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08-15 10:32 字号:

淮政办〔201235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二年八月八日

 

淮北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其他事业单位(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下同)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促进事业单位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实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探索事业单位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坚持改革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相结合,严肃分配纪律,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的工资管理职责,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之间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相适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与相关群体的利益关系,稳慎推进改革。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各事业单位进行自查,对本单位发放的工资收入项目、标准及资金来源进行清理,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项目。核查结果要进行公示。在各事业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各其他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情况的核查。对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津贴补贴项目,要予以取消。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暂时保留,另行规范。核查结束后将清理核查结果及时汇总上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市人社、财政部门对清理核查后确认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清理核查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情况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152号)规定实施,成立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规范津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对违反政策规定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发放津贴补贴的单位,将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领导、直接负责人责任,并按照组织程序规定从严处理。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实施范围:我市(不含濉溪县)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实施时间:从201011日起执行,其中2010年执行《关于在其他事业单位预发工资(生活)性补贴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61号),补发20101-6月份的工资(生活)性补贴。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12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

(二)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确定其他事业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水平。其中,承担行政职能和公益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市直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确定;公益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照市直不高于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的1倍确定;经营类的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规范后上年度津贴补贴总量为基数确定。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清理核查确定的津贴补贴水平、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基础上,核定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各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单位主管部门按上述原则,在核定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等综合因素,在“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范围内适当调控。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其他事业单位,应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主管部门核定的所属各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下达前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四)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审批管理制度。其他事业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每年3月底前核定一次。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按月发放。公益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比例为70%;公益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比例为60%;经营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具体比例和标准原则上由各单位主管部门自主确定,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的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具体项目、标准和分配方式由各其他事业单位自主确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绩效考核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同时加强对其他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和分配的指导,引导其他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各其他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要把考核与分配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在本单位公开,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四)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平均绩效工资水平比例关系,公益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应控制在1.5倍的幅度内;公益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应控制在2倍的幅度内;经营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应控制在3倍的幅度内。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三)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与财政拨款无关)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原省、市以及单位自行设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五)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其他事业单住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要在清理规范现有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发放。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按我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执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补贴标准,按照同职级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70%确定。

    退休(职)人员执行上述退休(职)人员补贴后,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原省、市以及单位自行设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项目(含2006年工改后退休人员,原事业单位津贴比例高出30%,退休时按照皖人办发〔2007123号文件打折后暂作保留部分)停止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六)经批准受聘到两类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执行岗位工资所对应的岗位确定。

    (七)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最低岗位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明确岗位前,初期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最低岗位的标准;明确岗位后,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所明确的岗位执行相应的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确定。

    (八)其他新进入单位人员,按所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九)经组织批准挂职锻炼、派出学习、培训、支医、援外等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按照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

    七、经费保障及管理要求

(一)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单位性质和经费供给渠道,分别由市、区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其中,对承担行政职能和公益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以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为上限,分别由市、区财政按现行预算供给政策解决。对公益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在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内部分,分别由市、区财政按现行预算供给政策解决,其余部分由单位自行负担。对经营类的其他事业单位,由单位自筹解决。单位自行负担部分,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规范其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按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其他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其他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建立清理结算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核定下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前,对各其他事业单位上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执行情况分级进行核查结算。对超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发放的单位,要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绩效工资总量;属于财政支持的单位,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财政拨款。

(六)本《实施办法》出台以前,自行制定绩效工资政策并已实施的其他事业单位,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财政部门核定,具体分配方案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

八、组织实施

(一)市直及三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并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濉溪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二)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财政体制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其他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动向,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其他事业单位队伍稳定。

(四)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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