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12-20 10:25 字号:

淮政办〔201637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7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型生态强市战略,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将生态保护补偿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精美城市建设和资源型城市转型相结合,稳步实施,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促进创新型生态强市建设迈上新台阶,奋力实现淮北转型崛起。

二、主要目标

2020年,实现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我市南湖、东湖、中湖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和实施城市河湖连通与水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等重大项目取得更大进展,初步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基本形成符合我市市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三、分领域重点任务

(一)森林。加大封山育林力度,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公益林补偿标准,进一步提高市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推进县、区建立地方公益林补偿机制。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将补助到期的生态区位特别重要的退耕还林纳入公益林补偿范围。加强对20万亩的石质山林场保护,制定完善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地方性规章制度。(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湿地。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启动退耕还湿工作,争取国家和省在我市扩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范围。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现状调查,编制《淮北市湿地保护利用规划》,划定湿地保护红线,加强对湿地的保护与管理。探索建立国家、省、市县(区)重要湿地管理体系。重点推进淮北中湖、濉溪凤栖湖等省级湿地公园试点建设步伐,努力提升为国家级湿地公园,逐步建立朔西湖、天嘉湖等一批省、市级湿地公园。加强采煤塌陷区湿地治理工作,增加城市生态湿地面积。(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参加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三)水流。按照国家、省的部署,在河流、重要大沟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以及具有重要饮用水源或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积极推进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加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力度。(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参加单位:市城乡建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四)耕地。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落实国家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对在地下水漏斗区、采煤沉陷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耕地轮作休耕的农民给予资金补助。启动新一轮退耕还林,逐步将25度以上坡耕地和采煤塌陷损毁耕地退出基本农田,争取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范围。落实国家鼓励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料和低毒生物农药的补助政策。(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参加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五)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生态保护补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逐步加大对市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对我市生态功能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予以倾斜。建立市县(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对生态功能区域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逐步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相关收入用于开展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参加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地税局、市林业局)

(六)强化生态区域补偿。在生态功能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自然保护区、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积极争取国家补偿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参加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扶贫办)

(七)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等方式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关系。以定向援助、对口支援等方式,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受各种污染危害或威胁严重的地区探索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参加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

(八)完善配套制度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集成共享。加强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研究,探索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开展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参加单位: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委、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

(九)创新政策协同机制。认真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政策法规、评估方法和实施机制,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积极参与省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建设,力争十三五期间,重点行业新建工业项目实现通过交易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合理界定和分配水权,开展地区间、河流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等水权交易。衔接好国家和省分配的重点用能单位碳排放免费和有偿配额,开展好碳排放权交易。执行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落实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等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政策。(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林业局、市农委)

(十)促进生态保护与精准脱贫有机结合。对生态系统重要、需要保护修复的地区,坚持生态保护与脱贫攻坚并重,加快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促进贫困人口增收脱贫。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重大生态工程项目资金向我市贫困地区倾斜,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加大对我市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扩大实施范围。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项目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生态保护人员。对在贫困地区开发矿产资源等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扶贫办;参加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

(十一)推进政策法规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生态保护补偿法律法规。出台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和法制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参加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市级生态保护补偿协调机制,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各项任务的统筹推进和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以及补偿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

(十三)狠抓督促落实。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对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各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最新政策动向,争取政策资金向我市倾斜。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并结合本县(区)实际和本部门职能,抓紧研究制定推进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任务、强化举措,适时出台相关政策意见和配套文件,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适时向市政府报告。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要依法加强审计和监察。市环保局要依法开展环保督察。审计、监察和督察、检查等行动要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有机结合,并加强结果运用,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要启动追责机制。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解读和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意识。在制定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政策时,要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努力营造全社会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增强生态保护补偿的实施效果。

 

201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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