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0-29 08:56 字号:

淮政办〔2021〕24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8日

 

 

 

淮北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应用,建设数字淮北,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等。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数据开放,是指政务部门面向社会依法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协调、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安全可控、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建设管理淮北大数据中心,并与安徽省江淮大数据中心对接。

政务部门是政务数据的提供和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的目录编制、采集、归集、存储、提供、共享、应用、开放、更新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应依托政务信息化将本部门本系统的业务工作内容形成标准化政务数据资源。

县级以上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的统筹管理和政务数据的协调调度等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本级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的政务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在项目审批前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项目竣工后按相关程序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投资的政务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将项目数据资源目录纳入淮北大数据中心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必要条件。

第七条 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应当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要求,遵守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政务数据归集

 

第八条 政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及时采集、管理和维护政务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

市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包括政务数据的分类、格式、属性、共享类型、共享方式、更新频度、时效要求、提供方式、提供单位、使用要求等内容,并汇总各政务部门数据资源目录,形成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根据部门职能对各自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进行编制、更新和维护。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面维护。

第十条 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社会信用和电子证照等基础政务数据,由数据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政务部门归集、管理和维护。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同形成的卫生健康、社会救助、生态环保、旅游文化、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城乡建设等主题数据,由主要负责的政务部门会同相关政务部门归集、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快速校核机制,指导、监督政务部门及时开展数据校核。

淮北大数据中心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政务数据资源质量管理机制,加强对平台所归集数据的管理,发现疑义或错误数据及时推送给政务数据提供部门进行校核,确保数据质量。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接到疑义或错误数据校核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校核结果,对疑义或错误的数据进行释明或修复。

第十二条 政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数据管理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以及数据的归集、发布、维护管理,负责配合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协调调度工作。

第十三条 政务部门新建或者改扩建业务系统,应当同步规划、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系统建成后,对应数据通过淮北大数据中心予以共享。

 

第三章 政务数据共享

 

第十四条 政务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以按照特定方式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五条 政务数据共享依托淮北大数据中心进行。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数据共享工作,建立数据使用部门提需求、数据提供部门作响应、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撑的数据共享机制。淮北大数据中心应当健全功能、提高性能,为数据共享、数据应用、业务协同等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将共享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地在淮北大数据中心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发布,并明确数据的共享范围和用途。

第十七条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数字淮北”建设需要向本级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发出数据调度通知,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符合要求的数据。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淮北大数据中心归集的政务数据资源进行整合。

第十八条 政务数据使用部门应当以“专事专用、最小够用、规范使用”为原则,从淮北大数据中心获取所需的数据,并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明确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共享数据。

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通过淮北大数据中心直接获取使用。

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政务数据使用部门通过淮北大数据中心向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数据提供部门收到数据共享申请时,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

数据共享申请被拒绝的,政务数据使用部门可以提请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政务部门需要共享安徽省江淮大数据中心的数据资源时,应当将需求报送至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由其向上级共享平台提出申请,获得授权后通过本级平台提供共享。

第二十条 政务数据使用部门申请共享的数据不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答复;同意共享的,应当列入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予以共享;不同意共享的,应当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不予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采取负面清单管理,由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政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共享数据,通过淮北大数据中心可以获取的,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第四章 政务数据应用与开放

 

第二十三条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淮北大数据中心和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皖事通办平台,统一共享数据、提供服务、协同办理业务,提供数据应用、业务应用支撑和高效便捷政务服务。

政务部门应当依托皖事通办平台进行政务事项办理和审批,推进全程网办、全省通办、跨区域可办。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务部门未依托皖事通办平台申请新建政务信息系统的,不得批准建设。

第二十四条 政务数据开放应当坚持需求导向、依法开放、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所有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开放类。

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提供给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开放类。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开放的政务数据属于不予开放类。

第二十五条 政务部门应当及时梳理可以开放的数据资源,编制政务数据资源开放清单,依托淮北大数据中心向社会开放数据。已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以数据集形式无条件开放。

属于无条件开放类的政务数据,应当以可以机器读取的格式在淮北大数据中心发布,以便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获取、利用。

政务部门在淮北大数据中心挂接的资源,可以授权淮北大数据中心调用相关数据予以开放。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需要使用有条件开放的政务数据的,应当通过淮北大数据中心向数据提供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数据用途、使用时限和安全保障措施等,获得授权后访问。必要时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可以与申请人签署数据利用协议,申请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获取和使用数据。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淮北大数据中心的数据有异议,或者认为开放数据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淮北大数据中心告知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收到相关证明材料后,应立即中止开放,同时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分别采取撤回数据、恢复开放或者处理后再开放等措施,并及时反馈给异议提交者。

第二十八条 政务部门应当利用政务数据资源,在政务服务和监管执法等应用场景推进免交证明、免带证照,推广使用安康码等便民应用场景。

鼓励数据使用主体利用开放的政务数据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开展科技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

 

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

 

第二十九条 市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安全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各政务部门加强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保障数据安全。

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监督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建设、运行维护服务的单位履行数据安全和信息系统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数据安全保护、网络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第三十一条 淮北大数据中心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台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数据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防护措施,加强防攻击、防泄露、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技术保障,完善日志留存和数据溯源等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平台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二条 通过淮北大数据中心获取政务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数据使用的全过程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对未经许可扩散或者非授权使用政务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和政务部门应当定期对政务数据管理、共享开放与应用进行风险评估,针对政务数据资源安全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发展,保存相关记录,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数据采集、归集、存储、提供、共享、应用和开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数据使用部门按照谁经手、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安全。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淮北大数据中心平台、政务云和电子政务外网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政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培训,为全市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数字政府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第三十六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淮北大数据中心的日常监督,定期对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化程度、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和维护、数据采集与更新、数据共享开放、数据使用、开发利用、数据质量、数据安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七条 政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数据资源主管部门通知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设政务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

(三)未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采集政务数据,或者重复采集、多头采集政务数据的;

(四)拒绝、推诿归集或者共享政务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更新或者复核政务数据的;

(六)违反规定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可以从共享系统获取政务数据的;

(七)未按照规定开放政务数据资源的;

(八)未按照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职责的。

第三十八条 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数据获取、使用过程中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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