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
淮政〔2018〕42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审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第277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投资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三)审计机关可以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关系民生、建设周期较长、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对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结算审计。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项目由实施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二、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一)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二)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并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算价款。
(三)建立完善审计监督体系。统筹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等资源,构建审计机关为主导,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为补充的政府投资全覆盖监督体系。
(四)审计机关应建立抽查制度,对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结果进行抽查。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建设项目,应在其审核报告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审计机关备案。市审计机关每年在应备案登记项目中抽取一定比例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就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核质量和项目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五)审计机关要统筹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建设单位要在年初将需要开展审计的项目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审计计划执行。
(六)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1. 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2. 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 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4. 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5. 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6. 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7. 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8. 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9. 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10.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七)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1. 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2. 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3. 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
4.其他重要事项。
(八)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1.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2. 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3. 审计机关对单项工程结算经审计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有关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和人员盖章或者签字,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盖章或者签字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4.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5.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九)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遇有重大方案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特殊材料和设备定价等有可能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事项时,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审计机关。
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遇有涉及对建设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事项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建议函。被审计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向审计机关书面反馈。
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对单项工程进行价款审计时,应当出具《单项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单》;全部项目完工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等审计文书。
(十)被审计单位和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验收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结算审计申请,并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审计所需的资料:
1. 概算或者预算编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立项、规划、用地、环保等文件资料;
2. 可行性研究、征地、拆迁等相关资料;
3. 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资料;
4. 设计方案、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竣工图纸等资料;
5. 工程结算资料、监理资料、各类协议、会议纪要、设计变更记录、施工记录、签证单、隐蔽工程记录单、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6. 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7. 建设项目的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交付使用的资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等有关资料;
8. 建设项目的电子数据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
10. 审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对报审资料齐全的审计项目,审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十二)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
(十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审计经费、购买社会服务的保证机制
(一)审计机关履行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保证。
(二)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和聘用专业人员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
(三)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工程结算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10%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代扣代缴。
(四)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建立协审机构库。协审机构库的建立,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五)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有关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意见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
(四)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2. 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3. 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5.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五、建立建设项目停审退审机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审计工作不能开展的,市审计机关应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暂停审计或退审。
(一)建设和施工等相关责任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合同存在条款歧义,影响工程造价确定,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三)工程结算相关责任单位收到审计结果征求意见稿,在10个工作日内不确认审计结果、也不书面提出反馈意见的。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
(五)市审计机关认为其它需要暂停审计或退审的。
因暂停审计或退审产生的后果由引起暂停审计或退审的责任单位承担。
暂停审计项目具备审计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审计机关书面申请重新启动审计,暂停时间不计入审计工作时间范围之内;退审项目具备审计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重新申报,实际报审时间以最后一次为准。市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生暂停审计或退审情况时,应将重大建设项目暂停审计或退审通知抄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六、审计结果运用
(一)项目审计结果包括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结果、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跟踪审计结果报告、跟踪审计意见单、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综合报告、审计决定等。
(二)审计机关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依法严格执行。
(三)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对项目责任单位(或建设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对重大项目的审计进展情况及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市审计机关可以审计信息专报的形式报市政府。
七、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审计监督若干实施意见》(淮政〔2010〕21号)同时废止。
(二)各县区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实施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