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政办秘〔2022〕46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14日
《淮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方案
《淮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建立统筹协调、多方联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大力推进《条例》贯彻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的重要举措,也是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立法成果,更是对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系统梳理、科学总结,对于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更高质量转型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美好淮北,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推动全市营商环境建设沿着法治化轨道加快前进。
二、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具体方案,及时将《条例》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有计划、分层次对领导干部进行专题培训,进一步提升广大领导干部优化营商环境意识,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能力,促进《条例》各项规定与工作实践有机衔接。
各县(区)、园区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宣传渠道,多形式、多角度开展《条例》宣介,不断提高社会各界知晓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将《条例》作为“八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送《条例》进机关、进企业、进园区、进乡村、进社区活动;各级政务服务部门要将《条例》宣传工作纳入政务服务全过程,在政务服务大厅等醒目位置登载,鼓励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进行监督,营造市场主体共同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浓厚氛围;各为企服务工作组、联系包保干部要深入县(区)、园区、企业,“一对一”“面对面”向市场主体宣讲《条例》,征求他们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建议,切实在解决企业诉求中增强普法效果。
三、全面开展涉及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按照“分级负责”“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市司法局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园区组织开展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及时修订、废止违反《条例》规定、滞后于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着力解决与《条例》最新规定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有关制度文件与《条例》不相符的,要及时予以废止;与《条例》不一致的,要对标调整;部门之间政策不配套、不协同的,要以此次清理为契机,主动做好政策协同;对《条例》中鼓励创新条款,要推出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举措。各级各部门于12月20日前,完成修订和废止程序。
四、切实加强贯彻实施《条例》的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一体推动《条例》贯彻落实、重点指标领域优化提升、为企服务提质增效,市场主体满意度全面提升。各县(区)、园区要参照市级模式,明确本方案涉及工作的责任部门,进一步细化强化工作措施,不断提升区域营商环境建设水平。
五、严格落实责任分工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自觉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照《贯彻实施〈淮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任务清单》(详见附件),明确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建立清单化、闭环式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各责任单位要将贯彻实施《条例》有关情况,以及相关文件清理情况,于2022年12月31日前反馈至市营商环境办。市营商环境办将适时就《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并将其纳入营商环境考核评议内容。
附件:贯彻实施《淮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任务清单
附件
贯彻实施《淮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任务清单
条款 |
主要内容 |
责任单位 |
第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
第四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要求,围绕淮海经济区协同发展主题,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区功能定位,先行先试、率先探索,推进改革创新。 |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通过企业家接待日、开展访企解难活动等多种方式,倾听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难题。 |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
第六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牵头,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
第七条 |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禁止违法设置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条件。设立企业开办专厅,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设立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员工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预约开户等事项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网上平台申请注销,由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相关事项。市场监管和相关部门应当优化企业一般注销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推行清税承诺制度。 |
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积金中心、市税务局、人行淮北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 |
第八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相城英才计划,建立健全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激励保障机制,结合本市主导产业建设需要,实施开放、便利的人才引进政策,持续拓宽招才引智渠道,为各层次人才提供引进落户、住房及社会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一站式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企业用工供需对接平台,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合作。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等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 |
第九条 |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增加对主导产业及重点企业资金支持力度,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依法发行股票、债券,或者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实施直接融资财政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给予奖励。 推进新型政银担合作,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等机制,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淮北银保监分局、人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 |
第十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引导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投入创新创业活动。 推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间的产学研用对接活动,加快技术转移市场与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建设。 |
市科技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
第十一条 |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制度,规范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评审专家行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权利。 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投标人和供应商可以依法自主选择现金形式或者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从业人员依法进行惩戒。 |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 |
第十二条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报装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并联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绿化、占路掘路等审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程网办和数据共享,审批流程公开透明。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企业应当提升保障能力,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支持开发园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增量配网建设,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服务企业运营的监督管理。 |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淮北高新区管委会、煤化工基地管委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 |
第十三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惠企政策直达机制,依托一网惠企等平台,按照谁制定、谁落实的原则,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实现政策动态管理、服务精确推送、政策及时兑现、数据辅助决策等。 建立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免申即享清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
