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补充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9-19 16:42 字号:

淮政办〔2013〕26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通知》(淮政办〔2008〕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我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国家规范的修改和我市学龄人口的变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配套建设教育设施规划条件

  市城乡规划局在出具的出让地块规划条件中,必须载明我市有关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规范性文件文号,载明该地块的教育设施配建规模或教育设施委托建设资金收缴依据、标准和预缴纳金额。市国土资源局在组织经营性土地上市时,依据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将教育设施配建情况作为前置条件对外公告,以便开发单位摘牌时可以查阅相关文件、进行成本测算,保障教育设施与住宅区同步使用。无教育设施配建条件的住宅地块,市国土资源局不得上市。

  二、新建住宅区达到配建学校规模或中小学布局规划需要建设学校的具体要求

  (一)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小学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各辖区政府负责出让土地挂牌前同步完成配建学校用地的征收安置工作。

  (二)为简化工程报建程序,国土部门凭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将配建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先行划拨给开发单位,开发单位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后,与住宅区一期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与校舍一同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单位承担土地使用手续办理及学校建设的全部费用,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免收相关过户费用。

  (三)配建学校建设标准,按照《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及《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执行。生均占地面积,城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14㎡,初中不低于20㎡;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小学不低于7㎡,初中不低于10㎡。学校的建筑容积率与出让地块的建筑容积率各自独立计算,小学不宜大于0.8;初中不宜大于0.9。

  (四)配套教育设施规模,参照我市最新教育事业统计和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规划,按照我市辖区每万人口,学前教育在校生298人、小学在校生628人、初中在校生306人,核算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模。

  三、新建住宅区达不到配建学校规模或中小学布局规划不需要建设学校的具体要求

  达不到配建学校规模或中小学布局规划不需要建设学校的新建住宅区,由开发单位缴纳新建住宅区教育设施委托建设资金,缴纳标准按照《通知》执行。对新成交的住宅用地,市城乡规划局、市教育局在核定教育设施委托配建资金后出具《联系单》,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联系单》与开发单位签订教育设施委托建设资金缴纳协议,开发单位要在土地登记发证前全额缴纳,否则,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发证手续。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待市城乡规划局准确审定住宅面积后,需要补缴的,由市城乡规划局商市住宅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清理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金额,开发单位向市财政局进行补缴,在补缴之前,市城乡规划局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退回部分金额的,由开发单位持经市城乡规划局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市征收办出具的征收返还住宅面积证明及附件,向市住宅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清理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市财政局退还相应金额。

  四、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总产权证办理的具体要求

  开发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需提供该项目教育设施委托建设资金缴纳手续,以及申报办理项目的规划面积、规划栋号证明;应配套建设幼儿园、中小学校的项目,还需提供幼儿园、中小学校建设进度证明,否则,市房地产管理局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商品房总产权证时,开发单位需提供教育设施委托建设资金缴纳手续或配建幼儿园、中小学校竣工验收资料,否则,市房地产管理局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政府自建全部用于征收安置的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工作

  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及政府自建全部用于征收安置的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工作按如下方式办理:

  (一)达不到配建学校规模或中小学布局规划不需要建设学校的新建住宅区,经市征收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免缴教育设施委托建设资金,但商品房部分不予免缴。

  (二)达到配建学校规模或中小学布局规划需要建设学校的新建住宅区,必须配套建设学校,由各辖区政府和建设投资主体同步配建学校。

  (三)已开工在建的住宅区,各辖区政府要限期制定出配建教育设施解决方案,报市住宅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清理督查工作领导小组。

  六、新建住宅区幼儿园配建工作

  (一)《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要求新建住宅区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实际,配套建设幼儿园最小不低于6个班,并要与住宅区一期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严格按照《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建设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1988)及《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2010)执行。

  (三)达不到配建6个班幼儿园规模或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不需配建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区,由开发单位缴纳新建住宅区幼儿园委托建设资金,缴纳标准按照住宅区住宅建筑面积21元/平方米核定,缴纳程序按照《通知》执行。对达不到配建规模、但开发单位按照学前教育布局规划配建了6个班(含6个班)以上规模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区,市政府给予开发单位适当补助。

  (四)开发单位要将配建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移交各辖区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以零租金委托办成普惠制民办幼儿园。

  (五)各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跟踪监管和清理回收工作。对已建成配套幼儿园尚未清理回收的,要加大清理回收力度。对投资较大已开办成非普惠制的配建幼儿园,要责成开发单位先行办理幼儿园校舍移交过户手续、相关建设资料和幼儿园业主承租资料。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规范配建幼儿园办学行为,在配建幼儿园回收或改为普惠制幼儿园之前,责成相关幼儿园向本小区住户子女按政府指导价提供普惠服务,否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年审,物价部门不予办理收费许可。对已竣工未完成移交手续的配建幼儿园,由市住宅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清理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不予审批开发单位的后续相关许可手续。对正在施工或基本完工的配建幼儿园,要加大督查力度,加快施工进度,尽快竣工验收并做好移交回收工作,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免收移交过户费用。

  七、配套教育设施委托建设资金的收支管理

  配套教育设施委托建设资金作为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收入和支出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直和三区教育项目需求,统筹安排建设和改善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市政府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落实工作纳入县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督导考核。

  濉溪县区域内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工作参照执行。

  

  2013912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