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11-18 11:17 字号:

淮政〔2015〕51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创业工作,促进民生改善、城市转型和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15〕8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业江淮”行动计划(2015-2017)的通知》(皖政办〔2015〕39号)等精神,结合淮北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深入贯彻就业优先战略

(一)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发展吸收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在启动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前,需先期评估项目的就业容量和增量,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着力打造新型煤化工、铝基新材料、电子信息、绿色食品、高端矿山成套装备制造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汽摩零部件加工制造)等6个产业集群,形成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为就业创业提供产业支持。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第三产业,继续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

(二)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方略,强化金融、土地、人才等要素保障。落实政府搭建平台,风投基金融入,小微企业入驻补偿机制。建立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科技扶持资金等专项资金池,引导金融机构按照1:10的放贷比例,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扶持发展小微转型升级,发挥小微企业安置就业主渠道作用。对小微企业租用的生产经营给予场地租金优惠,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和岗前培训补贴;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就业对接,根据培训后到企业就业人数,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到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就业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紧缺专业(工种)毕业生,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补助。在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对介绍中级工以上的技术工人到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强化企业用工指导服务。完善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用工服务联动机制,建立企业用工服务联动机制,开展“你招工、我帮办,你发展,我服务”为主题的企业招工帮办服务活动,主动贴近企业开展用工指导,帮助企业合理确定招聘条件、制订用工和岗位培训计划。推进校企对接、乡企对接、优化企业技能人才结构。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对企业按规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不低于人均300 元标准给予补贴。对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职工经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人均500、1000、2000、3000 元补贴。

(四)加强失业风险的预防和调控。将失业保险费率从3%下调为2%。对参加失业保险并承诺一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国家规定比例额度发放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对企业转型升级中出现200人以上规模性失业的,要开展专项就业援助和转岗培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重点实施落后产能淘汰企业奖励资金行动计划,按照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标准,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职工转岗培训和职工安置。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和失业预警机制,对承担失业动态监测任务的企业,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二、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五)落实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工作,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审批标准、优化审批流程,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实行限时办结。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现“一照一码”。全面推进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继续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进一步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布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推动政府部门运用大数据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和监管。

(六)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鼓励、吸引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学院、孵化园区等新型孵化平台和众创空间,市职教园区、各经济开发区分别建立一所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化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鼓励各级政府,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学校教学楼、物流设施等资源,建设一批创新创业园,形成“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孵化体系。引导闲置商铺、写字楼改建成民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人员在民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落实统一孵化政策,按照吸纳企业(带动3人以上就业)户数和每户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民营孵化基地产业服务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七)打造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平台。以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现代金融等为发展重点,充分发挥众创空间“互联网+”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平台作用。在各级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争创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以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支撑,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领域,提升企业业务空间;加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推进物流园区规划建设。将传统企业的生产服务业态吸引入驻众创空间。在众创空间以I P技术系统为依托,以O2O线上线下融合为商业模式,通过线下线上两种手段的有机互动和相互促进,催生新型业态。

(八)拓宽创业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和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支持创业创新企业初创期成长。市、县(区)政府要积极整合相关资金,建立创业贷款担保资金,设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并建立持续补充机制。推进“政银保”合作“整贷直发”项目纵深发展,进一步放宽借款人条件限制,降低贷款门槛。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一律放宽到10万元;合伙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在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贴息范围的贴息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超出就业资金贴息范围的贴息资金,按照社会保险隶属关系,从各级就业创业扶持资金列支。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推动创业担保贷款落实。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投入创业活动,建立淮北市创业贷款引导资金池,适度放大比例,为各类创客提供融资服务。

(九)鼓励大学生等青年创业。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对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型微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00-10000元创业扶持补助。实施青年创业促进计划。积极推荐、争取省创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利用省创业引导资金为初始创业阶段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提供额度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向创业发展阶段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抵押放大2倍的贷款。

(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离岗创业的,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其中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延长。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创业人员离岗期满后应返回原单位工作或按规定办理辞聘(辞职)、解聘(辞退)手续,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和科研课题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管理。

(十一)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规划建设农业产业园、创业园、孵化器,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构建农业产业众创空间,营造良好的农民创业生态环境,引导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利用资金、技术和经营理念等方面的优势和专长返乡投资创业,带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促进农村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紧密结合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指导和帮助返乡创业农民选准选好创业项目。鼓励农民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依托农业产业园,建立“互联网 + 现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平台,为农业大数据的集散和各方优质服务资源的汇聚提供通道。

(十二)鼓励外来人员在淮创业。对引进、培育高端人才并签订3年以上合同(每年在我市实际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的创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补助。对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创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资助。各类外来我市创业群体创办实体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创业扶持政策外,优先安排园区厂房租赁或用地支持,优先安排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就近就学,享受免费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档案托管、用工招聘、培训等服务。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创业对象,按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生活补贴、学术资助、成果奖励、休假疗养等相关政策待遇。

