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12-30 15:41 字号:

淮政办〔201429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1223    

 

 

淮北市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房屋征收补偿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房屋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住建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信息,是指房屋征收部门在履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工作。

  县(区)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房屋征收补偿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获取房屋征收补偿信息。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制度。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房屋征收补偿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公开房屋征收补偿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补偿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

  第九条 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应当在门户网站上依法公布如下信息: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法规政策;

  (二)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名单;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五)房屋征收补偿相关工作动态。

  前款第(一)(二)(三)项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第(四)项应当自收到县(区)政府征收安置办公室上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条 县(区)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应当依法公布如下信息: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法规政策;

  (二)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名单;

  (四)房屋征收决定;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

  (九)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十)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结果;

  (十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

  第十一条 第十条规定的信息县(区)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应当在以下范围和时限内予以公开:

  (一)第(一)(二)(三)项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县(区)政务网或县(区)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

  (二)第(四)(十一)项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通过公示栏等形式予以公开;

  (三)第(五)项应当在县(区)政府公布征收决定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通过公示栏等形式予以公开;

  (四)第(六)项应当自补偿方案论证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通过公示栏等形式予以公开;

  (五)第(七)项应当自县(区)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通过公示栏等形式予以公开;

  (六)第(八)项应当在调查登记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通过公示栏等形式予以公开;

  (七)第(九)项应当在收到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提供的初步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通过公示栏等形式予以公开;

  (八)第(十)项应当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通过公示栏等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在公开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房屋征收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房屋征收补偿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房屋征收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编制、公布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指南和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信息名称、信息内容的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补偿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申请。

  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房屋征收补偿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五条 对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房屋征收补偿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房屋征收补偿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房屋征收补偿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房屋征收补偿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公布本部门的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主动公开房屋征收补偿信息的情况;

  (二)房屋征收部门依申请公开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和不予公开房屋征收补偿信息的情况;

  (三)因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房屋征收部门不依法履行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房屋征收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督促下级房屋征收门依法履行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房屋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内容、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指南和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在公开房屋征收补偿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房屋征收补偿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房屋征收补偿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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