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9-02 15:19 字号:

淮政办〔2014〕17 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 年8 月26 日

 

淮北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及围墙上的户外广告;
  (二)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路名牌、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等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
  (三)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底座式户外广告、大型落地户外广告及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
  (四)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面积在4 平方米以上或者长(高)在10 米以上,或者虽没有达到前述面积(长度或高度),但在一个地方连续设置5 个以上相同内容的广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各类单位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LED、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五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全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的受理、审批、监督管理;各区市容管理部门依照与市市容管理部门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和登记管理;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财政、城乡规划、物价、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行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重要工作。市公安、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市容、物价、工商、气象等相关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和损害城市容貌。
    第八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禁设区、控设区和宜设区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不低于户外广告位总量20%的公益广告位。
    第九条 户外广告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按《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执行。
    第十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真实、规范、文明、美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一条 设置招聘、培训、启事、声明等小型户外广告,应当张贴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禁止在街道、墙面、线杆、道路护栏及其他建(构)筑物上乱贴、乱画、乱设、乱挂。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如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等;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三)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四)电力设施及其保护范围;
(五)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区域。
第十三条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建筑物的建筑风格相统一,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同一建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应当统一设计要求、统一规格;一个主体一般只能设置一个招牌;
(三)禁止利用招牌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四)禁止利用建筑物楼顶设置实体招牌;
(五)禁止在沿街建筑立面、橱窗内外通过直接书写、悬挂、粘贴等方式设置招牌。
    第十四条 利用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公路用地等公共资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方式确定中标人或受让人,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合同约定发布一定比例的社会公益性广告。公共资源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城市市容环境整治、公益广告设置等方面。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的申请与许可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市容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书,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向市容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
(四)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需提供具备相应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图纸及与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证明材料;
(五)广告真实彩色环境效果图;
(六)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产品展销、节日庆典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提前7 个工作日向市容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庆典、促销活动除外);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3 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中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应在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招牌应当严格按照招牌设置规范设置。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视为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 日内设置。逾期不设置的,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7 日;一般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6 个月;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1 年;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限不超过5 年。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30 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审批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
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10 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书。

 第四章 设计、施工、检测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大型户外广告应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环境要求进行设计。户外广告应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防火、抗震、电气等安全要求。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科学控制其亮度、声响等,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灯光、噪声等污染。
    第二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应由具备建筑、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按设计图及标准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形式、规格、材质等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原许可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户外广告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和户外广告登记证书的证号、设置者、批准日期。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设置人在设置期内,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以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未经检测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可继续使用。对设置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进行变动后,设置人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设置人应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在可能出现恶劣气象条件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不出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商业广告设施,画面空置时间不得超过20 日,逾期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宣传内容,直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原因确需拆除的,市容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0 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拆除超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设施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侮辱、殴打或阻挠户外广告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濉溪县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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