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 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9-04 11:09 字号:

淮政办〔201531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北市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828

 

 

淮北市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6号)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财政局在市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市本级预算管理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

第五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六条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对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当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对其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支出的项目,一般公共预算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在现行基础上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确保2020年提高到30%,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七条 建立预算编制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对结转结余规模较大的部门、单位,适当压减部门预算额度。

第八条 实行中期财政规划。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各部门规划中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要与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实施预算公开评审。评审组成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对部门、单位申报的支出项目实施公开评审。评审对象主要是经济社会影响较广、专业技术性较强、预算数额较大且不易确定的项目。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参评项目的准备工作,实行开门办预算。

第十条 市本级预算草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是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第十一条  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市财政局安排的对县区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

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十三条 年度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出台的政策,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按照市财政局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出现超收,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平衡。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实现平衡,通过向省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归还。

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出现超收,结转下年安排;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各类预算资金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四章  预算变动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中,对确需进行预算调整的事项,须按照预算法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科目使用的,由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在该部门或单位年度预算额度内,相应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追加支出预算申请;确需增加安排的支出,可在本年度部门或单位预算之内,经规定程序批准后通过调整结构予以解决,或者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申报。

第二十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市本级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支出的,由部门或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后,从市本级预备费中安排。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变动、政策性调资等涉及基本支出指标变动的,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供给政策统一安排。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对上级政策要求,需市本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市财政局根据政策规定和财力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上级财政补助、未明确具体项目需要二次分配的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性质、用途,会商相关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除以上规定外,确需在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涉及事由必须经过市政府批准,资金由市财政局审核并确定来源,每月研究一次,集中办理。具体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二)分管部门、单位的副市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批转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根据批示审核资金需求、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核后,市长审批;市财政局据此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在办理支出预算追加审批和审核中,对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且对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较大影响以及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应当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

第五章  预算公开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在市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预决算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报告和报表。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全部细化公开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同时,一般公共预算按经济科目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在市财政局批复部门预决算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部门预决算报表和说明。部门预决算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在按经济分类编制部门预决算的基础上,推进部门预决算按支出经济分类公开,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二十八条  扩大“三公”经费公开范围,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安排“三公”经费的部门、单位,应当随部门预决算一并公开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决算。

第六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在预算实施过程中,依法接受市人大的监督,按照法定程序向市人大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事项等。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要强化预算编制管理,严格执行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方案,强化预算单位的编制责任和市财政局的编审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要强化预算执行监督,督促各部门、单位规范管理,切实加快支出进度,保证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要建立健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完善预算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对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实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市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依法共同做好财政预算执行监督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2011130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下发的《淮北市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办法》(淮政办〔20119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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