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力发展农家乐扶持农民自主创业促进美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12-05 10:41 字号:

淮政办〔201247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大力发展农家乐扶持农民自主创业促进美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28日        

 

淮北市大力发展农家乐扶持农民自主创业

促进美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美好乡村建设,扶持农民自主创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聚集转型攻坚力推创业富民的实施意见》(淮发〔2012〕5号)、《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发〔201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创业型城市工作实际,就大力发展农家乐扶持农民自主创业促进美好乡村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农家乐”发展与全市旅游产业发展相结合、与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和扩大就业相结合,通过政府引导、科学规划、设定标准、达标奖补,扶持培育一批“农家乐”示范户,助推美好乡村建设。

  (一)坚持科学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考虑自然和人文资源环境、基础设施条件、市场容量等因素,保护乡村原有风貌和生态环境,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突出乡村地方特色,凸显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坚持规划先行、有序发展的原则。“农家乐”发展纳入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与景区开发、旅游线路编排和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统筹发展规划,推进整合资源,坚持典型带动,实施有序开发。

  (三)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发展实践,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发展“农家乐”,指导“农家乐”经营户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

  (四)坚持市场运作、惠利于农的原则。指导农民从本地实际和旅游市场需求出发,遵循旅游市场经济规律,开发符合旅游市场需求的农家乐旅游产品,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文明和谐发展。

  (五)坚持质量标准、规范管理的原则。制定淮北市“农家乐”星级划分和评定标准。探索成立“农家乐”合作社或协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培育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示范户,不断提高整体发展水平。

  二、目标任务

  鼓励发展近郊沿湖、沿山农家乐,扶持地处乡村、以农户为经营主体,以乡村民俗文化、乡村生产活动、生活方式和乡村田园风光、人居环境为旅游吸引物,提供住宿、餐饮、游憩等服务,体验乡村生活的“农家乐”经营户,打造农业观光、旅游休闲等新型业态,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专业村。到2014年底,全市扶持发展“农家乐”经营户300家,就地就近带动就业1500人以上。

  三、基础条件

  “农家乐”的开发建设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乡村风光和自然生态环境优美,或依托区域市场有一定影响的旅游景区(点);乡村历史文化、建筑风貌、民俗风情突出,特色鲜明,有一定市场吸引力;乡村区位条件优越,在重要景区(点)周边、区域中心城镇(乡)周边、交通干线周边,通达性好,进出交通安全便捷;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好,具备发展“农家乐”的优势。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发展农家特色美食、乡村农事体验、农业科普教育、生态环境观光、乡村娱乐休闲、乡村民俗文化、乡村度假养身等类型多样的“农家乐”,鼓励集中连片、形成规模。

  四、建设内容

  改善“农家乐”基础设施,将“农家乐”建设与美好乡村建设紧密结合,加强村庄道路、饮水、用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家乐”经营环境,改造房屋和整治周边环境,对房前屋后环境进行绿化美化,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改善“农家乐”接待服务设施,按照农家乐星级标准,对厨房、餐厅、客房、厕所及娱乐设施等进行改造,达到安全、卫生要求,能满足游客的消费需求。完善“农家乐”引导标识服务系统,按照农家乐星级标准,规范设置各种引导性指示标识牌,为游客提供完善系统的引导信息服务。改善“农家乐”的公共服务设施,在“农家乐”较集中的片区,重点改造建设道路、停车场、排污系统、垃圾处理等。改善“农家乐”从业人员素质,组织开展农家乐经营户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五、政策扶持

  (一)政策资金补贴。对新开办并依法办理开业登记的“农家乐”经营户,按照自愿申请、评估验收、达标补贴的办法,纳税满一年的登记失业人员,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助金;个体工商户升级为法人企业的,按照每户1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升级补贴。补贴资金从市本级创业富民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

  (二)税费减免优惠。“农家乐”经营户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税费减免政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在前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社会保险补贴。对初创“农家乐”的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补贴。个人缴费仍由本人承担。

  (四)一次性就业奖励。对初创“农家乐”经营户新录用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照每人15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

  (五)小额担保贷款。“农家乐”经营户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个体工商户每户可以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的企业,可以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

  (六)落实培训补贴。“农家乐”经营户经营者、管理者及其从业人员,经人社部门审查认定后,可以免费参加有关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六、实施步骤

  (一)成立工作机构。由市人社局、旅游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工作组,日常工作由市人社局负责。市人社局、财政局负责落实扶持政策和补贴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旅游局负责指导各镇编制农家乐旅游发展规划,组织审核确定镇政府重点扶持的农家乐名单,制定“农家乐”星级评定标准并组织评定;县(区)人社局、旅游局联合组织“农家乐”就业培训。各乡镇要成立工作组。

  (二)组织审核推荐。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发展“农家乐”的工作措施,组织申报推荐。由农户自愿申报,镇政府负责初审提出意见后,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旅游局、财政局审核,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农户纳入年度扶持计划,并汇总后联合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审定。

  (三)落实扶持资金。对于审定符合条件的“农家乐”经营户,县(区)财政局根据市人社局、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审定的补贴名单,及时向经营户拨付补贴资金。同时加强对政策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发展“农家乐”旅游是美好乡村建设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直接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县区政府要切实提高认识,充分利用全市扶持发展“农家乐”的契机,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大力发展“农家乐”,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

  (二)积极发动群众。“农家乐”旅游离不开广大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县区政府要广泛宣传相关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有经济实力和经营头脑的群众发展“农家乐”,鼓励扩大经营规模和档次。要积极组织“农家乐”经营户、服务员、厨师参加乡村文化旅游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从业水平和接待能力。

(三)加强检查督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旅游局、财政局和县区政府要加强指导,检查督促工作落实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对补贴资金到位情况定期进行抽查督办,确保资金落实到“农家乐”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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