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6-19 10:49 字号:

51号令


《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5525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615    

 

 

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行为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应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适用《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

  市政府人事任免及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本行政区域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的行为。重大事项内容主要包括: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及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变更容积率和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旧城改造方案;

  (二)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融资,政府债务举借,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公共资源交易,土地和矿业权出让;

  (三)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

  (四)给予企业和个人大额度奖励和补助;

  (五)其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及措施。

  重大事项量化标准、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由市政府有关单位拟定,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事项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众参与;

  (二)专家论证;

  (三)风险评估;

  (四)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

  根据工作需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可以同步进行。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指导、协调和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和落实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单位负责市政府已决策重大事项落实工作。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市政府已决策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督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将市政府已决策重大事项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决策草案制定

  第七条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的提出和确定,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市长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副市长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向市政府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处理,交市政府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处理,认为合理的建议应当交市政府有关单位按照程序办理。不能进入决策程序的应当告知其理由。

  第八条 重大事项决策启动后,其决策草案制定单位(以下简称决策制定单位)依照法定职责确定,也可以由市长指定。

  决策制定单位负责调研、协调、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决策制定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起草决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内容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步骤时间、经费预算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起草说明。

  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重大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草案。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公众参与

  第十条决策制定单位可以采用听证会、座谈会、民意调查和通过市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向社会公开等方式广泛征求、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制定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召开听证会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不同群体利益,公众对决策草案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四)决策制定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

  第十二条听证会后,对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归纳,对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要说明理由;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人(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节 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 决策制定单位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决策草案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专家或者被委托机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

  (一)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十五条专家或者被委托机构应当出具签名的书面专家论证报告,并对论证报告的科学性负责。

  专家论证报告应当作为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节 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决策制定单位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决策草案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承担决策草案风险评估的单位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重大事项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公共财政等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合理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措施。

  第十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是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而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做出决策。

  风险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中风险的,应当制定配套的防范化解措施,降低风险后再做决策。

 第四节 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前,决策制定单位应当提前10日将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和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第二十条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依据是否准确;

  (三)决策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

  (四)决策草案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自收到重大决策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个工作日。

  启动合法性审查程序后,决策制定单位按照本规定要求向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供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如需召开听证会、座谈会、协调会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市政府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时限完成。

  第二十二条合法性审查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制定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对决策草案做相应修改,没有采纳的应在集体讨论时予以说明。

 第五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草案应当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决策草案时,主要领导要坚持末位发言。

  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草案时,市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政府法律顾问以及与重大决策事项相关的专家或者公民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市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决策草案做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的决定。集体讨论决定须专人记录,如实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

  重大事项决策做出暂缓决定的,暂缓期间,决策制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市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市长决定。

  暂缓超过一年期限的,该决策草案自动退出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重大事项决策后可以直接执行的,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执行。

  重大事项决策后需要印发规范性文件的,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事项决策后需要报市委、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或者需要依法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一节决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后,市政府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部门职责确定决策方案执行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

  第二十七条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绝、推诿、拖延。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提出修正决策、暂缓执行、停止执行的建议。

 第二节效果评估

  第二十八条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效果评估。

  第二十九条 效果评估可以采取民意调查、抽样检查、评估审查等方式进行,并形成效果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对决策的制定与执行进行总体评价,对决策执行结果、效率和效益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对以后决策的执行提出建议等。

  效果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市政府继续执行、调整、停止执行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因重大事项决策执行、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赔偿或者合理补偿。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依据;

  (二)决策过程;

  (三)决策结果;

  (四)决策执行;

  (五)决策解读;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制定和执行单位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重大事项决策依据、集体讨论决定结果、决策执行等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实行终身负责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工作人员,都要对参与的重大事项决策承担相应责任,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于追责。

  第三十四条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 应当依法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损害后果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错误决策和错误执行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决策制定单位违反本规定,制定决策草案未经调研、协调、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损害后果的,对决策制定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拒绝、推诿、拖延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造成损害后果的,对决策执行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或者组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合同约定,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造成损害后果的,决策机关、决策制定和执行单位应当解除委托合同,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重大事项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1115日市政府发布的《淮北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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