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7-21 11:08 字号:

淮政办〔201530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全面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5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革创新,以深入推进“三证合一”、“先照后证”、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管理等商事制度改革为重点,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改进行政服务方式,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努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简政放权、激发活力。以激发商事主体活力为导向,进一步落实商事登记及相关领域行政审批改革措施,放松对商事主体的准入管制。

  规范统一、便捷高效。以满足商事主体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创新登记及审批方式,优化登记及审批流程,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宽进严管、权责一致。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导向,进一步科学划分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任、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领导责任。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注册资本登记改革。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实缴登记制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将注册资本实缴或提供验资报告作为商事主体登记、其他行政审批和行业准入条件。(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二)深化企业名称登记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需要前置审批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外,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根据经营范围自主选择名称的行业表述,企业名称登记和设立登记可一并办理。研究制定《淮北市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释放商事主体字号名称资源。(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三)深化“三证合一”登记改革。出台《关于深化“三证合一”企业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在现行“一窗受理、一表填写、并联审批、三证统发”的基础上,2015年市政务服务中心实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三号”,即: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不再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县、区结合实际,适时推进“多证合一”工作。争取全省在我市开展“一照一号”改革试点。(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县区人民政府。除标明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外,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四)全面推行“先照后证”改革。进一步清理商事登记前置审批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其他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条件。2015年全市实行“先照后证”制。实施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分离。商事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须经审批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凭相关材料向有关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文件、许可证书后,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编办等部门)

  (五)全面推行登记注册电子化管理。根据安徽省工商局统一部署,2015年内商事主体登记机关启用电子营业执照系统,依申请核发电子营业执照,为商事主体提供身份识别服务。推行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实现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化、便利化和规范化。(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六)完善商事登记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平台,实现商事主体登记注册、许可审批信息交换和推送。商事登记部门要及时推送商事主体登记注册信息,许可审批部门应督促商事主体申办许可,并将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信息进行推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及时告知商事主体到商事登记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县区人民政府)

  (七)建立完善登记后续监管机制。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晰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信息公示、信用约束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不断健全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监管与综合执法机制。

  按照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加强对未经依法许可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审批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商事登记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对经营项目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各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其中最先许可部门为第一责任人;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商事登记部门依法负责监督查处;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房地产管理、消防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进行监管查处,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其他部门应予配合,其中商事登记部门根据有关职能部门建议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撤销工商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各部门查处过程中发现有超出本部门监管权限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相关部门。各后续监管部门要按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本部门后续监管办法。(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完善商事主体信息公示机制。率先在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等重点部门和重点领域健全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与淮北信用网互通互联。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统一代码制度信用信息共享查询平台。建立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协调机制,明确信用信息征集和公示责任,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市信息中心、市发改委、市工商局等部门,县区人民政府)

  (九)建立完善商事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健全“红黑榜”发布制度,整合应用各部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等,实行部门联动惩戒,在商事登记、生产许可、资质审核、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对严重违法企业实行市场禁入和市场退出制度,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

  (十)建立完善商事主体服务机制。加大对新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等支持力度,帮助新创企业走好发展的“最先一公里”,打通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建立商事主体跟踪调查制度,整合优化投诉举报平台,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探索实行商事主体登记和其他审批及公共服务项目全程中介代理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各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安排、组织协调、推进落实和监督检查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情况,定期向市深改领导小组汇报进展情况。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措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保障,统筹安排行政资源,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市政府将商事制度改革涉及到的信息化建设纳入淮北智慧城市一并规划,加大投入,优先推进。商事登记机关要优化完善业务信息系统,确保改革前后各项业务的平稳过渡。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创新,建立与改革协同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技术系统,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措施,综合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加强宣传力度,全面、准确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和便民惠民服务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改革,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201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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