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整顿关闭地方煤矿的实施意见
淮政办〔2013〕37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快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地方煤矿,淘汰落后产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40号)以及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皖安〔2013〕5号)等规定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地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秘〔2012〕178号)落实情况,现就加快地方煤矿整顿关闭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进一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鼓励30万吨/年以下的地方煤矿提前关闭退出,推动地方煤矿向机械化、信息化、自动化、标准化发展,建立本质安全型矿井,实现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主要措施
(一)鼓励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提前到2014年9月底前关闭并可享受关闭退出补助政策。
(二)强化县区安全监管能力。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按规定配备专业监管人员,必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建立安全监控中心,实现辖区内煤矿与县区监控中心实时联网。未实现联网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
(三)保留下来的煤矿,在满足现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同时,必须达到以下相关政策规定的要求:
1. 加快推进煤矿信息化建设。2014年6月底前,各煤矿主付(混合井)井上、下口和井下主要封闭墙及所有采掘地点必须安装工业视频系统,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和工业视频系统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备份相关信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必须与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实现联网。
2. 大力实施采掘运机械化改造。各煤矿必须在2015年底前完成机械化改造工作,对逾期未按规定完成机械化改造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
3. 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2014年6月底前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必须建立完善水害预警和水动态自动观测系统。3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严禁开采6(10)煤,严禁开采各类防隔水煤柱,相邻矿井必须签订安全开采协议。
4. 在2014年年底前,所有矿井应进行一次隐蔽致灾因素全面排查,采用地面物探等勘查方法对井田范围内的地质条件、构造及水害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到期未按规定排查的一律停产整顿,在受水害威胁区域进行掘进作业必须做到“逢掘必探”。
5. 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在抓好井下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前提下,要高度重视地面生产、生活设施质量标准化,不断提高达标等级,严防滑坡。对未达到三级以上质量标准化要求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
6. 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各煤矿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治机构,配齐人员,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与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按规定发放劳动用品并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
三、经济政策
(一)市、县区政府按照矿井生产能力每万吨补助100万元设立小煤矿关闭退出专项资金,列入预算,其中市政府、县区政府各补助50万元,主要用于2014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并于2014年9月底前关闭到位的地方煤矿的补偿、职工安置、消除安全隐患等。生产矿井的生产能力以原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的生产能力为准;技改矿井生产能力以批准的设计生产能力为准。
(二)关闭退出煤矿存储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已缴纳的采矿权剩余价款,经有关部门核准,在矿井通过关闭验收后及时返回。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在关闭矿井完成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并验收合格后予以返还。
(三)煤矿关闭到位后,经市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市财政将关闭退出专项资金拨付给县区财政,由县区财政负责统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拨付顺序按市级验收合格时间先后进行。对申请提前退出且符合规定的煤矿,积极帮助申请国家和省级关闭退出专项资金。
(四)煤矿关闭后对职工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补偿。
(五)用人单位应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15日内到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六)符合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以办理提前退休。转岗人员与新单位签订六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符合规定的培训机构对其实施技能培训,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七)对关闭退出煤矿的职业病患者、工伤伤残人员按国家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四、相关要求
(一)申请提前退出的煤矿,经县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3月底报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
(二)对确定关闭和提前退出的煤矿,不再组织复产验收,由县区政府下达关闭通知书,明确关闭时间,并组织实施。
(三)关闭退出的煤矿应编制矿井关闭方案,明确关闭期间的资源回收范围、设备设施回收项目和相关保障措施,报县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四)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凡发现矿井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生产的,矿井立即关闭;严防煤矿关闭前突击生产,督促煤矿严格按批准的关闭方案实施矿井关闭工作;煤矿关闭期间非法违法生产的,要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矿井关闭期间发生死亡事故的,除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矿井立即进行强制关闭,取消该矿的关闭补助政策。
(五)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小煤矿整顿关闭期间的社会稳定工作,做好关闭后相关善后工作,管理使用好关闭退出专项资金,确保煤矿稳妥有序关闭。
(六)保留下来的煤矿按照标准和条件整顿完成后,必须书面报县区政府申请验收,由县区政府组织人员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经县区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市政府组织验收。市政府验收合格的,由市政府负责人签字后报省经信委和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后方可恢复生产。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