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2〕1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淮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推进服务业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按照国家、省关于引导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淮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从2012年起,市政府每年从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资金。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一定数额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服务业发展。
第三条 引导资金坚持“引导为主、突出重点、扶优扶强、规范运作”和有偿无偿使用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市推进服务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引导资金申报项目的受理、材料的审核,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组织项目的考察、评审、编制并下达引导资金年度项目计划,跟踪项目实施,监督引导资金使用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方式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对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进行配套;
(二)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重点对引进的各类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投融资机构,文化创意、现代物流、旅游休闲养老、城市商业综和体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三)总部经济、各类研发平台、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信息服务平台等;
(四)省级、市级龙头企业或带动就业强的企业;
(五)引进银行证券、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奖励;
(六)经市政府批准其它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六条 引导资金的扶持采取配套、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
(一)资金配套。对于申报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成功的企业,按照一定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
(二)投资补助。投资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贷款贴息。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贷款期间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实际金额视项目的具体情况审定。单个项目最高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四)奖励。对推进全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淮北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能够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审批、规划、土地、环评等手续齐全;
(二)符合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
(三)新建项目投资规模(固定资产、产房、设备)一般在1000万元以上;
(四)列入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计划的项目优先安排。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市推进服务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市政府相关文件和本市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每年度引导资金使用领域和重点。申报引导资金的相关事项,通过网上发布和发文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应根据申报要求,上报有关申报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由所在县区、开发区统一上报市推进服务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申报时间:每年6月底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三)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
(四)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规划选址意见;
(五)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七)项目建成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还需提交项目贷款合同、利息结算清单等凭证;
(九)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其它特殊需要申报的内容。
第十二条 申报要求:
(一)上报的项目及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备本《办法》中规定的条件。
(二)各县区、开发区在项目筛选、上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三)项目申报材料需一式3份,报市推进服务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四)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一年度不予重复支持,同一企业当年只能申报一类专项资金补助;法人代表为同一人的不同企业只能申报其中一个企业的补助。
第五章 项目的审核和公示
第十三条 对以企业形式申请引导资金的,市推进服务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审核后,报市推进服务业发展委员会审定,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评审制度,对以项目形式申请引导资金的,由市推进服务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评审小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依据评审情况提出资金安排初步意见,报市推进服务业发展委员会审定,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六章 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根据市推进服务业发展委员会的审批意见,市推进服务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下达资金计划,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获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引导资金使用方向,专款专用,加强对会计资料的管理。凡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不得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立即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且3年内不得申报有关补助、贴息和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市推进服务业发展委员办公室对项目进度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绩效评估机制。市推进服务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的四月份对上一年度安排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下一年度引导资金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推进服务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原《淮北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淮政办〔2009〕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