造板、木材加工、家具制造、汽车维修等相关产业转型升级。

持续推进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

因地制宜建设集中收集处理中心。

结合绿岛项目等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涂装中心、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钣喷共享中心等。

持续推进

市生态环境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8

推动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深化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双招双引。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支持培育或引进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

持续推进

市生态环境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9

优化环保产业发展营商环境。

对标提升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系统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强化招标投标市场与履约现场两场联动机制,保障项目建设质量。

2024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等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持续推进

市市场监管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加快能源结构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10

加快发展清洁能源。

围绕工业重点行业,推广电窑炉、电加热、高温热泵、大功率电热储能锅炉等工艺技术装备,扩大电气化终端用能设备使用比例。

2025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到2024年底,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累计达到120万千瓦以上。

2025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

增强天然气供应能力。

推进天然气管道建设,做好中长期供气合同、民生用气合同等签订履约工作,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

持续推进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

 

提升城镇燃气管网覆盖率,实施老旧管网隐患治理和改造提升,督促城镇燃气企业提升应急保供能力。指导城镇供热企业积极推广清洁能源技术,科学合理布局供热管道。

持续推进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2

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推动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到2025年,全市煤炭消费量完成省下达目标

2025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13

提倡生产和使用优质煤,加大散煤替代力度。

强化企业商品煤质量管理,加大对高硫、高灰、低热值商品煤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商品煤远距离运输和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等行为。持续加大民用、农用散煤替代力度,散煤基本清零。

持续推进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严控热源性燃煤设施建设。

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

2024

市、县(区)人民政府

 

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依托电厂、大型工业企业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鼓励城镇供热企业积极推广清洁能源技术,科学合理布局供热管道。

持续推进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发展改革委

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

持续推进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

持续推动各类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推进种植业、畜禽养殖业高污染燃料替代;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

持续推进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0万千瓦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整合。

持续推进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16

推动现有燃煤机组升级改造。

禁止新建自备燃煤机组,鼓励自备燃煤机组积极开展清洁能源替代。大力推动现有煤电机组开展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

持续推进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17

提高工业领域电气化水平。

有序推进工业领域电能替代,稳妥推进工业领域天然气替代使用,执行用气大户量价挂钩优惠政策,降低供气成本。

2025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燃气公司

18

推动煤气发生炉清洁能源替代。

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因地制宜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方式。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鼓励现有煤气发生炉小改大

持续推进

市生态环境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

(三)持续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

19

推动大宗货物清洁运输。

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建设或接入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

持续推进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推进大宗货物公转铁”“公转水,铁水联运量力争年均增长15%

2024

市交通运输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

推进多式联运。

加快建设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推进实施孙疃港多式联运省级示范项目。

2024

市交通运输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加快建设铁路物流基地,将铁路物流基地打造成与公路、水运高效衔接的多式联运中心。到2025年,铁路、水路货运量比2020年分别增长10%12%左右。

2025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交控集团

21

提高重点行业清洁运输比例。

将清洁运输作为煤矿、火电、水泥、有色、焦化、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到2025年,煤炭、焦化、火电、有色等行业清洁运输(含新能源车)比例达到80%;建材(含砂石骨料)清洁运输比例达到60%

2025

市生态环境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22

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

强化重点港区疏港铁路、干线铁路、码头堆场的相互衔接布局。对城市铁路场站进行适货化改造。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

持续推进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3

推广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

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原则上100%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在中心城区先行开展新能源渣土车推广试点,推动省、市属国有企业先行推进运输车辆新能源化。

2025

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管中心、市邮政管理局、市城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加强车辆排放情况监管。

强化新生产、销售货车监督抽查,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尾气排放不达标等行为,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强化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执法,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和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

持续推进

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25

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化。

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工矿企业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新建港口优先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鼓励农户积极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持续推进

