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08-17 10:32 字号:

淮政办〔201236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提高防控火灾事故能力,减少火灾危害,构建良好消防安全环境,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农村、社区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现将《淮北市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二年八月十日         

 

淮北市农村社区消防安全

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进一步明确市政府相关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内容,健全市、乡镇(街道)、农村(社区)三级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的消防安全工作格局,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和减少一般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以市政府为中心网络,各乡镇为基本工作网格平台,以企事业单位、居民院落(小区)、商业楼宇等基层单位作为网格终端点。市政府中心网格负责全市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和协调,构建全市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形成闭和式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体系、基层消防应急处置体系等组成的消防安全管理基本体系;各乡镇建立网格内各终端节点的消防安全管理数据库,负责检查、督促辖区内各终端节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各终端节点建立详细的消防安全管理资料,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编制消防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建立消防重点单位安全监管责任人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管责任人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消防重点单位的监管责任人及相关部门对口监督管理责任人落实责任、强化管理。

    三、工作内容

    (一)工作职责

    1、市政府中心网格职责。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负责消防安全网格化的组织管理,制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心网格由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乡镇组成,牵头部门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措施;每季度召开市安监办、市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并协调解决本市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重点单位基础数据库,并实施重点监控;每季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充分发挥消防部门专业技能培训指导作用、新闻媒体宣传导向作用,扩大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覆盖面和影响力,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2、乡镇网络平台职责。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具体实施和协调工作,将网格化管理列入日常工作内容,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各乡镇要建立并完善各网格点的基础数据台帐,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各网格的责任人,以及责任目标。负责辖区内所有终端网格节点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按照“一楼一档”、“一院一档”、“一个单位一档”等模式分别登记建档,形成本级消防安全管理数据库存。督促各网格终端节点完善消防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并健全防火档案。各乡镇要对辖区内的重点防火单位实施重点监控,定期开展网格内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的消防监督检查,收集火灾隐患信息,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案并及时上报政府中心网格,由中心网格对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协调督促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整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强对网格内的责任人以及工作人员的培训,采取多种形式,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法规常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辖区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3、网格终端节点职责。各企事业单位、居民独立院落、整栋楼宇、独立门牌号等基层单位要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或管理组织,明确本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居民小区、商业楼宇的物业管理部门(业主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完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网格各终端节点要建立并健全本单位、本楼宇的消防安全、人员档案等基础情况台帐,对消防安全工作有计划、安排、总结,健全消防安全检查、整改情况台帐,健全消防宣传、会议、设施器材档案。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或管理组织负责督促相关负责人对本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用电、用气是否规范等,并将巡查情况通过信息平台报给辖区网格指挥中心;企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加大对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职责。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日常检查和业务指导,重点监管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其他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派出所负责监管,并健全责任范围内的消防基础数据,加强对社区民警的消防培训,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5、各相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领导要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建设、经济、教育、商务、文化、体育、质监、交通、电力、房管、工商、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制定行业管理的标准、制度,明确职责,落实人员,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管;其他相关非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消防重点单位进行对口指导、协调、督促。

    (二)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监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市消防支队指定专人负责监管,督促消防重点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其他消防非重点单位、社区、农村消防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派出所明确所长领导、消防民警和社区民警负责相应责任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三)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监督机制。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负责对辖区内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综合协调,查处各类安全事故,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每季度召开一次上述部门参加的消防安全工作联席

会,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我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管,市公安局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各乡镇政府具体落实。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乡镇在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中,既要突出管理的全覆盖,不留死角,更要突出工作重点,尤其要加强对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监管。市消防支队要对全市消防重点单位进行清理,分级建档,落实监管责任人,做好备案工作,并抄报市安委办。

    (三)明确责任,严格追究。各乡镇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凡因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等原因而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

关于印发淮北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237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二二十一 

 

淮北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融资条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11102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前提下,以借款人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申请的贷款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农户、企事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因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而申请贷款时,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以其合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担保

第四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

(二)有合法的经济来源,现金流较充足、第一还款来源可靠,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四)自有资金投入比例不得低于借款项目所需资金的50%

(五)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由借款方提出申请,并向金融机构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资料:

(一)借款人、抵押人个人情况说明及有效身份证明;

(二)家庭年经济收入情况;

(三)贷款用途及效益分析;

(四)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五)抵押人对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及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

(六)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七)通过转包、出租、入股流转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提供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八)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资料;

(九)贷款银行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资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借款人的还需要提供:借款合作社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合作社上年度收益和分配报表;合作社全体股董会议通过的同意抵押借贷会议记录。

第七条  设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时,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第八条  贷款的额度应按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所需投入资金的50%,不超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价值的70%

第九条  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实际经营需求和综合还款能力,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登记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到所在乡镇(街道办) 农经管理机构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初审,审核通过后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时生效。

第十一条  办理抵押登记,应交验下列资料或复印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借款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四)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第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期限自动顺延至债权实现之日止。

第十四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办理登记和记载的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和记载。

十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不齐全的;

(三)被依法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的;

(四)承包地已毁损或灭失的;

(五)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四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

 

第十六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所得价款受偿,也可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偿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偿。

 

第五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政府金融办淮北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