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淮政办〔2012〕18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深化我市打非治违成果,积极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切实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要求,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11〕93号)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在全市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对屡禁不止、情节恶劣以及可能导致较大以上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公开严惩,形成打非治违强大声势,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内容
(一)打非治违的共性内容。
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
煤矿。列入关闭名单,到期未关闭的;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基建(技改)矿井未落实基建(技改)的各项措施、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基建)或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未达标的;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生产的;煤矿瓦斯管理制度和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未落实的;矿井1 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水害威胁严重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国有大矿周边矿井未落实定期测量、定期交换图纸、封闭墙管理、安全检查等制度以及未与防治水可研机构签订长期技术服务协议或未认真落实的;地方煤矿未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护协议的;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未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与公告制度的。
非煤矿山。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加强矿井通风系统整治;严格整治通风系统不完善;未按照规定配备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等隐患。严厉打击以采代探、越界勘查、以及不按照勘查(坑探)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勘查施工的行为;濉溪县以水患整治为重点,严格整治防治水措施不完善、防治水责任落实不到位、应急预案不完善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杜集区以整治与萧县交界的采石场存在的开采隐患为重点,整治采场未按台阶(分层)开采、越界开采以及相互开采造成的安全隐患;烈山区在采石场方面以打击证照不全、不按台阶开采为重点,地下矿山以打击超层越界开采、整治提升和通风系统等为重点;切实加强太平、秦楼、吴窑矿等矿井的提升运输系统的整治,整治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以及提升绞车、提人容器、防坠器、钢丝绳等未经过定期检测检验等隐患。
道路和水上交通。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的;城乡结合部非客车(尤其是农用三轮车)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
建筑施工。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农村自建房没有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能保障建筑施工和质量安全的;高压线下违规建房的。
消防。未通过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的;室内装饰材料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高层建筑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非法、违法经营的加油站、点专项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校车安全。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没有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驾驶人没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没有合理的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民用爆炸物品。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
冶金和机械制造。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立、设计、验收等审查手续的;未定期对存在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辐射、噪声和高温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估的。
特种设备。未经许可或超许可范围,擅自进行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非法使用无证制造的特种设备;气瓶充装(含车用气瓶充装、螺丝瓶报废等)非法违法行为;小型锅炉、快开门压力容器使用环节非法违法行为;电梯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非法违法行为;抗拒安全监管执法,拒不执行有关监管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电梯检验检测维护保养非法违法行为。
三、工作分工
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职能,负责本行业(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市监察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追究各地各部门对所辖区域、行业内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地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过程中打非治违工作和全市打非治违工作的日常指导、协调工作;市经信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电力行业、纺织行业、轻工行业等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开展道路交通、消防、人员密集场所和剧毒、爆炸物品等行业和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和农村自建房屋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市教育局牵头负责学生用车安全和中小学校舍安全的打非治违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开展水上交通、渡船渡口、公路建设、道路交通运输等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市农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农机管理和农机改装等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商贸、加油站点等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市质监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安装、维修和使用等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开展网吧、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等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市工商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以及前置条件不符合领办工商营业执照等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开展矿山资源开采、砖瓦窑厂生产等领域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市环保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开展“五小企业”领域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水利、医院、旅游、商贸餐饮、规划等行业和领域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区)政府对辖区内的打非工作全面负责。
四、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2 年4 月中旬开始,到9 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4 月中旬—5 月底)。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开展宣传动员,把开展打非治违的工作要求传达到基层、企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于4 月26 日前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上报当地安监局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集中治理、严厉打击阶段(6 月初—7 月底)。对应予重点治理的安全隐患、应予关闭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县区政府在7 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组织落实整治措施。对重点乡镇和重点矿区派驻工作组,重点督办打非治违行动。濉溪县重点整治煤矿、无证加油站点、非法液化气充装点等问题;烈山区重点解决杨庄矿周边小煤矿水害防治、友谊二矿关闭等问题;杜集区重点决绝朱庄矿附近越界开采的问题;相山区重点整治房屋拆迁、人员密集场所、液化气市场安全管理等方面等问题;市开发区重点解决园区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问题。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份)。市政府组织各县区、开发区、有关部门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基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份)。各地各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开展打非治违集中行动的情况认真总结,查找工作漏洞,加强和改进工作措施、巩固行动效果,10 月1日前将总结报送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情况,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总结交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做法和经验,并适时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后头看”,巩固治理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市政府成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责任。此次专项行动要求上报的方案、名单、总结和报表情况,纳入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市安委会要加强检查督查,通过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加强工作指导,及时解决问题。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和有效打击。要加强与司法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强地区之间的联合执法,抓好源头治理,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深挖根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防止前纠后犯、死灰复燃,防止新的非法违法行为发生,切实做到“四个一律”。
(三)依法依规,统筹兼顾。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既要严厉打击、严肃纠正非法违规行为,达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目的;又要讲方法、讲政策,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将查处非法违规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打疏结合,稳妥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将专项行动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深入开展。
(四)标本兼治,确保效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用好“12350”举报电话,鼓励人民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对工作不力、走过场的及重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公开曝光。要坚持标本兼治,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切实加强新建项目的审核审批,紧紧抓住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严肃纪律,严格问责。落实企业主体、属地管理、部门监管“三个责任”,切实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三个工作力度”。对查清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县区人民政府未及时做出决定并采取关闭和停产整顿措施,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的业主,依法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
(六)及时反馈,认真总结。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要加强对打非治违工作的调度督查,及时掌握、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每月5 日前向市安委办报送上月活动开展情况小结及报表(附件1、附件2);市安委会在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通报各地、各部门打非治违行动的开展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典型经验,及时解决打非治违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