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8-13 15:18 字号:

淮政办〔2014〕15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6日    

 

淮北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

拖欠农民工工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设施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是指建筑、交通、水利、电力、通信、铁路、市政、矿山等建设施工领域。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量)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等。

  第三条 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基本原则是“属地管理、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人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牵头做好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工作,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人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二)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案件;

  (三)统筹协调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活动;

  (四)处置和督办群体性突发事件。

  第五条 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把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长期任务来抓,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保障工作正常运转。

  (二)加强承包合同的履行和监管,把规范劳务分包条款列入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纠正和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三)履行行业管理责任,负责协调处理本行业监管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的工价、质量、结算纠纷。

  (四)负责处理非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本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五)加强对开工前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管。工程建设开工时,由银行部门出具的建设资金到位率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否则不予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六)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经人社部门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支付,仍不支付的涉嫌犯罪案件;

  (二)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案件应及时受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

  (三)依法查处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扰乱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协助其他部门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第七条 房管部门负责处理房屋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款引发的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房屋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款的,房管部门负责督促开发企业按期拨付工程款,必要时可以使用房屋开发企业预售款监管资金或项目资本金垫付。

  第八条 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招投标人的项目资金证明,进行招投标市场的准入管理;

  (二)负责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被列入黑名单的施工企业招投标把关,根据人社、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名单,在规定时间内,不准其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

  第九条 财政部门分级负责落实欠薪应急资金,保证农民工工资清欠专项经费。

  第十条 工会组织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工会组织;

  (二)指导企业与农民工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要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工工资等利益诉求问题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 信访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来信来访的接待、分流、转送、交办、督办工作。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围堵政府机关、堵塞交通等极端事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

  第十四条 推行建设领域劳动用工项目管理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建立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人和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劳动保障和建筑领域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第十五条 企业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时间、工资支付方式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内容。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农民工名册,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考勤统计制度和工作量审签制度。

  第十七条 企业不得克扣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涉及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人均应在我市范围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将工程进度款的20%划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涉及招标工程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涉及非招标工程的,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

  工程总承包人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后,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

  禁止将农民工个人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包工头)代领、代发。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票证冲抵工资。

  第二十条 招标工程投标报价中的工资性工程款,非招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其计价标准不得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最低标准。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工程发包人须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专户。工程开工建设前,工程发包人须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并作为监理人下达开工令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人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25日前将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劳资工作部门)审核。经审核确认后,次月10日前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第二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人须每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进行公示。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总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确认后,可会同工程发包人办理专户撤销手续,专户余额由银行划至合同约定的工程总承包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人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工程总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工程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工程总承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工程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

  第二十四条 工资专户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开发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应建立项目专户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催报、收集和汇总专户信息,监督检查在建项目专户设立、资金缴存、资金支付和公示、专户信息报送等情况。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查。

  第二十五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公示(至少保存两年备查),一份连同专户资金拨付、支付及余额信息等由工程总承包人一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发包人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出具由工程总承包人提供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对企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转包和违法分包、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等不良行为录入企业信用档案,依据有关规定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预防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由施工单位向招投标机构同级人社部门缴纳,按照工程总造价2%的比例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由人社部门负责管理,用于垫付农民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

  第二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对于未按规定缴纳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手续。

  第三十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核定、缴纳、使用、退还由人社部门和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工程建设期间,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人社部门可从其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垫付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垫付部分由企业在30日内等额补齐。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人社部门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按规定程序退还工资保障金本金和利息。

第五章 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者采取各种方式逃避责任的企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进行限制,并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十六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农民工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不按要求建立农民工名册的,由人社部门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要求实行农民工考勤记载和工作量审签,导致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支付数额争议的,由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人。因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社部门依照规定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经济补偿及赔偿金;逾期不改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一)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不支付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第四十一条 工程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相关工作网站予以曝光。连续出现两次的,责令项目停工整改,直至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到位。

  第四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人未设立工资专户、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以及未按时报送专户信息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报送虚假工资支付清单和专户信息的,责令其停工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全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全市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

  第四十三条 工程监理人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和未按时核定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全市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

  第四十四条 企业恶意拖欠劳务分包款或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第四十五条 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欠薪群访事件,或对欠薪上访事件麻痹、放任的,依法依纪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相关部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军事建设工程、涉密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居民自建住宅等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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