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引进人才加快东部新城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5-13 09:46 字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引进人才加快东部新城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5月8日

淮北市引进人才加快东部新城建设

实施办法(试行)

为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来淮创业就业,更好集聚转型发展要素,持续增强高质量发展活力,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人才,指城乡各类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和大中专以上毕业生。

第二条  保障机制

(一)建立住房保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职责为制定引进人才加快东部新城建设相关政策,研究决定企业项目入库等相关事项等。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召集人,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濉溪县政府、各区政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建立项目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商品住房政策优惠项目库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公布入库企业、项目。

第三条 购买入库项目商品住房优惠政策

(一)外来人才、本市农村人才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不落户的,给予300元/平方米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外来人才、本市农村人才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并落户的,给予500元/平方米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本市城市人才在东部新城区域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300元/平方米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以家庭为单位仅限一套)。

(四)已享受《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民市民化和加快东部新城建设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17〕11号)购房奖补政策的,不再享受该政策。

(五)购买没有入库项目的商品住房不享受以上购房优惠政策。

第四条  认定条件

(一)首套商品住房(包括政策性住房)指以家庭为单位在淮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的第一套商品住房。

(二)东部新城指迎宾大道及合徐高速连接线以北、龙岱河以东、人民路以南、龙脊山山脊线以西区域。

(三)迎宾大道及合徐高速连接线以北、龙山路以东、开渠路以南、龙脊山山脊线以西区域新出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参照在东部新城购房优惠政策执行。

第五条  兑现程序

(一)申请。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超市窗口申请,填写财政奖励补贴申请表,提供购房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申请人银行卡,办理相关手续。

(二)核查。

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对是否属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和享受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民市民化和加快东部新城建设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17〕11号)购房奖补政策核查。

2. 外来人才户籍由购房所在地公安部门核查。

3. 本市农村人才由户籍所在地村(居)、镇(办)核查。

(三)兑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购房人提供的资料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奖补兑现手续。

第六条  相关措施

(一)入库项目的商品住房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给予一定优惠,销售价格12个月内不得上调。

(二)享受奖励补贴政策的商品住房,自购房时间起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备案时间为准,具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认定。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等情形的,依法追回奖补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期间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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