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9-30 16:37 字号:

淮政〔2013〕49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形势,维护广大计生家庭的切身利益,全面推进普惠政策与计生政策的衔接,促进改革发展成果优先惠及计生家庭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激励政策

  (一)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16 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每月发给25元独生子女保健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子女满16周岁后,每月发放25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直至夫妻一方与奖励扶助制度接轨。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时提高5%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补助。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退休时发给100%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6000元的补助。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退休,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城镇居民一次性补助,比照执行。

  (三)对符合本省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的夫妻,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

  (四)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妇,年满50周岁享受每人每年720元的奖励扶助金,年满60 周岁时纳入国家统一奖励扶助。

  (五)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妇及三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扶助金标准在安徽省规定标准基础上翻一番。

  (六)农村符合政策生育的家庭,一孩落实上环(皮埋)措施的给予不于少100元的一次性奖励;双女户落实上环(皮埋)的给予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双女户落实绝育措施给予不低于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并于次年起,每年每户继续享受不少于2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与奖励扶助制度接轨;符合政策生育的非双女户落实绝育措施的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城镇居民节育奖励,比照执行。

  二、优先优惠政策

  (七)对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农村在校独生子女、双女绝育户低保家庭提供每位学生每年300元的午餐补助。

  (八)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子女在校高中阶段优先享受学校学生困难资助。

  (九)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独生子女户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下同)和农村双女户父母(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下同),在其个人选择缴费档次应享受补贴金额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另外增加不少于35元的政府补贴;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及三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按最高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三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及农村特困独生子女户父母、双女户父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代缴全部个人缴费;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争取将三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的治疗范围。

  (十一)农村居民政策内怀孕,三个月内主动上报孕情,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生育第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生育了两个女孩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在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的基础上,给予不少于200元的补贴。

  (十二)各级养老机构优先为失能和部分失能的计划生育家庭奖扶、特扶对象,提供全托、日托、临托等形式的照料服务;对有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意愿的优先安排,并适当减免费用。

  (十三)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和城镇“三无”老人保障的范围,并适当提高供养标准;父母双亡的计划生育家庭未成年子女,全部纳入孤儿救助范围。

  (十四)农村独生子女户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以上份额;在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十五)将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劳务输出等方面予以支持、优惠;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十六)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困难家庭,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十七)各级团组织在开展“希望工程”、“促进青年就业创业”等相关活动中,优先扶持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十八)妇联组织在开展“双学双比”、“春蕾计划”、“童心缘”等相关活动中,优先扶持计划生育家庭。

  (十九)优先将计划生育家庭纳入省、市实施的各项民生工程项目。

  (二十)各级各部门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

  三、生育关怀政策

  (二十一)对经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需做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家庭,免收鉴定费用。

  (二十二)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后,需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限于经卫生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包括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合肥市妇幼保健院和南京军区第105医院等)的育龄夫妻,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再生育补助。对独生子女死亡、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对象,其中已失去生育能力且有收养一个子女意愿的家庭,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他们实现梦想。

  (二十三)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以及三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为其家庭办理保额为10万元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综合保险”。

  (二十四)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新发生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由人口基金给予不少于10000元的一次性抚慰金。

  (二十五)对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由人口基金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应急救助。

  (二十六)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建立县、乡两级党政领导、部门联系帮扶责任制,每年帮扶资金不少于500元,连续帮扶不得少于3年。

  (二十七)对考入国家计划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含对口单招)农村计划生育独、双女户困难家庭的女孩,及单亲特困和因重大疾病、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子女,考入一本、二本、三本的由人口基金一次性提供每人3000元、2000元、2000元的资金救助。

  (二十八)与中国移动联手,分批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免费配送老年手机,编发“牵手”手机报,利用短信平台,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和计生困难家庭牵线搭桥,构建爱心交流、亲情互助的桥梁。对计生特困家庭的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由人口基金提供每人一次性500元、1000元、1500元的助学金。

  (二十九)充分发挥基层协会会员、人口国策宣传、志愿服务等队伍作用,组织理事、骨干会员、社区工作人员以及热心于公益事业的社区居民、大学生志愿者等,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结对,开展居家养老、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专业化服务。

  (三十)免费为农村新婚夫妻开展婚前健康检查;免费为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三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推进。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等。

  (三十二)健全工作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把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资格确认、报批程序、资金管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

  (三十三)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立足本地本部门实际,按照各自职能,抓好政策落实。

  (三十四)广泛开展宣传。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宣传活动,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政府的相关利益导向政策,积极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三十五)经费落实。三区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承担。

  (三十六)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濉溪县参照本《意见》制定出具体实施办法,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

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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