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退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12-13 10:42 字号:

淮政办〔201249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开竣工履约保证金退还工作,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淮政〔2011〕6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手续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须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开竣工履约协议,缴纳开竣工履约保证金。

  对于违法用地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在依法查处结案后,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实际建设已完成,根据开、竣工手续或经区政府(开发园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实际开竣工的,可不收取开竣工履约保证金。

  二、对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或纳入非税统一管理),不计利息。保证金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予以退还。根据审查核定数额退还用地单位。

  (二)抵充违约金。根据违约时间从开竣工保证金中折抵违约金,并开具违约金收取票据。

  三、建设工程项目达到开工、竣工标准是退还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认定为开工。

  1. 已领取施工许可证;

  2. 规划部门已经进行施工放线;

  3. 需开挖基坑的项目,已经开挖面积占应开挖面积的三分之一,开挖深度平均在0.5米且在持续开挖;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三分之一的基础桩。

  (二)项目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整体建设完毕,经验收合格并在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的,认定为竣工。

  对于招商引资项目为加快项目实施需先期开工建设、未能及时履行开、竣工验收手续而已实际开、竣工的,由招商部门牵头,辖区政府(管委会)和规划、建设及财政等部门联合确认后,按照已经开竣工处理。

  对于已经办理相关手续但未能按期开、竣工的,由项目承载单位和招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尽快开工。待达到开、竣工条件后,申请退还开竣工履约保证金。

  四、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采取申请制,分类办理。

  对于开发园区内的项目,由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统一审查开竣工情况、退还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数额并提交开、竣工的证明材料和《入园区项目退还开(竣)工保证金审批表》,财政部门根据开发园区管委会审查意见直接办理退还工作。

  对于开发区园区外的项目,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申请。用地单位已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按时开、竣工的,填写《园区外项目退还开(竣)工保证金审批表》,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已开、竣工的证明材料和《园区外项目退还开(竣)工保证金审批表》;

  (二)审核。国土局牵头,市建委、财政部门共同现场核查开工、竣工情况,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和实际开竣工时间进行审核是否退还和应退还的具体数额后,国土部门将《园区外项目退还开(竣)工保证金审批表》转交财政部门。

  (三)办理:财政部门依据核定的退还数额,在确认开竣工保证金缴存金额后,办理支付手续。

  五、项目开竣工后1个月内,用地单位申请退还开竣工履约保证金。

  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国土部门同意延期建设所另行约定的日期开竣工的,自逾期之日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从开竣工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直至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

  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项目不能按期开、竣工的不产生开竣工违约金,用地单位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书面向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申请延期开、峻工;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重新约定开竣工日期。

  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汇缴至开发园区的,由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直接办理退还工作。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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