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7-18 15:17 字号:

淮政办〔2014〕14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11日    

 

淮北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政府职能转变和财政管理要求,妥善处理与原有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衔接,有序调动社会力量,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

  (二)坚持费随事转,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考虑,规范资金审核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三)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管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降低购买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四)发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市场导向功能,推动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加快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六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按时申报年度报告或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主要指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具体包括下列情形的事项:

  (一)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法律援助、社工服务、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事项;

  (三)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公共服务事项;

  (四)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技术服务领域公共服务事项;

  (五)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绩效评估、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保障性服务等辅助政府履职公共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及财力水平等因素,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购买服务范围,并区分各购买主体相同购买服务需求和履行本部门职责所需的特殊购买服务需求,突出重点,拟订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目录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第十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主体应当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按照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主动向社会公开所需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购买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内容,按以上规定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并确定承接主体;对不适宜或者暂时不能实行政府采购的,可以通过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

  (三)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

  (四)购买主体应当将购买服务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需要增加的资金,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另行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确定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购买服务合同确立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按照现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确保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各职能部门及购买主体要及时提出购买服务项目建议,按以上规定发布相关信息,健全内部监管、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评价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要健全财务报告制度,组织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财政部门要牵头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强化指导监督,发布相关政策信息,做好资金预算及绩效管理等工作,严格资金监管。机构编制部门要对政府现有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合理界定,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工作。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格审查,将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度报告、评估和执法等监管体系。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行政监察和资金审计,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濉溪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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