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处理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难办证”问题相关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等3个规定的通知
淮政办秘﹝2020﹞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处理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难办证”问题相关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处理房地产领域遗留问题专项资金暂行规定》《处理历史遗留国有划拨土地住房项目“难办证”问题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7月14日
处理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难办证”问题
相关资金管理使用规定
为加快处理房地产领域169个历史遗留项目“难办证”问题,保障项目遗留问题的整改经费,发挥区政府追回项目相关资金主动性,制定本规定。
一、相关资金的范围
(一)土地出让金;
(二)土地收益;
(三)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绿化异地补建费;
(五)各种罚没收入。
二、相关资金的分成比例
(一)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由市、区按照5:5分成。
(二)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异地补建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处、园林局分别进行核算,有权部门依法按程序征收、使用。
(三)各种罚没收入由各区相关部门依法管理、使用。
三、资金拨付程序
追缴的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上缴国库后,按以下程序落实:
(一)申请。由项目属地区政府向市财政局提出以上资金拨付申请。
(二)核实。由市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
(三)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履行签批程序,每季度按照市、区5:5分成将资金拨付至区政府。
处理房地产领域遗留问题
专项资金暂行规定
处理房地产领域遗留问题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解决房地产项目遗留问题专门设立的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归集、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一、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来源
(一)专项资金管理。市处理房地产领域遗留问题专项资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二)专项资金来源。市财政依法筹集3000万元,相山区政府依法安排专项经费3000万元,杜集区、烈山区政府各依法安排专项经费500万元。
二、资金使用原则和范围
(一)使用原则。坚持民生优先、稳定优先、救急救困的使用原则。
(二)使用范围。
1. 处理房地产领域遗留问题的整改费用。确需政府投入或确需政府先行垫付的费用,主要包括消防、市政配套、人防工程等问题整改所需费用。
2. 涉及房地产领域重大信访隐患项目确需临时垫付的费用。
3. 政府在处理房地产领域遗留问题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一些临时性工作费用。
4. 办证过程中确需临时垫付的费用,如房屋结构安全检测费、房产测绘费、相关办证费等。
5.其他经会议研究,需要支付的费用。
三、资金使用程序
(一)申请。由资金使用主体向市处理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难办证”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
(二)报批。由市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根据市联席会议纪要签批。
(三)核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市联席办主任签批、市联席会议纪要意见拨付。
(四)监督。由市处理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难办证”问题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临时垫付资金管理
凡临时垫付费用,由各区政府限时追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汇缴市财政。
五、各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本规定设立专项资金。
处理历史遗留国有划拨土地住房项目
“难办证”问题规定
为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国有划拨土地住房项目问题处理,根据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处理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难办证”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办〔2020〕16号)、《关于印发<淮北市处理房地产项目办证遗留问题实施方案><淮北市处理房地产项目办证遗留问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2019〕24号)及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淮政办〔2012〕32号)、《关于处理城区划拨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淮政办〔2010〕108号)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处理原则
(一)“三先三后”,“双线”并行,分别推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落实“三先三后三分离”原则,实行办证和追缴双线并行,既保证群众办证优先又保证依法依规、联手追终,按照项目类型分别推进。
(二)来源合法,权属清晰,安全合格。坚持底线思维,确保房屋来源合法、土地权属清晰、工程质量安全合格,做到应办尽办。
(三)以区为主,部门协同,联手追终。辖区党委政府主导,依法追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市处理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难办证”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意见核定土地出让价款,按单追缴;市、区有关部门全力配合,共同协作,联手追终。
二、处理范围
市辖三区范围内已经纳入市处理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难办证”问题的项目,利用国有划拨土地开发建设且于2015年3月1日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
三、处理方法
(一)政府性投资性项目。政府性投资建设的拆迁安置房等,按划拨土地性质办理首次登记(总产权)。转移登记(分户产权)可参照《关于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淮政办〔2012〕32号)缴纳房屋总价款1%的土地收益金,办理享受出让土地权利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经营性开发项目。对2008年以前开发建设主体利用划拨土地建设商品房的,开发建设主体应当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双线”并行双保证。根据项目类型分别推进,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 开发建设主体清晰,能够签订出让合同的项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意见核算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书面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政府授权市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签订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限60日内缴清。补缴土地出让金计算时点按商品房首次颁发预售许可证时间或首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间节点核算。涉及合法拆迁的成本,由辖区政府核算,市财政从收缴的土地出让金中列支并返还辖区政府,辖区政府返还开发建设主体。
对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开发建设主体未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采取办证、追缴“双线”并行,分别推进。
第一条线:办证。
(1)由辖区政府制定房屋分类清单,区分业主房屋和开发建设主体、法定代表人、实际所有人或受益人等自持或所有的房屋,对开发建设主体、法定代表人、实际所有人或受益人等自持或所有的房屋冻结后,启动业主房屋办证。
(2)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先行出具出让性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说明。
(3)由辖区政府指定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或社区代为申请,首次登记将业主的房屋按出让土地性质虚拟登记至指定申请主体名下,转移登记由指定申请主体协助业主逐套办理。
第二条线:追缴。
(1)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欠缴土地出让价款进行追缴,下发催款通知书;经催缴仍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依法起诉追缴。
(2)辖区税费(资金)追缴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配合,保证做到依法依规、联手追终。
2.开发建设主体清晰,法定代表人、实际所有人或受益人确定但无法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因业主办证诉求强烈,存在重大信访隐患,采取办证、追缴“双线”并行,分别推进。
第一条线:办证。
(1)由辖区政府制定房屋分类清单,区分业主房屋和开发建设主体、法定代表人、实际所有人或受益人等自持或所有的房屋以及权属暂无法确定的房屋。
(2)首次登记由辖区政府指定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或社区代为申请,房屋总产权按划拨土地性质虚拟登记至指定申请主体名下。
(3)转移登记由业主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或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承诺自愿办理,明确办证诉求,办理划拨土地性质的不动产权证。
第二条线:追缴。
(1)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意见核算土地出让价款,书面报市联席会议。
(2)市联席会议批准后,由辖区有权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
(3)辖区政府根据土地问题清单制定追缴方案,开展行政执法追缴和司法追缴,保证做到依法依规、联手追终。
(4)对拒不配合办证和恶意拖欠土地出让金的不良开发企业,辖区税费(资金)追缴协调领导小组实施“雷霆行动”,由有处罚权的部门依法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