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实施意见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5-19 14:58 字号:

淮政〔2014〕25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针对近年来旱情中暴露出来的小型水利工程薄弱环节,着重加强水源工程建设,加快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步伐,着力解决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突出重点,以农田水利设施薄弱环节为突破口,以濉溪县和现代农业示范片为重点,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大力实施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5599”行动计划,即用5年时间,通过5项改革措施,在全市范围内以小泵站、小水闸、塘坝、河沟、机电井、渠系、农用桥涵、大中沟水土保持、现代农业综合配套等9类小型水利工程为重点推进改造提升,使现有小型水利工程除涝灌溉能力得到有效发挥,全市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到230万亩,占耕地面积的90%以上。到2017年底,更新改造小型泵站50座1900千瓦,加固、新建小型水闸150座,扩挖塘坝125口,整治流域面积1-50km2河沟260条、中小沟疏浚3240条,修复和新建机电井16258眼,新建、维修渠系32.5公里,新建农用桥涵6730座,大中沟水土保持62万m2,现代农业综合配套59.5万亩,实现河沟畅通,小型水利工程效益进一步提升,防汛抗旱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改革举措

  (一)明确产权,深化改革。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现有小型水利工程,按原产权归属和受益情况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约定流转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地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原产权不变,由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管理;未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域内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管理,由村集体民主决策。新建小型水利工程,探索按“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使用”的办法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拓宽渠道,多元投入。尊重小型水利工程的公益属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户投入、社会参与”的多层次投入机制,确保农田水利建设稳定投入。积极争取中央、省各类项目补助资金,市、县区级财政投入按照政府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用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广泛吸纳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对村集体自筹、农民筹资筹劳建设,以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强化监管,规范建设。实行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县(区)长负责制,探索创新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模式,明确建设主体,落实建设责任。对各级财政补助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原则上,凡是村集体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能自行建设的,由其组织建设;对于跨镇(办)、跨行政村的基础性小型水利工程(大中沟疏浚等)建设、管理,可由县区、镇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受益主体参与。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水利和其他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管与审计监督,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对各级财政补助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建设主体申报,经县区级有关部门审查,在符合县区级农田水利规划的前提下,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省级、市级和县区财政资金奖补政策依据和标准,采取竞争性立项方式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并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拨付。

  (四)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按照“产权有归属,管理有载体,运行有机制,工程有效益”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主体和管护责任。总结推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管护机井的经验,引导培育发展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业化服务机构、农民用水协会、水利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实体,努力实现“九小”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全覆盖。

  (五)培育发展、统筹提升。适应土地流转规模扩大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新形势,政府投资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优先向家庭农场、农业示范园区、土地流转集中区安排,不断提升小型水利工程的档次和科技含量。同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要与现代农业发展、美好乡村建设充分结合,以发挥小型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造提升工程已经纳入民生工程进行实施,县(区)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应将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提上重要位置,全力推进。水务部门是业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是协同单位,财政部门是项目资金整合的牵头部门。

  (二)规划引领,科学实施。县区水务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5年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每年5月份前将年度实施方案报至市水务、财政部门。凡涉及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的项目,不分投资渠道、建设主体,均须按县区级农田水利规划要求编制建设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复后组织实施。县区有关部门在按相关程序申报支农涉水项目前,须将申报项目报县区农田水利规划委员会审查。

  (三)政策扶持,加大投入。各级财政要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和现代农业发展等项目资金,用于全市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原则上承担任务的50%,其余建设任务由各级农田水利财政专项资金予以奖补。市、县区级财政设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专项经费。各县(区)可从下达的农水项目和有关支农涉水项目工程经费中提取1%,用作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市、县(区)水务部门根据《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办法》(财农〔2013〕1978号),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制定我市和各县区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办法实施细则。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资金整合的具体办法。

 

 2014年5月12日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