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支持省属煤炭企业深化改革转型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12-01 15:40 字号:

淮政办〔201427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41147号)文件精神,落实省政府《研究支持省属煤炭企业深化改革转型发展工作》第74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分解落实支持省属煤炭企业深化改革转型发展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控制煤炭生产总量

  (一)201412月底前配合完成所有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工作。加大检查处罚力度,有效遏制超生产能力生产行为。(市煤炭管理局牵头负责)

  (二)加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力度,控制生产总量,出台《2015年地方煤矿关闭退出实施意见》,2015年底前3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全部关闭退出。(市煤炭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准入标准,停止新建90万吨/年以下煤矿。新建煤矿项目移交生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不得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规模。严格新建煤矿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新建煤矿项目能效指标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煤炭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四)对煤炭行业收费集中清理整顿,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收费项目,冻结不符合改革发展需要的收费项目。凡是未纳入省、市级涉企收费清单范围的涉煤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有上下限收费标准的,一律以下限为收费限额,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市物价局牵头负责)

  (五)2014—2015年对淮北市市区和濉溪县范围内的省属煤炭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暂按2009年标准征收。(县区政府、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2014—2015年需省属煤炭企业缴纳的资源税,按照收入归属,由市县区原则上按50%比例安排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投入和环境治理等。(市财政局、县区政府负责)

  (七)暂缓缴存2014—2015年省属煤炭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

  (八)煤矿企业井下回采工作面建设、维护材料进项税予以抵扣。(市国税局牵头负责)

  (九)对省属煤炭企业一次性缴纳矿业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期缴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三、加强煤炭市场体系建设

  (十)配合省经信委进一步完善产需运衔接机制,鼓励煤炭企业与重点用户签订中长期购销协议,强化与用户的战略合作,稳定和扩大省属煤炭企业市场份额,督促供需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市经信委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四、促进煤炭企业转型发展

  (十一)积极推进煤电联营,发展煤电一体化项目。鼓励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加强与发电企业合作,推进低热值煤综合利用和技术进步,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加快煤炭企业转型发展,重点推进临涣煤泥矸石电厂三期、国安二期、平山二期等项目建设。(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十二)加强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禁止高灰分、高硫分煤炭进入市场,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市质监局牵头负责)

  五、督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

  (十三)督促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一线职工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县区政府、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煤炭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积极协调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困难煤炭企业安全改造、瓦斯防治、产业升级、地质补充勘探等予以支持。(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十五)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煤炭企业信贷支持,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存量到期贷款开展续贷业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滚动融资。支持银监、物价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定价指导,降低融资成本。(市政府金融办、淮北银监分局、市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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