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9-08 15:21 字号:

淮政办〔2014〕19 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 年9 月1 日    

 

淮北市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调整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既得利益原则。在市、区既得利益保持不变的基础上,锁定存量,调整增量,核准基数,规范调整。
(二)属地管理原则。为保持市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对重点税源企业继续实行市本级单列;其它企业税收按行政区划及生产经营所在地划分收入范围。
(三)财力下移原则。扩大区级财政收入范围和区级收入分享比例,增强区级财政保障能力。
(四)规范运行原则。保持与省对我市的财政体制相衔接,保持与市、区原体制相衔接,保障税收入库级次规范有序。
(五)公开透明原则。做到政策公开透明,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开透明,确保财政体制阳光运行。
二、收入划分
(一)市本级固定收入。市本级单列企业的全部税收,主要包括:煤炭行业、电力行业(含供电与发电)、白酒行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烟草业及盐业等(企业名单以“正列举”方式列示);市县共享企业市本级分享收入(企业名单以“正列举”方式列示);市级征收的契税、耕地占用税(指农业用地划转指标征收的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单列企业代扣代缴职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省地税直属局征收的税收;市直单位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排污费、水资源费等非税收入。
(二)市与市辖区共享收入。上述市本级固定收入之外的纳税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不含营改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以及教育费附加、城建税、营业税(含营改增增值税),区级征收的耕地占用税等作为市、区共享收入,分享比例均按5:5。其中,杜集、烈山两区,营业税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5 年内市财政不参与分享。
(三)市辖区固定收入。市本级固定收入及市、区共享收入以外,按属地原则入库的税收和非税收入,由区级全部享有,具体包括:区级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区级单位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排污费等非税收入。
三、财政支出划分
(一)市本级财政支出范围:承担市本级党政机关运转,统筹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等。
(二)区级财政支出范围:承担区级党政机关运转,区级范围内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等。
(三)市、区支出范围如需调整,按照财权事权相匹配原则办理,事权先行调整,财力再作相应调整,财随事走。
四、财政收入基数核定
(一)按照本次调整方案确定的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以20112013 年各区地方税收三年平均数,核定各区地方收入基数。
(二)以2013 年市对区财政定额补助为基数,对因市本级原单列企业下划和税收分享比例调整增加的区级收入,相应核减市对区财政定补基数;对因车船税上划造成的区级减收,相应增加市对区财政定补基数;体制执行中,因事权调整增加区级支出范围,相应增加市对区财政定补基数。
(三)各区实际地方收入超基数部分,市本级5 年内暂不参与分成。相对市本级下划的单列企业地方收入基数,各区2 年内出现短收的,市本级给予补助。
五、其他事项
(一)市本级单列企业及市县共享企业名单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每年公布一次。市本级单列企业名称、核算方式等发生变更,或者市本级单列企业范围变化的,市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要及时互相函告。今后,市级以上投资的新增企业,原则上列为市本级单列企业。
(二)市属单列企业迁建园区的,或者在各区行政管辖范围内落地的新建市属单列企业,实现税收仍作为市本级单列企业税收缴入市本级金库。从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5 年之内,地方分成部分由市、区按8:2 比例分享,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三)各区收入范围如遇特殊情况难以界定的,先缴入市本级金库,再明确入库级次,并办理调库。
(四)跨区域迁入的企业,以及跨区招商引资企业,税收入库采取就地入库方式,每年由划出区(或招商引资区)和入驻区向市财政提交企业名单和双方商定的税收分配比例,市财政会同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五)对于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或列支的财税优惠政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执行;涉及分享收入的,按规定的分享比例分担;区级自行出台的财税优惠政策自行负担。
(六)中央和省出台的增资政策,上级安排补助的,按上级政策规定的标准补助各区,市财政不另行安排;上级不安排补助的,增资由区财政自行负担;民生工程等政策要求市本级财政配套的部分,通过市本级对区级的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市政建设等,按照市政府决定,实行项目管理。
(七)加强税收入库级次监管,市财政局定期对收入入库级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如发生混库现象,除如数调库外,将双倍扣减区级财力补助和税务部门相关经费,并报市政府通报批评。
(八)今后如遇国家实施财税体制改革或省对市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市与区财政体制作相应调整。市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税收解库办法。淮北经济开发区、淮北临涣工业园财政体制方案,根据本方案另行制定。
(九)本方案自2014 10 1 日起执行。之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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