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6

推动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

开展内河船舶绿色智能创新发展试点,推动电池、LNG、甲醇、氢等绿色动力在船舶上应用。新建公务船全部使用绿色智能船舶,逐步对现有公务船进行绿色改造。

持续推进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交通运输局

依法淘汰高能耗高排放老旧船舶,加快港口岸电设施和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及改造,提高岸电使用率。

持续推进

市交通运输局

市发展改革委

2025年,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及重点区域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5

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7

强化油品全环节监管。

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证照不全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开展打击非标油品专项行动,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实施成品油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依法查处制售质量不合格油品违法行为,实施全链条打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持续推进

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8

加强油气回收系统抽查。

加大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抽查力度,有效控制卸油、储存、加油等环节污染。提高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溯源,严肃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

持续推进

市生态环境局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提升面源污染精细化治理水平

29

持续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监管。

推动全市10000平方米以上规模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监管平台,到2025年底,安装接入率占比达到70%以上;鼓励城市主城区500010000平米的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监管平台,力争到2025年底,安装接入率占比达40%以上。在城镇及人口聚集区,重点对车辆进出通道口、基坑、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现场等重点区域实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道路、水务等长距离线性工程根据施工条件采取分段施工,对施工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环节,落实洒水、冲洗、覆盖、密闭运输等抑尘措施。

2025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

施工单位要制定专项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督落实。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监理单位要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持续推进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0

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

完善装配式建筑标准技术体系和评价体系,推动提升建筑品质,以装配化装修、标准化构件使用为重点,推动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40%以上。

2025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1

提高道路保洁质量和效率。

开展道路扬尘污染专项治理,做好扬尘源头管控,强化运输车辆管理。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90%左右,县城达70%左右。

2025

市城管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32

加强城市公共裸地扬尘管控。

对在建工地、闲置地块等裸露土地开展排查建档,因地制宜落实裸土复绿、防尘网覆盖、场地硬化等抑尘措施。

持续推进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3

推动干散货码头扬尘监管。

严格落实城市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放场所主体责任,完善露天堆场防风网、喷淋装置、防尘屏障等抑尘设施建设,到2025年,城市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

2025

市交通运输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34

依法关停不达标矿山。

推动矿山综合治理,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

持续推进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

35

巩固提升餐饮油烟扰民问题整治成果。

开展餐饮油烟扰民整治巩固提升行动。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督促油烟净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油烟净化去除效率达标。推动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

持续推进

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等按职责分工

 

36

加强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开展化工园区绿色提升行动,因地制宜推动解决恶臭异味扰民问题。

持续推进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

37

推动秸秆综合利用。

完善秸秆综合利用方式,到202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

持续推进

市农业农村局

 

38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加强秸秆焚烧监控等视频资源共享,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发挥网格化监管体系作用,强化秸秆禁烧管控措施。

持续推进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生态环境局

(五)推动重点行业领域污染物减排

39

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

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城市和重点工业园区,2024年底前建立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

2024

市生态环境局

 

40

推动低(无)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

加大汽车修理、木质家具制造、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等工业涂装行业、包装印刷行业及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替代力度。

2024

市生态环境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41

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

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

持续推进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2

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对VOCs含量超过国家限值的,依法实施退运、销毁等处置措施。

持续推进

淮北海关

 

开展含VOCs原辅材料达标情况联合检查,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确保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符合标准的产品。

持续推进

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淮北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43

推进重点行业深度治理。

2025年,全市燃煤锅炉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开展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鼓励水泥、焦化等行业产能整合。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推进玻璃、石灰、矿棉、有色、铸造、化肥、化工、木材加工、制鞋、汽修等行业深度治理。

2025

市生态环境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44

减少农业领域氨气排放。

推广水稻侧深施肥和小麦、玉米种肥同播。推广低蛋白日粮和全混合日粮等精准饲喂技术,提高饲料报酬,减少氨气产生总量。

持续推进

市农业农村局

 

