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11-18 15:39 字号:

淮政办〔201426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2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进一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确保年产30万吨以下的地方煤矿全部关闭退出,推动地方煤矿向机械化、信息化、自动化、标准化发展,建立本质安全型矿井,实现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一)支持加快9—30万吨/年地方煤矿提前关闭退出。生产能力9万吨/年煤矿到2014年底前全部关闭,生产能力9—30万吨/年的煤矿到20156月底前关闭到位。在规定时间内,矿井关闭到位并通过验收的可享受关闭退出补助政策。

  (二)小煤矿关闭应达到以下标准:

  1. 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注(吊)销时间要在颁证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告;

  2. 停止供水、供电、供民用爆炸物品;

  3. 拆除设备,封闭填实井筒,整平场地;

  4. 矿山环境治理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

  5. 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6. 完善关闭煤矿的档案资料,将关闭煤矿基本情况、反映矿井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等相关资料整理成卷存档。

  7. 关闭矿井按照规定聘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矿井闭坑报告;

  8. 关闭矿井要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方法步骤

  (一)县区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对辖区内符合关闭要求的小煤矿依法做出关闭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煤矿企业编制矿井关闭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县区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认真贯彻落实。

  (三)县区政府安排专人对矿井关闭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严格按照批准的关闭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关闭,防止小煤矿关闭期间违法生产。

  (四)煤矿关闭后,县区政府组织初步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报市关闭退出领导小组验收。

  四、补助标准

  在省财政按照每万吨核定生产能力补助50万元的基础上,市、县区财政分别给予每万吨核定生产能力5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关闭煤矿的职工安置、安全隐患消除、经济补偿等。

  补助要与煤矿关闭、职工分流安置和安全稳定情况相结合,坚持四不原则,即对实施开采作业的法律手续不完备、违法生产、资源枯竭、发生事故的小煤矿不予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制定煤矿退出扶持政策措施。有关部门要制定煤矿关闭的地质灾害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特别是耕地复垦等政策措施和职工就业安置、转产扶持、工伤处置、困难补助等配套政策,稳步推进小煤矿关闭退出;研究制定信贷、财政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煤矿企业发展替代产业,在征地、融资、职业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二)市煤炭局会同淮北煤监分局做好矿井关闭督促检查工作。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防煤矿关闭前突击生产,督促煤矿严格按批准的关闭方案实施矿井关闭工作。对煤矿关闭期间非法违法生产的、矿井关闭期间发生死亡事故的,依法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取消该矿的关闭补助政策。

  (三)市人社局负责对关闭煤矿涉及职工人数、职工参加五险一金等情况进行摸底,指导关闭主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职工安置分流方案,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在区政府启动职工安置分流工作前,提前介入,加强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导。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制定全市关闭煤矿职工安置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四)市财政局牵头,市煤炭局、市国土资源局、淮北煤监分局、市国税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配合,制定关闭矿井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做好关闭矿井补助资金的初核工作,确保顺利完成上级补助资金申报工作。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小煤矿关闭后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使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治理。申请退还采矿权价款的,资料齐全后按规定退还采矿权价款。

  (六)市信访局督促各县区认真落实属地管理信访工作责任,指导各县区做好煤矿关闭期间信访隐患排查化解及来访群众的接待劝导工作。

  六、组织保障

  (一)市政府成立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小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对矿井关闭工作实行目标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县区政府是小煤矿关闭退出的责任主体,办矿单位和煤矿企业是小煤矿关闭期间安全、稳定责任主体。县区政府要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政策宣传、矿井关闭、善后安置、信访维稳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要逐矿派驻包保小组,积极稳妥开展工作,按时完成小煤矿关闭任务。办矿单位和煤矿企业要成立专门机构,制定矿井关闭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煤矿关闭由市煤炭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淮北供电公司和淮北煤监分局参加,按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小煤矿关闭资料审查和闭坑验收工作。

(四)资金申报由市煤炭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淮北煤监分局、市国税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配合。其中,矿井生产能力由市煤炭局负责初核;采矿权合法有效性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初核;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由淮北煤监分局负责初核;实际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初核;实际支出的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的增值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负责初核;在岗职工人数由市人社局负责初核;市审计局负责综合初核。

 

  201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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