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5-23 15:01 字号:

淮政办〔201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16日     

 

淮北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意见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高层住宅健康稳定发展,解决因高层二次供水产生的社会矛盾,规范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构建安宁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内容包括:运行电费;定期维修、保养水池、水泵、管线等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水池的清洗、消毒;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对居民用户实行计量到户、抄表到户;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机构定期检测水质,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高层住宅二次加压设施大修、更新改造费用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范围的,由物业维修资金支出。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18米以上(以工程设计图纸确定的室内地面标高开始计算)的高层住宅。

  第四条 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时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设备安装技术管理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双方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营管理的权力和义务。交由供水企业维护运营管理的,开发企业应按协议约定,在供水之前一次性将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支付至供水企业专门账户。市城乡建委应加强对该账户资金的监管,市审计局应加强对该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开发企业承担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开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建设。所有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运营维护费用标准在土地出让招拍挂时予以明确,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相关费用可列入开发建设单位的开发成本。

  第六条 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征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供水企业参与二次供水设施的单项验收工作。

  第七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由市城乡建委制定。

  第八条 市城乡建委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物价局根据其职能负责做好相关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二次供水和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运行费用。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一次性维护和运行管理费为每平方米16.56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按幢计算,每幢的费用为:单幢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以初始登记面积为准,不含地下室)乘以对应的标准。该标准随高层二次供水运营成本情况变化(原则10%以上),由市物价局提出指导性调整意见。

  第十条 供水企业负责维护和运行管理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居民到户水价按市物价局核定的居民用水价格计收,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 在建的高层住宅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尚未开工建设的,按本办法第四、六、九条执行;二次供水设施已开工建设的,由开发企业按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自查,并征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经验收合格后移交供水企业,并由开发企业按第九条维护和运行管理费标准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 淮政办〔2012〕27号文件发布之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运营的高层住宅(指开发企业已办理初始登记、并已办理分产权证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市城乡建委牵头组织开发企业、物业企业和供水企业在本办法实施后逐步完成移交。移交时原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与供水企业签订移交协议。未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原来负责维护和运行管理的的企业或单位继续负责。供水企业接收该二次供水设施后,必须按第十条的规定向居民用户收取水费并抄表到户,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局核批相关物业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在移交高层二次供水设施时,应经供水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标准、规范,需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发生的整改费用及移交后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双方签订的改造移交协议确定的标准支付给供水企业。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一次性运营维护费不足以满足运营维护需求时,由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后,在调整水价时统筹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本意见由市城乡建委、市房管局、市物价局按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2012年6月12日发布的《淮北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及电梯运营费用管理办法》(淮政办〔2012〕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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