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9-02 15:20 字号:

淮政办〔2014〕18 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 年8 月26 日

 

淮北市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规范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位,是指经城乡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可用于发布户外广告或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所利用的场地、空间、建筑物、构筑物、依托物、附着物等。
    第四条 户外广告位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费。
    第五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位出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的管理工作。市财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工商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市容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工作。
    第六条 户外广告位的出让,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不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第七条 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或出租。转让或出租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应当签订转让或出租合同,并报市市容管理部门备案。户外广告位使用权转让、出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协议出让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
    第八条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备案登记等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和管理维护的,由市容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拒不改正的依法收回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户外广告设施批准手续,且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在广告设施批准手续到期前为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办理批准延期手续,广告设施经市容管理部门确认,纳入统一拍卖(租)范围。
    第十条 通过竞价出让等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期不超过5 年,期限届满后,按照规定重新竞价出让;在同等条件下,原受让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一条 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后,无正当理由三个月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政府有权收回该广告位使用权。
    第十二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所取得的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费全额上缴财政;利用非公共产权资源取得广告经营权的,按成交价60%缴纳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费,另外40%交给产权单位。
    第十三条 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兼商业广告的除外),举办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活动临时悬挂户外广告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缴纳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费。沿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性的门头招牌、牌匾等(限一店一牌),不缴纳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经营者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承担公益广告发布义务,并服从全市公益广告发布计划。对不履行公益广告发布义务的,出让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费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其征收和票据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费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城市市容环境整治、公益广告设置等方面。
    第十六条 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濉溪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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