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8-11 08:59 字号:

淮政秘202371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淮北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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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促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市、县两级政府均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

(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

(四)军事设施火灾;

(五)森林、草原火灾;

(六)船舶、设施发生火灾、爆炸等水上交通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3日内,根据火灾事故级别由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及时组织成立调查组,或者授权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五条  调查组一般由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根据火灾事故具体情况,成员由应急管理、公安、总工会和火灾事故涉及的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派员组成。

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工作小组。

综合组主要负责调查组各项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调度、后勤保障以及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等;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火灾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

各组成员应当服从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调查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调查组应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适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并向上述单位提供事故单位、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建议等相关情况。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事故性质,成立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及时将相关处理处置、问责意见向调查组通报。

检察机关及时对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提出意见,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工作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十条  调查组成员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应当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未经调查组组长批准,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火灾事故的信息。

第十一条  调查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60日内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一)事故基本情况和调查组成立情况;

(二)起火单位、场所概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四)火灾事故认定情况;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六)防范建议和改进措施。

调查报告应附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  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批复应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批复主送调查组,抄送调查组成员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等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火灾事故相关单位、火灾发生地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复要求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加强消防工作。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调查组牵头调查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工作相关文件、证据、资料等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较大火灾事故结案后十个月至一年内,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评估工作组,组织开展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

(一)火灾事故相关单位采取的防范和整改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工作组应当按程序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对评估工作中发现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下发督办函,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可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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