(十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实施更加优惠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政策,企业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最高5200元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本条政策执行截止期限为2016年12月31日。实施后,如遇国家和省相关税收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完善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强化问责追责。

(十四)强化创业专项政策扶持。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和医疗保险补助金,创业成功后可领取一次性创业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主创业的,视其生产经营和家庭收入情况,可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创业扶持政策。

(十五)强化创业教育和培训。在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设创业课程,将创业创新教育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建立一支高水平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开发引进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推广通过创业能力测评进行学员筛选做法,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每年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不少于2000人次。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每年培训新型职业农民1万人,培训农业创客1000人。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模式,由政府部门和高等学校、企业共建方式建设不少于1所创业学院,提供创业测评、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融资等综合服务。组建淮北创业培训联盟,开展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新型培训活动,培育创业精神。

(十六)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依托国家级创业工作先进城市品牌,拓展“创业江淮”行动计划,实施“创翼起飞梦圆淮北”行动计划,引领高端人才创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离岗人员创业,形成千帆竞发创业格局。定期举办创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成果、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广泛宣传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和创业典型,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启动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创建工作。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七)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和民营企业工作。在基层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中确定一定比例计划专项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建立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长效机制。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大型企业提供高质量的见习岗位,完善落实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深入实施青年创业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基金滚动使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八)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内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失地失林人员、残疾人和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重点,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提供就业援助服务,确保困难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2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6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劳动者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100元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继续留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公示制度,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非福利企业,按照新增安置残疾人数给予补贴。完善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引导安置残疾人的就业辅助就业机构和盲人按摩机构安置残疾人就业,并根据标准,按安排总量给予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十九)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完善和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政策,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省内就业服务和劳务合作,推动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安置途径:在农民集中居住区配套建设的经营性用房,优先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农村土地直接受益的企业,应优先提供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技能安置就业;倡导被征地农民利用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折价入股、合伙经营直接就业。

(二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落实促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服务。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退役军人具体办法,落实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退役士官和义务兵政策,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时,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确保预留岗位,招用员工时,要拿出不低于招用总量的10%,用于定向招录退役士兵。认真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照人岗相宜的原则,鼓励其自主择业,辅之于国企安置,托底于买岗安置。

 四、切实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二十一)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大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要设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工作人员可采取聘请协理员的方式解决。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大力建设“就业E通”、“阳光就业”网上办事系统,发展“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运用互联网思维,云计算、大数据、移动终端等信息通讯技术,创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方式,拓宽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渠道。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机制。

(二十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推动现代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相融合,大力培养社会亟需的技能人才。加强农村转移劳动力、企业职工等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开展失业人员转岗培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开展失业人员转岗培训,增强其就业和职业转换能力。统筹农民工培训工作,整合培训资源,分工负责推进。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引导企业与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定向和定岗培训。发挥市场对培训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实施“金蓝领”培训计划,推进“工学一体、企校双制”改革试点,搭建企业、学校深度融合对接平台,每年培养技师、高级技师不少于2000名。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

(二十三)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企业。提高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国内外著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本市机构合资合作,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监察执法,规范企业招聘行为和职业中介活动,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公示制度,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

(二十四)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和城市综合改革进程,将领取我市《居住证》的各类劳动者,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范畴。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转移就业人员,均可以到常住地所在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政策。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和失业变动情况,主动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同时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险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十五)帮助失业人员尽早就业。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机制。完善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鼓励其尽快实现就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给予一次性不超过800元的求职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的,按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每人3000元的就业补贴。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就业的,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应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五、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责任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就业创业工作领导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加强分析研判,完善落实政策,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创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七)落实目标责任。各级政府要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完善市、县就业创业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将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作为评价指标。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八)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合理安排就业专项资金财政预算,依法设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并形成正常增长机制。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综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服务工作量,合理安排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支出预算。对县级以下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平台)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各级政府要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整合建立就业创业扶持资金,实行专业运营,滚动发展。市财政每年按照市政府确立的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内实施的项目和标准,设立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据实纳入年度预算,确保项目资金到位;县区财政每年按不少于10元/人(以区域内上年户籍人口为基数)的标准设立就业创业扶持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不在省转移支付就业资金支付范围的项目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予以补助,即:市本级实施的项目,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直接列支,区县实施的项目,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按照所需费用的50%比例以奖代补。

统筹使用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创业创新专项资金。高校应根据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在生均财政拨款经费和学费等事业收入的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经费。高校举办大型公益性校园招聘活动,纳入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扶持项目,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严格执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二十九)完善统计监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切实加强就业统计工作,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改进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内容。建立全市月度劳动力调查制度,适时发布调查失业率。建立就业形势部门定期分析制度,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和形势会商,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防范集中失业风险。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

(三十)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业伟大的时代风尚。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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