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智慧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6-25 16:26 字号:

淮政办〔2013〕14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智慧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2013618    

      

 

淮北市智慧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和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智慧城市建设,切实加强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支付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建成文明工程、廉洁工程、高效工程,根据《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化建设实施意见》、《淮北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淮北市智慧城市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建设智慧城市打造精致淮北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项目;智慧城市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项用于我市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二章  重点项目管理 

第三条  重点项目在市智慧城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项目牵头单位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  各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制定智慧城市各重点项目的设计方案,市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智慧城市建设专家咨询组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论证,评审没有通过的,由项目牵头单位根据专家组建议和意见重新修订,领导小组重新组织评审。

第五条  评审通过后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的招投标。各重点项目的实施须有第三方监理单位介入进行项目的监理。

第六条  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须建立项目需求说明书、项目进度安排等完整的项目实施资料,各项目牵头单位每月应填报《智慧城市重点项目进度表》,在下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市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重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根据各牵头单位的申请,组织进行阶段性验收。

第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牵头单位向市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书,并附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安全测评与评估报告、应用软件测试报告、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等,由市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管理,审核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预算下达,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列支项目、年度资金安排意见和项目进度资金安排意见。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基础优先、服务民生、应用引领、资源共享、讲求效益的原则,全额用于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市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项目牵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根据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和经费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时办理重点项目经费用款计划申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各项目牵头单位根据项目需求和进度,依据项目合同,就项目开发或商品劳务提供,向市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项目进度阶段性验收申请,经市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确认签字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市智慧城市领导小组每年下达《淮北市智慧城市重点项目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各项目建设部门按照申报程序,将申报项目资金需求及进度安排报送市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智慧城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重点项目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四条  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各牵头部门按季度向市财政局和市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底向市财政局报送决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智慧城市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形成的所有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

第十六条  智慧城市建设各项目的资产分别由各项目建设牵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建立资产台账制度,设专人进行日常管理,负责资产的使用与维护,定期开展财产清查,及时做好原始记录,严格资产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  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各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章制度,按照确定的项目和实施进度组织好项目实施,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好资金。

第十八条  市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各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并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要对各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建立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和评价组织程序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部门要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对所用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专账核算。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挪做他用和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在执行过程中项目如有变更或资金用途发生变化超出批复范围10%的,需要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硬件采购、软件研制和系统建设中,必须贯彻整合资源、协作共享、节约效能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规、政策规定方式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必须按照有关项目建设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市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各项目牵头单位在确认县区配套资金到位后,再安排市级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社会的享、节约效能的原则,并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市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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