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1-22 08:54 字号:

淮政办〔2021〕27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18日

 

 

淮北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统筹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建设效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专项债、申请上级资金以及多元主体投资中含有本级政府性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和政务信息化运维项目两类。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指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网络(含视频监控系统和机房建设)、信息应用系统、信息服务(含云服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防护等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不包括办公类硬件设备采购等项目。

政务信息化运维项目指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数据资源运维等项目。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坚持资源整合、共建共享、集约高效、业务协同、安全保密的原则。以需求和效益为导向,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化资源,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委网信办、市审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项目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统筹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初审、跟踪调度、项目验收,并指导和监督数据资源共享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批立项管理工作,负责将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列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及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委网信办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归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建设管理、项目验收、数据资源共享、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以及项目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需求,每年6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设方案和相关文件依据等资料。

项目建设方案重点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建设的政策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现有系统软硬件运行情况(需更新或淘汰软硬件情况)、主要建设内容(必须包含数据资源共享章节)、投资概算、密码应用、网络与信息安全、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等。

第七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初审,重点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资金安排的合理性、数据资源的共享性,并根据初审意见汇总反馈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据此编制下一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以市政府批准意见作为财政安排经费的依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开展项目审批并出具批复。

对未纳入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的,但根据国家、省要求急需建设且需要市政府追加建设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政务信息化运维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安排自行组织实施。新增或较上年度调整较大的政务信息化运维项目应当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部门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政务信息化运维项目评审重点内容包括:项目申报依据、必要性、运维经费测算依据等。

已统一部署在市政务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其网络接入和运行维护费用,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招标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方案的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进行招标采购。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项目监理和审计制度,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概算。如需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分级保护)、第三方测评(检测)的,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概算。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备案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淮北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表报至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确定项目责任人,并明确其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系统申报、建设中,虚报编报系统预算、提出不合理云资源要求、不按系统建设方案执行、拖延系统对接及数据共享或提出不合理要求、造成网络数据安全事故的,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变更金额不超过投资概算的10%(含),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并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

(一)根据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根据信息技术发展新变化,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内容的框架下调整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后实施。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原则上应当开展试运行。试运行期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以项目立项、建设方案、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实际建设以及监理、审计等情况为依据,包括初验和终验两个阶段。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并试运行后,项目总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初验和终验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通过后将初验意见、终验意见、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验收意见的会议纪要、监理报告、审计报告及项目验收报告送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视情况抽查。项目总投资超过1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初验通过后,向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提出终验申请(附初验意见、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验收意见的会议纪要、监理报告、审计报告及项目验收报告),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终验,并根据专家意见出具终验报告。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数据资源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终验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不拨付建设费用。经整改仍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主管部门一般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终验后,项目建设单位将验收材料报市财政局申请支付建设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建立项目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政务信息化项目免费维保期结束前一年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淮北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表,按照要求申请运维经费、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至2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数据资源局和市财政局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材料,市数据资源局结合各项目应用绩效自评材料,抽选部分政务信息化项目,采用委托专业第三方咨询机构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和运维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数据资源共享管理

 

第十九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项目建议书、建设方案应当包含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章节。绩效评价结果应当包含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的评价意见。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章节重点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应用分析、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数据共享开放清单等。

第二十条  项目形成的数据资源按照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共享数据。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应依托市级政务云建设,不得单独新建机房、网络、存储资源、计算资源等基础设施。因特殊需求,必须单独建设的应做好数据共享和业务协调。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数据资源目录应纳入市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统一管理,并作为项目验收的必要条件。项目运行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共享目录和数据实时更新、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数据共享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共享。

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和程度是确定申报政务信息化项目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数据资源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提供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本办法中政务信息化项目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区,开发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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