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4-26 16:19 字号:

淮政〔2013〕1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4月19日

 

淮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步伐,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淮投资兴业,促进城市转型和产业升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淮北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新办生产性工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3年至第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自建成运营之日起,前两年按实缴税收(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3年至第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财政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上述项目,财政奖励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前5年按实缴税收(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财政奖励;自第6年开始,每年按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奖励。

  第二条 收购、兼并、投资改造现有国有企业的,扣除原企业前3年应缴税收平均数以后,新增税收部分按第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 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 投资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宾馆、4A级以上(含4A级)风景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会展中心、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统一经营、自持物业)的综合购物中心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物流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两年内建成运营的,经考核验收后,市政府给予土地出让净收益额40%的财政奖励。

  第五条 投资兴办工业项目,淮北经济开发区、濉溪经济开发区、临涣工业园、凤凰山经济开发区、杜集经济开发区、烈山经济开发区、濉芜现代产业园和段园工业集中区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年;土地开发费用按不低于5万元/亩收取;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土地开发费用“一事一议”。

  第六条 鼓励生产型企业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建设两层以上(含两层)多层厂房,受益财政可以按照二层150元/平方米、三层200元/平方米、四层以上3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助。

  第七条 投资兴办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类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实行划拨方式供地。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偿为其提供用工服务,组织对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用人单位培训补贴。

  第九条 凡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已明文规定取消的各类收费项目,一律严格执行到位。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免缴开工建设审批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减半征收开工建设审批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缴项目详见附件);其它项目,按政策必须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所有入园项目实行全程免费代理服务。对招商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外,须到市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登记备案,并由该企业代办单位陪同检查。

  第十二条 凡在我市投资的招商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政策及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设立市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用于落实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类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五条 淮北籍人士返乡创业项目、招商引资企业实现利润再投资新建项目、本市企业新建项目,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凡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