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淮政办〔2012〕40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淮北市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运河遗产的保护,规范大运河遗产的利用行为,促进大运河沿线乡镇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大运河遗产“安徽段”保护规划》、《大运河遗产(安徽·淮北段)保护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辖区内大运河遗产包括:全长41.5公里隋唐运河河道遗址、柳孜码头遗址(暂定名)、柳孜镇遗址、百善老街遗址以及各类与大运河文化相关的历史遗存。
第三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要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的原则。
第四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濉溪县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濉溪县国土、城建、环保、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铁佛镇、百善镇和四铺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以及水利、交通、环保等专项规划,要与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发展规划、小城镇建设、开发园区建设等重大项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大运河遗产保护的项目,要事先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形式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用于大运河遗产保护。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以及铁佛镇、百善镇和四铺乡人民政府要建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事项,要通过听证会等方法,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调查登记并认为属于大运河遗产的不可移动文物,要根据文物认定的管理规定予以认定。价值重要的,要及时申报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二条 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规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擅自进行与遗产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需进行建设的,要遵守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十三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大运河遗产保护需要可以召开由濉溪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濉溪县人民政府建立大运河遗产检测系统,包括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反应性检测;制定大运河遗产检测制度;配合上级文物部门对大运河遗产进行定期巡视或不定期巡视。
第十五条 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大运河遗产所在地标识系统,并向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大运河遗产信息。
第十六条 将大运河遗产所在地辟为参观游览区,必须保障公众和大运河遗产安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
(二)文化遗产有明确的保护机构,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已建立保护标志和档案;
(三)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
(四)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要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以及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各项保护措施的要求。
大运河遗产参观游览区保护、展示、利用功能突出,示范意义显著的,可以开辟为考古遗址公园。
第十七条 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学校利用大运河遗产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措施。
大运河遗产地对中小学生参观实行免费。当地中小学要结合课程设置,合理安排学生到大运河遗产地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大运河遗产被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反有关文物保护和治安管理法律规定的,由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职责的,由上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