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3〕15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6月19日
淮北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城乡发展具有保存和参考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模型、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辖三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村民住宅建设档案、乡镇建设档案、新农村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
第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城乡建设工程档案、城乡建设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乡规划建设基础资料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建档案资料。
第五条 城乡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含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城市照明、污水处理等档案;
(二)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含给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通讯、广播电视等档案;
(三)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含各类工厂、矿山、仓储、住宅、办公及商业用房等其他建筑工程档案;
(四)城市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含风景区、公园、绿地、苗圃、古树名木、名胜古迹等档案;
(五)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程,含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等档案;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含市容、环境卫生等档案;
(七)防洪、抗震等防灾抗灾工程及人防工程等档案;
(八)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含铁路、公路、水运等档案;
(九)军事工程档案,指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第六条 城乡建设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
(一)城乡勘测,工程地质勘测、水文地质勘测、地下管线勘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等档案;
(二)城乡规划制定,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县镇规划等编制和审批文件材料;
(三)城乡规划管理,指城乡规划管理中形成的档案;
(四)城乡建设管理,含建筑工程、环卫、市政、公用、风景名胜、园林绿化、房地产、抗震、人防等专业管理部门在业务管理和技术服务中形成的档案;
(五)城乡建设科研、工程设计等档案。
第七条 城市规划建设基础资料包括:
(一)城市历史沿革、地名、自然、经济状况;
(二)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三)计划、统计、技术规程规范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
(四)城市建设发展史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 列入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档案资料,具有永久或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形成单位在2至3年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建设工程档案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第三章 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报送与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竣工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单位撤销的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条 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五个部分。
报送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为原件;
(二)工程竣工图清晰、整洁,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三)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照片清晰、字迹工整,保证案卷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改建、扩建或重要部位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其档案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的,产权单位应当做好补测、补绘工作,并将测绘成果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登记手续,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接受市城建档案馆对新建工程有关城建档案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未取得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建设工程档案时,应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移交手续并签发《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
市城建档案馆对审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档案,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报送单位应按整改内容和期限及时补报档案资料。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以及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定期进行检查,防止档案损坏。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的保管应当设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配置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强光、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编制检索工具和有关文献参考资料,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
利用未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利用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保管的城建档案,应当经委托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 利用档案不得借出档案馆(室),市城建档案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复制件或证明。
第二十三条 利用城建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但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的档案不收取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失职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濉溪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按《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淮政办〔2009〕69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