45

推动畜禽养殖场氨气等臭气治理。

研究畜禽养殖场氨气等臭气治理措施,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支持粪污输送、储存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行覆盖式处理与利用粪污技术,降低养分损失,减少气体排放总量。鼓励应用发酵饲料、酶制剂、酸化剂、微生态制剂、有机微量制剂等产品,引导降低单位畜产品的肠道甲烷排放。

持续推进

市农业农村局

 

46

加大企业氨排放监管力度。

加大对氮肥、纯碱生产企业氨排放监管力度。工业企业严格执行恶臭异味防治要求和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排放标准。

持续推进

市生态环境局

 

(六)推进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和联防联控

47

完善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机制。

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推进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更加注重PM2.5治理,全力推动完成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阶段目标。

2025

市生态环境局

 

48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

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常态化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原则上所有重点行业企业均纳入绩效分级管理,持续完善企业应急减排清单。

2024

市生态环境局

 

49

推进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

做深做实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推进毗邻市、县(市、区)开展联防联控、共建协作、交叉执法。对省界两侧20公里内钢铁、水泥、焦化等涉气重点行业新建项目,以及对下风向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新建高架源项目,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

持续推进

市生态环境局

 

(七)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

50

完善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

持续推进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监测能力建设,完善颗粒物组分监测、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工业园区与交通污染自动监测网络,实现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联网共享,提升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

持续推进

市生态环境局

 

51

加强大气环境监测。

加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开展非甲烷总烃和挥发性有机物的自动监测以及光化学监测。继续开展颗粒物组分监测。

持续推进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生态环境局

52

完善大气环境非现场执法监管体系。

健全完善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三个全覆盖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加强执法与监测联动。提升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

2025

市生态环境局

 

53

加强重点领域大气环境监督执法。

持续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

持续推进

市生态环境局

 

54

提高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

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持续推进

市生态环境局

 

55

推动大气污染防治科技装备研发和溯源方法研究。

开展VOCs排放污染治理、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研发,引导企业、高校院所加强致臭物质识别、恶臭污染评估和溯源技术方法等研究。支持开展VOCs治理技术和路径研究。

持续推进

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实现逐年更新。

2025

市生态环境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完善经济政策体系

56

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落实尖峰电价和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执行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探索出台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的积极支持政策。

持续推进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供电公司

57

继续对港口岸基两部制用电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

对港口货物装卸、港口设施服务、港口岸电运营商、机场岸基用电执行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收基本电费。

持续推进

市发展改革委

 

加快码头岸电设施升级改造和600总吨以上船舶受电设施改造。

2024

市交通运输局

 

58

建立完善天然气终端销售与采购价格联动机制。

开展年度城市配气管网成本监审,校核配气价格。做好淮北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落实工作。

2024

市发展改革委

 

59

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落实节能环保、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等减污降碳绿色税费政策。完善建筑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管机制,落实国家将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税制改革政策。

持续推进

市税务局

 

60

加强各类资金引导。

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空气质量改善。积极争取中央、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大力谋划推动减污降碳协同项目。

持续推进

市财政局

市生态环境局

61

落实信贷融资支持政策。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落实好货币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

持续推进

人行淮北市分行

 

62

开展绿色金融业绩评价。

按季做好全市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纳入央行评级,采取培训、通报、督导等多种方式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

持续推进

人行淮北市分行

 

63

引导发行绿色金融债。

着力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提高对绿色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不断拓宽资金募集渠道。

持续推进

人行淮北市分行、市金融监管局

 

(九)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

64

严格考核监督。

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加大对突出环境问题的帮扶力度。

2024

市生态环境局

 

65

加强污染防治主体信用监管。

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安徽),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

持续推进

市生态环境局

市市场监管局

66

加强空气质量信息公开与共享。

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推动老旧高污染车辆、机动车排放检验等信息的共享。

持续推进

市生态环境局

市公安局

67

提升公民环境保护意识与素养。

完善公众监督和有奖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利用六五环境日、安徽环保宣传周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持续推进

市生态环境局

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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