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协助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
淮政办〔2013〕25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协助处置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9月6日
淮北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信息
报告和协助处置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提高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市领导处置突发事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淮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信息报告
第一条 突发事件预警时及发生后,事发单位必须立即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信息,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同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相关信息。
第二条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的突发事件和敏感性社会安全事件必须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一般级别的突发事件原则上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凡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的突发事件必须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第三条 报告单位必须在突发事件发生或接到基层信息报告后半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信息,最迟不得晚于1小时。特殊情况下,报告单位可先行以电话或短信等形式报告,随后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形式报告。
第四条 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及时向涉事领域、涉事部门的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报告并向市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同时向办公室主任、秘书长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或敏感性社会安全同时向市长报告。
第五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坚决杜绝瞒报、迟报、漏报、误报现象;原则上通过政府系统应急管理机构一个渠道,避免多头报告、重复报告、交叉报告;报告单位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市级专门领导机构(如市安委会、防火委、食安委、防指等)和本系统上级部门报告,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报告应当与政府系统应急管理机构报告口径相一致,报告前原则上需征得市政府领导同意。
第二章 应急响应
第六条 市政府应急办主任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级别、特点等因素,直接请示或报告涉事领域、涉事部门的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提出应急决策及处置意见;必要时,可直接指导、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涉事部门、单位实施先期应急处置与救援,在市政府领导发出指示后,及时按照领导指示进行处置。
第七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或敏感性社会安全事件,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应一方面迅速到达市区范围事发现场(视情况到达县域范围事发现场),协同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涉事部门、单位指导、协调先期应急处置与救援;另一方面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到达事发现场;同时提请涉事领域、涉事部门的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必要时提请秘书长、市长,及时到达事发现场,直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发生一般级别突发事件,市政府应急办主任视情况提请市政府有关领导进行处置。
第八条 突发事件实行分级应急响应,按照相应级别和相应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行政首长分级担任指挥长。一般级别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或敏感性社会安全事件,涉事领域、涉事部门的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市长担任指挥长,或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市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在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领导下,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指挥长。
第九条 常规(级别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
1. 自然灾害类。
(1)发生冰雪、低温、冰雹等恶劣气象灾害,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市公安、消防支队、农委、经信委、民政局等部门和事发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及应急救援力量迅速到达事发现场协同指挥或支持应急救援,市气象局支持应急救援。
(2)发生强台风、大风、暴雨、洪涝、城市内涝等恶劣天象灾害或自然灾害,市水务局、民政局、建委分别牵头实施应急处置,市公安、消防支队、农委、经信委等部门和事发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及应急救援力量迅速到达事发现场协同指挥或支持应急救援,市气象局支持应急救援。
(3)发生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市地震局、国土局牵头实施应急救援。市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局、消防支队等部门和事发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及应急救援力量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协同指挥或支持应急救援,市气象局支持应急救援。
2. 事故灾难类。
(1)发生火灾、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危化品泄漏等事故灾难及次生、衍生灾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安监局、环保局、卫生局等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及应急救援力量必须第一时间达到事发现场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
(2)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市交通局牵头实施应急救援;发生环境突发事件,市环保局牵头实施应急处置;发生水上渔业生产事故,市农委牵头实施应急救援;发生建筑施工、建筑物坍塌、城市饮用水安全、供水、燃气等事故及次生、衍生灾害,市建委牵头实施应急处置;发生供电、通信事故,市经信委牵头实施应急处置;发生少年儿童溺亡事故,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安监局、卫生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及应急救援力量必须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协同指挥或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
3. 公共卫生事件类。
发生人疫情、食品中毒和动物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局、农委分别牵头实施应急处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农委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及应急力量迅速到达事发现场协同指挥或支持应急处置。
4. 社会安全事件类。
(1)发生径直到市党政机关大规模群体性上访、冲击党政机关等事件,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下或根据市领导指示,涉事的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到达事发现场接待或指挥、协调,市公安局、维稳办、信访局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市行管局、市政府应急办等部门和涉事部门或涉事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及应急力量迅速到达事发现场协同指挥或支持应急处置。
(2)发生堵塞路桥、暴力、恐怖等事件和哄抢、斗殴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应急处置,市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涉事部门或涉事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及应急力量迅速到达事发现场协同指挥或支持应急处置。
(3)发生医患纠纷、涉外、民族、宗教、非法集资、金融等事件,市卫生局、外办、民委(宗教局)、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分别牵头实施应急处置;市金融办、公安局、信访局司法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及应急力量迅速到达事发现场协同指挥或支持应急处置。
(4)发生校园踩踏等事故,市教育局牵头实施应急救援,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卫生局等部门和事发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及应急救援力量迅速到达事发现场协同指挥或支持应急救援。
第十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涉事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迅速到达事发现场,主要负责人不能到达的,分管负责人必须到达。到达事发现场时限:市区范围不超过15分钟,县域范围原则上不超过40分钟。
第三章 应急要求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体制,坚持“五个第一时间”原则,即相关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第一时间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一时间发布信息,确保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决策指挥、处置救援、协调联动、应急保障等环节紧密衔接、运转流畅、有序高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降低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责任部门、单位加强与市委宣传部及市政府新闻办、市网宣办联系、沟通,及时通报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市政府新闻办按照统一口径,发布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与救援情况信息。
第十三条 市及各县、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和市有关单位、部门必须做好值守应急工作,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联络畅通、应急运转高效。
第十四条 市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领导,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和常规突发事件涉事部门或应急处置与救援主体部门负责人的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加强应急决策、指挥、协调和监督。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不执行24小时值守制度,不按照规定时限报告或瞒报、迟报、漏报、误报突发事件信息并严重影响应急决策与处置救援,应急处置救援责任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不迅速到达事发现场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处罚。
本规程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