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3-08 16:08 字号:

淮政办〔2013〕4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25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的重要内容,是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保障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权益,综合治理有害乞讨行为,最大限度减少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现象发生,加大从源头治理流浪乞讨行为工作力度,全面提升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

  依法救助,无偿救助;救管并重,综合治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标本兼治,源头预防。

  (三)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市基本建立起以依法救助、教育管理、回归安置、有害乞讨治理、基层源头预防为主要内容,以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市、县两级救助管理机构和乡镇(街道)、社区救助网点为平台,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平台式、网格化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

  三、严格依法救助保护,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权益

  (一)救助对象。

  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低保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

  (二)救助内容。

  救助管理部门要在繁华地段、重点街区路段、车站码头等设立救助引导标识,方便流浪乞讨人员求助,对符合条件的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及时的救助服务。重大节庆期间以及恶劣天气等情况下,要及时启动部门联动机制,开展集中救助行动。乡镇要设立救助服务点,明确具体负责人,为外地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救助,引导其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要做好返乡流浪乞讨人员的教育劝导和帮扶工作,避免其再度外出流浪乞讨。镇(街道)、村(居)要确定救助管理信息员(联络员),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引导,及时向救助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情况。

  (三)救助程序。

  救助管理部门对主动求助和有受助意愿的求助人员,要认真审查核实其基本情况,属于救助对象的,办理相关手续,及时给与相应的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理由和其它救济政策。对流浪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和精神病人要先送救助定点医院救治后(病情危急的,可送就近医院抢救),再移交救助管理部门进行救助。对因智力障碍或其他原因无法查明身份、户籍等基本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在具备一定隔离设施的托养机构予以临时照料,所需经费从救助经费中列支,收费标准按略高于我市同类民办老年公寓同类人员执行。对流浪未成年人,按照“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的要求,实施保护性救助,加强教育矫治,积极做好回归安置工作;对2年以上查找不到家庭住址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县级以上公办社会(儿童)福利机构予以安置,并给予办理户籍手续。

  四、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全面落实救助政策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这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一)民政部门。

  一是做好城镇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做好查找到户籍所在地和住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返乡工作。劝导、引导城镇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进入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不愿入站的,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

  二是配合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城镇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三是强化救助服务和管理。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的关爱型救助管理,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

  (二)公安部门。

  一是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立案侦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集血样,将DNA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

  二是加强街面治安管理和巡查。开展经常性巡查,主动劝导、引导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孕妇等,要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会同卫生、民政等部门进行救治。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的,要现场取证,调查盘问。

  三是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和利用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乞讨牟利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立即解救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尽快送返其监护人身边;对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利用婴幼儿、未成年人乞讨的监护人,要予以批评教育,并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整治有害乞讨行为。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置。

  (三)市容部门。

  在街面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同时告知民政部门进行认定。要建立环卫工人发现报告制度。

  (四)卫生部门。

  要按照个人申报和指定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建立“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五)财政部门。

  要做好城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

  (六)教育部门。

  要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建立严格的“控辍保学”办法,防止学龄儿童辍学。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要开展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

  (八)交通运输部门。

  要为救助管理机构订购车船票、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途中护送等提供方便。

  (九)综治办。

  要将城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

  (十)县(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

  一是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二是加强流浪乞讨现象的源头预防和治理。流出地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源头预防和治理流浪乞讨现象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在流浪乞讨现象源头预防中的监测、早期干预作用,建立受助人员离站返乡和接回制度,对辖区内返乡或可能外出流浪乞讨人员及其家庭,及时进行救助、帮扶、管理和教育,要根据政策规定将其纳入社会救助体系,最大限度减少反复外出流浪乞讨的现象。要加强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亲属或其他监护人的教育管理,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和监护责任,对屡教不改的,依法严肃处理。

  五、强化组织领导和考核、监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各级政府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二)增强救助能力。

  加强市、县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有救助管理机构、专业人员、实施场所和经费保障,具体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注重做好救助管理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强化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救助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大力推进救助管理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快捷、及时、准确的救助管理工作信息上报、督办和共享平台。

  一是建立完善救助资金保障制度。县、区政府要将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是加强宣传引导。民政部门、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救助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实行首接负责制,各有关部门执行公务时发现或接到群众反映有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在第一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对相互推诿、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强化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浪乞讨现象源头预防和治理中的主体责任,对因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不力、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后救助管理不到位,造成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追究该地区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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