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促进外贸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8-27 15:18 字号:

淮政办〔2014〕16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关于促进外贸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20日    

 

淮北市关于促进外贸发展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精神,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扩大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产品出口总量,积极培育外贸新的增长点,推动我市外向型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本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各类企业。

第二条 奖励条件

  (一)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且对市级财政有贡献;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三)在海关、国检、工商、税务、外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三条 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出口增量奖励。以上年度出口额为基数,外贸企业出口增量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进口奖励。企业进口先进机电设备生产线、整机和关键零部件,按照进口金额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外贸上台阶奖励。对上年度进出口总量初次达到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及5000万美元的进出口企业,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及30万元奖励(市场采购贸易企业除外)。

  (四)出口信用保险补贴。企业为规避贸易风险、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对出口信用保险保费部分给予30%的补贴。

  (五)开拓国际市场补贴。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参加各类境外展会的,对境外展位费用给予30%的补贴。企业参加由国家、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内展会,对每个展位费用给予5000元补贴。

  (六)出口品牌及出口基地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出口名牌”、“出口基地”及“出口基地企业”称号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出口名牌”、“出口基地”及“出口基地企业”称号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机电产品出口基地”、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及“机电或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企业”称号的,增加奖励5万元。

  (七)A类企业奖励。对新获得海关部门评定的AA类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A类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检部门评定的“一类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八)旅游贸易奖励。根据淮北实际出口情况,对旅游贸易出口实行奖励,每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

第四条 奖励依据

  (一)企业出口额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海关统计各企业出口数据为准。企业出口额需达到100万美元。出口基数指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出口额。

  (二)企业进口额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海关统计该产品进口数据为准。企业进口海关商品编码以8、9开头的先进机电设备生产线、整机和关键零部件,进口额需达到50万美元。关键零部件是指生产线、整机的核心部件,从国外进口普通零部件或作为售后服务的零部件不列入奖励范围。企业需提供进口该类商品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三)企业参加境外展,需提供与组展方签定的参展合同、费用支付凭证、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发票、参展人员护照出入境签证页、展位图及参展照片等资料的复印件。

  企业参加国内展会,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与组展方签定的参展合同、费用支付凭证、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发票、展位图及参展照片等资料的复印件。

  (四)对获得“出口名牌”、“出口基地”、“AA类企业”、“A类企业”、“一类企业”等奖励项目的,以组织评比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或颁发的证书等为准。

  (五)奖励资金和企业实际纳税挂钩(含出口退税),且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税金的30%。

第五条 奖励兑现

  外贸奖励资金从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终海关统计数据,对企业各进出口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外贸发展奖励资金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奖励资金使用

  外贸出口、进口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促进外贸发展工作,不得用于个人奖励;开拓国际市场费用补贴、信保补贴、“出口名牌”、“出口基地”、“A类企业”等奖励资金可作为企业的补贴收入或冲减有关费用。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北市促进外贸发展奖励办法》(淮政〔2012〕30号)同时停止执行。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