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工业企业“万千百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12-25 10:43 字号:

淮政办〔201251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工业企业“万千百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8日        

 

淮北市工业企业“万千百十”工程专项资金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使用市工业企业“万千百十”工程专项资金,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万千百十”工程的意见》(淮政﹝2012﹞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工业企业“万千百十”工程专项资金6000万元,濉溪县配套2000万元,三区各配套1000万元,重点用于支持工业企业上规模上台阶,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两化融合、节能和综合利用等。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支持工业企业上规模上台阶。

  (一)对省新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年实缴税金达20万元,每户奖励6万元。

  (二)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且实缴税金达200万元的工业企业,每户奖励30万元;超亿元后,其年销售收入每跃升1亿元,且实缴税金增加100万元的,再奖励每户1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10亿元,且实缴税金达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超10亿元后,其年销售收入每跃升5亿元,且实缴税金增加1000万元的,再奖励每户2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且实缴税金达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每户奖励10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且实缴税金达1.5亿元的工业企业,每户奖励200万元。

  (三)对年销售收入过亿元,实缴税金超300万元,且销售收入、实缴税金比上年分别增长30%和20%以上的“专精特新”工业企业,每年优选20户,每户奖励50万元。

  (四)支持工业企业上市。对上市成功或通过重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驻我市的工业企业,在执行原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予以100万元的奖励。

  (五)设立优秀企业贡献奖。淮北市企业50强和淮北市民企30强中实缴税金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实缴税金总额前10位的,予以10万元奖励。

  (六)支持工业企业拓展市场。每年安排80万元资金,用于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市级及以上)组织的地产品推销会、展销会、博览会等参会补助,以及促进与中央企业、知名民营企业合作发展等。

  (七)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的工业经济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

  (一)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先进技术对生产工艺和装备进行升级改造,扩大投资,提升产能。每年优选不超过30个实际新增技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补助。其中,实际新增技改投资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予以30万元补助;实际新增技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予以50万元补助。

  (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每年优选20户对全市工业经济转型发展带动作用大、成长性强的工业企业予以贴息。企业从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本企业在本市发展,按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20%予以贴息,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一)支持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对首次获得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予以每户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予以每户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年度技术创新评审优秀称号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予以其研发团队1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对工业企业研发并通过鉴定的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分别予以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首次获得安徽省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称号的工业企业,予以20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称号的工业企业,分别予以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自主创新品牌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分别予以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安徽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称号的工业企业,分别予以10万元的奖励。

  (五)引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对新主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准的工业企业,在标准文本正式批准发布实施后,每个企业予以5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年度首次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工业企业,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年度首次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AAA级的工业企业,分别予以8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准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业企业,分别予以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安徽省质量奖、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工业企业,予以10万元奖励。

  (六)设立技术创新优秀企业奖。每年评选10户技术创新优秀企业,分别予以10万元奖励。

  (七)支持企业信息化建设。每年优选不超过10项“两化”融合项目,分别予以10万元补助。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予以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两化”融合示范区,分别予以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予以10万元奖励;对首次取得安徽省经信委认证的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予以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设立节能专项资金(600万元),用于支持重大节能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节能考核奖励。

  (一)每年优选不超过20项重大节能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每项予以15万元的补助。

  (二)每年优选不超过10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每项予以10-20万元(5项20万元,5项10万元)的奖励。

  (三)每年优选6项节能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新技术推广、产品认定、节能宣传等项目,每项予以不超过5万元补助。

  (四)安排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奖励120万元。超额完成节能目标的县区(含淮北经济开发区、淮北临涣工业园,下同)奖励15万元,完成节能目标的县区奖励10万元,超额完成节能目标的相关部门、国家万家节能企业、省千家节能企业和节能工作先进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节能考核奖励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条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一)每年优选不超过30户年销售收入增长50%以上、税收增长30%以上的初创型、成长型小微工业企业,分别予以5万元的补助。

  (二)每年优选2个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县区、开发区、园区和产业集群专业镇,分别予以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县区工业发展。

  (一)根据对县区工业经济发展工作的考核结果,每年评选工业强市一、二、三等奖,由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奖牌,并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的50%将给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二)县区完成当年市政府下达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任务,奖励10万元,每超1户另行奖励2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的工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工业发展规划。

  (四)项目原则是列入《淮北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库》、《淮北市技术改造项目库》、《淮北市规模企业培育发展项目库》、《淮北市技术创新项目库》、《淮北市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库》和《淮北市信息化项目库》,并依照有关规定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五)能够及时向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所需报表和相关信息。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每年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对需要依据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评审的奖项,于次年组织申报工作。组织申报前在媒体上发布信息。

  (二)符合条件的省属工业企业和市直工业企业直接向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三)县区属企业向县区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初选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凡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企业申报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各种证实性材料、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书等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县区申报文件和企业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查结果在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市监察局实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监管

 

  第十三条  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濉溪县、相山区、杜集区和烈山区辖区内工业企业获得本办法的补助、贴息、奖励,按照专项资金市县(区)构成比例,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支付。

  第十五条  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同一企业当年只能申报一类专项资金补助和贴息。

  第十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要按计划如期完成项目建设。本年度以前已获得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未竣工、或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十七条  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全部专项资金,且三年内取消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9〕3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