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淮北市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8-14 16:37 字号:

淮政〔2013〕42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工作若干政策措施》(淮政〔2011〕52号)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全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7日   

     

 

淮北市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

工作若干政策措施

 

  为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淮北市试点工作,加快建设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市政府在认真总结2012年政策兑现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 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2〕20号)的贯彻落实,对《淮北市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工作若干政策措施》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一)对获得国家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重大专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给予国家拨款资金50%的配套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星火计划项目,给予5万元资助;对获得省科技厅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资金项目及科技计划项目,给予省拨款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鼓励我市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从事六大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对研发投入超过200万元的部分,给予投入额的30%、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等,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资助。

  (四)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

  (五)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对通过复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资助。

  (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七)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队20万元、10万元;获得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5万元。

  (八)对发明、实用新型授权专利,并在我市实施转化的每件分别给予8000元、1000元资助;年专利申请量超过50件(含50件)、20件(含20件)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且在我市实施转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且专利在我市实施转化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队20万元、10万元。

  (九)严格落实国家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上述企业,除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外,从认定之日起,将其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各种行政性收费市留成部分,实行免收。

  二、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十)对获得国家、省批准或认定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创新型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创新型产业集群等以自主创新为主的各类产业基地,分别给予开发区(产业基地)管委会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用于产业基地建设。

  (十一)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在孵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市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十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等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的资助;本政策措施第三条已享受资助的,本条款不再重复资助。

  (十三)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我市六大主导产业、新兴产业中,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的产学研合作研发项目,按实际开票支付技术开发经费的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支持我市优势企业或科研机构牵头组建产业技术联盟。对组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联盟的牵头企业或科研机构,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鼓励科技型企业联系高等院校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对新建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给予10万元启动经费资助。

  (十四)我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专利,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且年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购买经费30%、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三、加大科技创新资金投入

  (十五)设立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淮北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加快技术创新载体建设、推进产学研一体合作项目等。

  (十六)支持专利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对各类科技人员利用专利发明创造和经省级以上鉴定的科技成果在我市创办企业、且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注册资金(现金占注册资金50%以上)30%、最高30万元的资助。

  四、其他

  (十七)本政策和《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淮发〔2012〕18号)一并于每年2—3月份受理上年度相关奖励或资助,受理前在淮北科技网、淮北日报发布信息。受理部门为企业所属地的县区科技部门,经县区科技部门初审并加盖政府公章后报市科技局,必要时召开专家评审会,请中介机构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审核部门为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委、经信委,受理审核结果在淮北科技网、淮北日报公示7个工作日,视公示结果报市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淮北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十八)市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淮北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科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九)得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及时向市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淮北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二十)同一企业同一性质的项目,当年已通过其它渠道获得市本级财政支持的,本政策措施不再给予支持。

  (二十一)本政策措施出台后,《淮北市财政局、淮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淮北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230号)文件同时废止。其它与本政策措施有冲突的规定,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二十二)本政策措施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政策措施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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