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淮北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4-03 16:53 字号:

淮金〔2023〕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北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财政局

人行淮北市中心支行          淮北银保监分局

2023年3月31日

 

 

 

 

淮北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应,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普惠型小微企业发展加大支持力度,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政府设立淮北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为规范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筹资设立,首期资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市级“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一并纳入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统筹管理)。三区一县、市高新区、煤化工基地应参照本办法各自设立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县区风险补偿资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精准补偿”的原则,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实行自愿申报、总额控制、依规审核和定期结算。

第三条  淮北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为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惠型小微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淮北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合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个体工商户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且无逃废债等失信记录。

(四)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等企业。

第二章  补偿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市级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对象为各县区实际发放的风险补偿资金。

第六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项目,单户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项目必须为新发放的银行贷款(含续贷)。

第八条  银行贷款项目中由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项目,对银行不予以风险补偿。

第九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项目中,当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超过4%时,即暂停办理该银行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比例降至4%以内,恢复办理该银行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

第十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必须仅用于借款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房地产市场、投资资本市场,不得用于参与民间借贷和个人消费,不得用于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增资扩股,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投资账户交易类产品或购买债券,不得用于归还过桥资金或贷款借新还旧,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或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二)不良贷款项目符合银保监会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等级为“可疑类、损失类”的。

(三)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150个基点,其中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200个基点。

(四)贷款授信审查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体工商户在其他贷款机构没有未偿还逾期贷款。

(五)相关贷款业务在“安徽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淮北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均已按要求进行备案,并保持线上线下数据一致。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标准:

(一)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按各县区实际发放的风险补偿资金的最高60%给予补贴。

(二)市级风险补偿上限不超过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15%。

(三)如该笔贷款属于普惠型小微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首笔贷款,或是以信用方式获得的贷款,或是各银行利用与淮北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联合建模的创新产品发放的贷款,市级补偿标准上限提高至30%。

(四)各级政策资金对银行累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未清收本金金额的80%。

(五)该政策与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等市级风险补偿支持政策不同享。

第三章  基本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银行通过省、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发布符合政策的信贷产品,企业通过平台申请贷款,承贷银行在平台落实备案。机构自有渠道发生的业务需全量在平台备案。依托平台建立线上化闭环政策补偿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审核、产品申请、业务备案、补偿管理等。

(二)符合补偿条件的贷款项目,各银行应先启动追偿程序,然后书面向借款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县区风险补偿资金管理部门递交补偿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县区和市级两级风险补偿资金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后拨付。

(三)各县区补偿资金定期向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提交补偿申请,经其审核确定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具体操作流程由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另行制定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定期向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提交省级引导资金补偿申请,待其审核确定后,经市财政局同意,报省财政厅备案。

(五)由银行对已获得补偿的不良贷款项目进行清收等处置工作,在充分履行追索义务和完成资产清收处置后,银行将此笔清收处置资金按所获得的补偿比例退回至各县区风险补偿资金,县区风险补偿资金管理部门按获得的分担比例退回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管理部门再按获得的分担比例退回省级风险补偿引导资金。

(六)对于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由银行按照法定程序核销后报各县区风险补偿资金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各县区管理部门复核无误后报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汇总,由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定期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报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汇总。

第四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的职责如下:

(一)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督促、指导各县区出台相关风险补偿政策;

(二)牵头制订对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推进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按季度发布推进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工作情况评价排名;

(三)加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管理;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人行淮北市中心支行的职责如下:

(一)积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优惠贷款;

(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淮北银保监分局的职责如下:

(一)督促各银行严格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相关规定,推动各金融机构出台尽职免责办法;

(二)监督银行不良贷款项目风险分类是否准确;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的职责如下:

(一)筹集市级风险补偿资金;

(二)对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七条  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的职责如下:

(一)审核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资料;

(二)统计分析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数据,及时报告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

(三)做好相关信息与数据的保密管理;

(四)按规定做好省级引导资金补偿的申请和备案工作;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八条  银行的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真实、完整;

(二)负责贷款项目的管理,发放贷款后向各县区风险补偿资金报送项目,对报送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按规定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

(四)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完善内部风控及追责制度,落实尽职免责相关规定;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计、财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行淮北市中心支行、淮北银保监分局牵头制定考核评价规则,通过平台数据,对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推进工作进行考核评价,重点考核普惠型小微企业的发放额和发放户数等指标,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奖励、优惠政策的实施依据。

第二十条  银行应建立相关台账,妥善保管申请材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严禁通过各种手段将已知或部分已知的违约高风险业务转入风险补偿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对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资金并依法被认定为失信的借款企业,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按有关规定对贷款风险准确分类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由财政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补偿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试行期一年。后续政策参照《安徽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淮北市中心支行、淮北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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