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18 16:54 字号:

淮政办〔2013〕31 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人民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 年12 月11 日

 

淮北市人民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皖办发〔2013〕9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以合同管理的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一项制度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维权、自律等作用的各类社会组织、中介组织。

    第四条  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承担的群团组织。

    第五条  购买服务基本原则。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实际,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释放改革红利,凡社会组织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组织承担,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积极推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的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重点突出以下三大类48 项内容。

    (一)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就业、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宣传培训等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二)行业管理与协调皗事项。行规行约制定、行业准入资质资格审核、等级评定、公信证明、行业标准、行业评比、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三)技术服务与市场监督的事项。业务咨询、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决策论证、科研、社会审计、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政策(立法)草拟、决策(立法)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材料整理、会务服务等辅助皗和技术皗事项。

    第七条  购买服务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皗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八条  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皗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获得3A 级以上等级评估,社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程序:

    (一)确定项目。购买主体应根据当年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主动向社会公开所需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购买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内容,按规定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二)选择机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签订合同。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后,购买主体或其委托单位应及时与该社会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主体应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组织实施。服务提供机构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实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行政职能部门要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购买服务资金支付管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其资金支付程序为:
    (一)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的,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购买项目预算资金支付程序支付。
    (二)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未纳入购买主体部门预算,但经批准可在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购买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确定资金来源和数额,比照前述(一)、(二)项规定支付。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履行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订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计划。
    (四)民政部门根据社会组织管理和评估情况,每年底发布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协同财政部门做好对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七)物价部门负责做好购买主体、服务机构的服务成本价格认证、参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八)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会同财政部门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
    (九)县(区)级政府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并将实施结果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分别上报备案材料。

    第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并逐步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抄送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法规建设。

    第十四条  健全工作机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拟定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第十五条  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资金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十六条  做好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皗。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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