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2-10 09:02 字号:

淮政〔2021〕32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规范行政立法活动,充分发挥行政立法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政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立法工作的意见》(皖政〔2020〕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牢牢把握立法工作原则

(一)坚定立法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确保立法工作充分体现党的主张,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公众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要求,严格落实重大立法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政府立法计划以及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等,应当向市委报告。市政府立法计划应当与人大立法计划相衔接。发挥政府在行政立法中的重要作用,统筹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和政府规章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等工作。坚持立法为民,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二)统筹立法研究规划。加强重要区域、重要领域、跨区域立法研究,主动对接参与长三角地区和淮海经济区立法工作协同,将有关区域或重要领域协调发展的立法项目作为立法计划重点,加快立法进程。立法工作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既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又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本着急需、专门、精准、务实、管用的原则,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立法权限,立足长远,稳步推进创制性立法,科学规范行政行为,确保立一件成一件,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提高立法工作质量。规章内容必须合法、适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规章之间要保持协调、衔接。加强立法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研究,没有必要或者条件不成熟的,不得制定或暂缓制定。强化问题导向,找准突出问题,深入调查研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严格遵循立法技术规范,确保表述严谨周密、文字精炼准确。

二、不断推进立法科学化

(四)科学编制立法计划。加强行政立法的针对性、前瞻性。起草部门要对立法建议项目的有关基础情况进行充分调研,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准确分析制度的短板和弱项,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从源头上把好立项关。司法行政部门要对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五)健全起草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多元化立法起草机制,推行立法工作者、实务工作者、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草案起草方式,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项目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起草部门要组建起草工作小组,落实工作责任,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起草完成后要将经起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草案送审稿及说明、依据表和其他有关材料,按程序报送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提前介入立法项目起草工作,加强对起草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六)坚持全面审查把关。认真落实《安徽省行政立法审查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行政部门收到起草部门报送政府的立法项目送审稿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查标准,从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在立法内容审查上,司法行政部门要重点审查立法草案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是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否体现改革创新精神,符合本市发展实际,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是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否与有关法规规章协调衔接;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社会公众对草案主要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技术审查上,司法行政部门要重点审查立法草案在结构体例、文字表述上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立法技术规范要求。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治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七)加强立法工作协调。起草部门对立法草案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紧密相关事项,要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起草部门与相关单位对立法草案涉及的管理体制、职责分工、主要措施等有不同意见的,要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要在上报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司法行政部门对草案中的分歧意见,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分歧意见报市政府协调决定。

(八)实行集体审议决定。规章审议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制度。规章草案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或者其他形式替代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要充分发扬民主,确保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参会人员意见、集体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要如实记录,不同意见要如实载明,做到有据可查。

(九)及时公开发布宣传。规章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统一发布,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向社会公布。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部门要在市政府规章公布后,及时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专家访谈、权威解读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全面介绍立法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便于群众知晓和遵守。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社会关注度高的规章,实施部门要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十)依法及时报送备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自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主动、自觉接受监督。

三、有序推进立法民主化

(十一)广泛征集行政立法项目。拓宽行政立法项目征集渠道,扩大征集范围。在政府相关部门申报立法项目的同时,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引导公众提出立法建议。

(十二)落实公开征求意见机制。立法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都要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时间不得少于30日。起草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立法草案及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和期限。根据需要采取实地走访、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邀请列席政府或部门相关会议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特别是要注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立法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除要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和建议外,还要充分听取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意见和建议。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立法草案,要听取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相关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科学选配立法咨询专家库人员,对专业性强的立法事项,要向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咨询论证;涉及重要改革内容的,要就立法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操作性等问题,邀请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评估论证。要将咨询意见作为立法的参考依据。

(十四)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选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商会、高校等作为行政立法的基层联系点,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保证其参与立法起草、审查、论证等工作,充分吸收其意见和建议,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十五)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起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充分体察社情民意,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书信、当面答复、网上集中回复等方式反馈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要及时回复并说明理由。

(十六)坚持政府规章清理制度。规章施行后,实施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对规章的实施效果、社会认可度以及是否适应改革要求等内容进行评估,提出继续执行、修改、废止的意见。结合意见,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及时修改或废止。

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把好立法工作方向,保障立法工作经费,确保立法计划全面实施。要将立法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定期听取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加强立法机构建设,通过配备与立法任务相适应的立法人员或购买服务等形式强化立法工作力量。

(十八)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市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立法人员的选拔、培养,推进专业人才培养和储备。通过开展立法培训、经验交流、实践锻炼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立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十九)强化立法工作责任。起草部门要确保立法草案起草工作机构、人员、时间和任务落实,严格按照立法项目进程表向市政府报送立法项目送审稿,并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审查工作。未能按期完成政府规章起草任务的,起草部门应当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起草部门草案起草、报送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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