市数据资源局等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 |
第十四条 |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章程加强内部管理和能力建设,及时反映行业诉求,规范行业秩序,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鼓励和支持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参与长三角等区域行业协会商会联盟或者产业联盟,积极开展招商推介、调研交流等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 |
市民政局、市工商联等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 |
第十五条 |
依法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条件,禁止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
市数据资源局、市委编办等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 |
第十六条 |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兑现政策承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市司法局等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 |
第十七条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也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通过专项清理、审计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 |
第十八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需求整合政务服务事项,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实行行政许可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继续实施、变相实施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实施。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市场监管、用地、用能、纳税、融资、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业务指导服务。 |
市委编办、市数据资源局等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 |
第十九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和信息共享应用工作机制,实行政务数据资源统一目录管理,做到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 对可以实现网络共享和前端流程已经收集的资料以及通过网络可以认证的信息,有关单位不得要求重复提交。相关部门应当依法采集信息,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
市数据资源局等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 |
第二十条 |
各级人民政府依托“皖事通办”政务服务平台,推动长三角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皖事通办”平台在线办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推进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智慧化建设,根据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完善综合窗口设置。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压减办理时限,推进“一件事”全流程优化整合,实行一次申请、联合办理、限时办结、统一回复,推动更多事项“最多跑一次”以及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联合办理。 |
市数据资源局等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 |
第二十一条 |
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有关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在本部门对外服务场所、政务服务中心以及相关网站进行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下载和索取。 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对承诺人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
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等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 |
第二十二条 |
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机制。实施部门应当制定容缺受理事项及申请材料清单,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次要条件或者次要申报材料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所有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作出决定。 |
市数据资源局等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 |
第二十三条 |
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审批,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制定审批流程图、审批事项、审批时限、申报材料清单。 精简整合审批流程,实行并联审批,推行多规合一、多测合一、多图联审、联合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 |
第二十四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增强政府土地收储能力,加大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工业项目筛选机制推行“标准地”改革,提升项目落地效率。 推行在工业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抵押登记和转移登记中,对符合条件的建筑物可以分幢、分层分割登记。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 |
第二十五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能够下放的经济管理事项依法通过委托、下放等方式,赋予开发区行使,依据法律法规科学制定开发区赋权清单。开发区应当主动对接赋权部门,有序承接赋权事项的审批管理等职责,接受监督指导。 |
市委编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室、淮北高新区管委会等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 |
第二十六条 |
在本市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行区域评估,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区域评估费用由实施评估的区域管理机构承担。 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评估结果由区域内市场主体免费共享,不再对市场主体提出单独评估要求。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 |
第二十七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各类开发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力度,推动产城融合发展,根据需要集中配置行政办公、商务、生活服务、租赁住房、绿地等公共配套和服务设施,提升整体配套水平。 |
淮北高新区管委会等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 |
第二十八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实施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其他行业、领域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措施,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 建立综合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执法衔接机制,明晰综合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间的职责边界。 |
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 |
第二十九条 |
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细化量化行政处罚基准,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 |
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 |
第三十条 |
依照国家规定,实行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修复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用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处理。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
市发展改革委等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 |
第三十一条 |
支持司法机关全面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不当影响。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健全破产工作府院联动统一协调机制,搭建办理破产的绿色通道,提高企业破产工作的办理效率和社会效益。 |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等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 |
第三十二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营商环境倾听和回应机制,完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投诉受理一体化平台,实行统一接诉、按责转办、限时办结,落实闭环管理。 |
市政府办公室等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 |
第三十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事环节、办事材料、办事时限,或者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
市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
第三十四条 |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和政策取向; (二)决策及其执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 (四)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市纪委监委等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