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淮北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9-30 15:16 字号:

淮政〔2014〕45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一律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三、本目录仅对市级政府、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涣工业园管委会核准权限作出规定。目录规定“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市政府核准;规定“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各县(区)发改委和市直各园区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核准。

  四、本目录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省政府《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配套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淮北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即行废止。

  附件:淮北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2014年9月23日    


附件

淮北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目录(2014年本)

  一、农业水利

  水库:在跨县(区)河流上建设的或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100万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在流域面积20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河流上建设的河道节制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水事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除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新建公共电源风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列入省级电力规划的非跨市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公路:普通省道及跨县(区)县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跨浍河、南沱河、萧濉新河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跨县(区)航道工程和500吨级以下、300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城建

  城市供水:跨市调水的城市供水项目,由项目涉及的设区的市政府协商联合核准。跨县(区)调水及市辖三区的城市供水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濉溪县城市供水项目由濉溪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跨县(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四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四条的规定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商务部和地方政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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