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12-23 15:40 字号:

淮政办〔201428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1216     


 

 

淮北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实行以区为主、网格化管理,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具体监管责任由各区市容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承担。

第四条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环保、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管理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及时在开工前,向市容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方案。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会同市容管理部门、国土、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规划,合理布局,做到与城市建设需要相适应。

公安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配合市容管理部门实施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超限超载和私自改装运输车辆的监督和依法处罚,配合市容部门实施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综合利用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二章  处置核准

第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向市市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 申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市容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处置证有效期限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在处置证有效期限内未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的,应在有效期限届满之日前三日内到市容管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第九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十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全面推行公司化管理,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须经市市容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有固定的办公、车辆停放场所;

(二)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10辆,机动保洁车不少于1辆,冲洗车不少于1辆,冲洗设备2套以上;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标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的要求,喷涂单位标志、车号、颜色、反光标识,安装安全防护装置等设施;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取得《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要求安装GPS定位系统;

(六)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并将其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予以登记。

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将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制作单车运输卡。建筑垃圾单车运输卡应当记载建筑工地名称、运输企业名称、车牌号、行驶的路线和时间、建筑垃圾倾倒地点等事项,建筑垃圾单车运输卡应随车携带备查,并按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 运输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保证施工工地视频监控和运输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

第十五条  运输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将承运的建筑垃圾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二)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自觉接受冲洗,防止车轮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三)遵守道路通行规定,不得超载超限运输,不得超速行驶;

(四)密闭运输,防止建筑垃圾飞扬撒漏;

(五)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通行证等相关证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六)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

第十六条 居民个人因建造、装饰、装修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实行袋装收集,堆放到物业管理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指定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地点,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或环卫专业作业单位及时清运。

从事经营性活动的门店装修垃圾,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道路管线埋设工程施工工地产生的弃土应当采取边取、边挖、边装、边运等防污措施,不得随意堆放。

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综合利用处置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建设。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参与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

第十九条 各类建设用地、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经市容管理部门实地勘察,可以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分类提供建筑垃圾产生、利用的信息。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示场地布局图、进场路线图;

(二)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辗压,进出消纳场的道路整洁、畅通;

(三)有健全的现场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记录,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报表;

(四)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

(五)场内环境整洁,无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六)不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停止使用前,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单位应封场覆绿,或按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处理,并报市市容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容管理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对侮辱、殴打相关行政部门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市容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濉溪县建筑垃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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