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林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7-26 16:38 字号:

淮政办〔2013〕17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林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9日

 

淮北市林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发挥金融支持美好乡村建设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淮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的登记部门为县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二章  林权抵押的范围、条件

  第四条 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

  (一)用材林、经济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的使用权;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五条 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一)风景林、环境保护林等特种用途林和特殊保护区的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六条 国有林权、集体林权、共有林权等的抵押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贷款,要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书面决议,以及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二)以共有林权抵押的,借款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三)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林权抵押的,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批准;

  (四)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林权抵押的,须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书面文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以国家无偿划拨的林权抵押的,必须先办理相关森林、林木出让手续。

  第七条 具体抵押的范围由借款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

  第八条 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指:经工商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意愿及能力;

  (二)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自然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在贷款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有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愿意接受贷款银行财务指导和监督;

  (五)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林权抵押贷款,需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抵押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依法取得的林权证;

  (三)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营业执照、贷款证等证件资料;

  (四)以国有林权、集体林权、共有林权抵押的,提供相关同意抵押的批文或书面证明意见;

  (五)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  贷款用途、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十一条 贷款用途。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相关的生产经营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林权证期限、贷款用途、风险状况和抵押林权评估情况等,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林权抵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剩余使用期限,一般为1至5年,最长不超过10年。若林地使用权系借款人租用,则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林地租用到期日。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对于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第十四条 贷款贴息。对符合资金用途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依照相关政策予以财政贴息,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及时做好贴息申请的审核申报工作,贴息率和贴息期限由财政会同林业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章  林权评估与登记

  第十五条 借款人、抵押权人对林权抵押价值认定一致的,可进行协议评估;价值认定有异议的,由具有林木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或聘请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共同认可的机构或组织进行评估。抵押权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免评估的范围和额度。

  第十六条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并根据不同的树种、树龄及所抵押林权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按评估价值60%以内确定贷款抵押率。

  第十七条 抵押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和抵押权人持林权证等资料向县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并取得林权抵押登记证或他项权证。

  第十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合规性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在15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同时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九条 若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的,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抵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

  第二十条 若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延长抵押期限的,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之前1个月内,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抵押贷款合同终止。抵押合同期满或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协商提前解除抵押合同,双方须于合同期满或者在达成提前解除合同后15日内,持原抵押合同或者提前解除合同协议、林权抵押登记证或他项权证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市场运作原则,参与林业贷款的抵押、发放和还贷工作,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5至10倍。

  第二十三条 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对抵押的林木提供保险时,借款人需根据抵押权人要求办理林木保险。林权保险条款中应约定“该宗林权设作抵押时,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含续保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

第七章  抵押物监督处置和贷款管理

  第二十四条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不得将抵押物流转或进行林木采伐。

  第二十五条 林权抵押期间,对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林木,借款人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可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经批准后进行采伐,其收入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抵押林权资产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债权、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时,借款人应提供新的担保。借款人不恢复财产也不提供担保,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二十七条 因政府规划调整林地属性和用途,导致降低抵押林权价值,政府给予降低林权价值部分的补偿,应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抵押权人依法处置抵押物时,对经济林主要采取流转方式,原则上不予以采伐;对符合条件的用材林一般可采取流转或采伐的方式。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为抵押权人做好流转登记或采伐证办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贷款发放后,抵押权人要加强贷后管理和检查,以户为单位建立林木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台账,落实贷后管理责任人,按时监督检查借款人及已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情况,履行贷后管理和检查职责。

  第三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政府金融办、淮北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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