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01-19 11:04 字号:

淮政办〔20117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淮北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

 

为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管理,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第一条  本规划是我市医疗资源配置和市、县(区)医疗机构设置的重要依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规划区域内设置医疗机构应遵守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目的、范围和期限

目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维护公平有序的医疗秩序,为全市城乡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范围:本规划涉及的医疗卫生资源为全市范围内各种所有制的医疗卫生资源,包括区域内各部门、各行业兴办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种医疗卫生资源。本规划涉及范围不包括属于淮北市管辖,但位于淮北市境外的医疗卫生资源。

期限:2011年至2015年。

第三条  规划原则

(一)协调发展的原则。以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正确处理控制与发展的关系,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医疗服务,重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二)资源整合的原则。以需求为依据,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和医疗需求,对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整合,实现合理配置,积极引导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城市社区和农村。以资本为纽带,将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组建为资源重组型医疗集团,发挥集团品牌效应和综合服务优势。

(三)统一规划的原则。市域内所有医疗卫生资源必须依法接受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实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共享资源;积极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机构布局、规模和功能。

(四)政府主导的原则。坚持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按规划要求投资办医,合理发展非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条  规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91日起施行,国务院第149号令);

2. 《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588日省政府第64号令);

3.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1994年卫生部文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7. 《国务院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8. 《国务院关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10.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

11. 《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二)居民健康水平和医疗服务需求

1. 居民健康水平

1)居民健康状况:2009年淮北市居民期望寿命73岁。

2)疾病谱和死因谱:家庭健康调查显示,居民两周患病率为19.2%,其中,城市22.8%、农村17.9%2009年统计数字表明,循环系统疾病、肿瘤、呼吸系统疾病是引起淮北市居民死亡的主要原因,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位于死因的第9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已成为危害淮北市居民健康的主要问题。

3)传染病发病情况:2009年全年报告传染病23种计8107例,年报告发病率为411.99/10万;传染病病例死亡27例,年报告病死率1.37/10万。

4)就医的可及性:从调查住户距最近医疗机构的距离来看,75%(城区90%、农村60%)的住户离最近医疗机构的距离在1公里以内;以容易获得的最快方式到达最近医疗机构所需要的时间来看,88%(城区96%、农村80%)的住户可以在10分钟以内到达最近的医疗机构。因此,无论从距离还是从到达时间来看,淮北市医疗服务的可及性比较好。

2. 医疗服务需求

2009年全市总诊疗人次462.45万人次,人均就诊2.14次,其中医院诊疗人次349.07万人次,占75.48%;门、急诊人次448.64万人次,其中医院门、急诊人次343.54万人次,占76.57%;住院18.21万人次,其中医院收治18.06万人次,占99.17%

(三)医疗资源配置现状

1. 医疗机构数:2009年末,全市共有医疗机构862家,其中医院84家(含民营医院33家),乡镇卫生院3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家,社区卫生服务站102家,村卫生室419家,门诊部1家,妇幼保健机构6家,专科疾病防治院(所)2家,诊所199家。

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14家,其中三级医院2家(市属1家,企业属1家);二级医院12家(市属3家,县属2家,企业等其他二级医院7家)。

2. 床位数:2009年末,全市平均每千人口拥有医疗床位数为3.8张,其中,三区为5.13张。全市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为75%;其中:医院77.54%,卫生院69.11%

3. 医务人员数:2009年末,全市平均每千人口拥有卫技人员数为5.45人,其中执业医生(含助理医师)2.29人,注册护士2.31人。三区执业医生(含助理医师)3.20人(含助理医师)、注册护士3.35人。

主城区医疗资源相对比较集中,医疗机构过于密集,全市医疗资源布局不够合理。

 

第二章  医疗机构设置

 

第五条  设置规划

(一)规划总体目标

通过规划的合理制定和有效实施,促进全市医疗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逐步形成资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能满足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具有较强服务能力的医疗服务体系,使其成为周边及皖北地区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区域性医疗中心。

1. 医疗服务体系

未来5年,我市医疗资源配置以结构调整为主。除市人民医院、淮矿集团总医院、淮矿集团职业病防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市精神病医院(淮矿集团精神病医院)、濉溪县医院、濉溪县中医院外,现有医院规模不再扩大,以加强内涵建设为主,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适应南部工业园区需要,加强市第四人民医院(原淮北矿业集团临涣矿医院)建设;

适应城市东扩需要,在东部城区拟建市人民医院东院区;

根据居民健康需要加强专科医疗体系建设,以现有的省、市重点专科为基础,有计划地加强慢性病、老年病以及妇女、儿童医疗服务等专科技术力量,形成基本覆盖居民所有主要健康问题的专科体系;

加强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形成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卫生服务网络,不断提高其服务能力,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预防、保健需求。

对存量医疗资源以提高效率为主要目标,尤其要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资源利用效率。新增医疗机构的设置重点为新城区和医疗资源薄弱地区,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举办的有一定规模和专科特色的医疗机构。

2. 院前急救体系

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建立市紧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统一急救号码、统一调配车辆、按需就近救治的原则进行院前急救,加强全市二级以上医院急诊科建设,培训社区急救人员,提供社区急救,逐步形成覆盖全市的院前急救体系,提高全市的院前急救能力。

2015年,我市将形成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间分工合理的分级医疗服务体系、覆盖全市的院前急救体系,政府举办、企业举办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合理竞争、互为补充,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全面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二)规划总体框架

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总体目标,对目前医疗机构分布已经非常集中、医疗资源相对过剩的主城区,将严格控制增设医疗机构及限制现有医疗机构的规模发展;对医疗资源相对集中,但还未出现明显过剩的主城边缘区域,随着未来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医疗资源可以适度增加;对医疗资源薄弱的边远农村,鼓励新增医疗资源进入。

新设置的医疗机构(除医疗资源薄弱的农村外)原则为:二级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护理院。严格控制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设置,同一区域已有相同类别与规模医疗机构的,不再新增设置。

新设置的医疗机构首先考虑以下专科服务范围:老年病、老年护理、康复、临终关怀以及有技术特色、社会需求明显的专科。严格控制产科设置,根据全市需求状况,实行产科科室及床位配置数量总量控制,不断提高产科质量,全市范围内现有医疗机构不再增设产科;医疗机构现有设置的产科,年分娩量少于50例、医疗技术及设备房屋条件差的,逐步取消设置。

(三)医疗资源配置标准与布局

1. 医疗机构设置

1)三级综合医院

功能:是区域性医疗服务中心,承担疑难危重病的诊治、高等医学教育、科研、培训等任务,医、教、研、训结合,建设好重点学科、相关学科群及本地区医务人员的培训基地,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对下级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设置:2—3所。

现有淮北市人民医院和淮北矿工总医院2所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以加强内涵建设为主。2015年之前将濉溪县医院建设为三级综合性医院。

2)二级综合医院

功能:以提供综合性医疗服务为主。其中濉溪县人民医院是该区域内医疗服务中心,对区域内的医疗机构承担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任务,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

设置:8—9所。

现有二级综合医院7所,其中市属1所,县属1所,企业等其他二级综合医院5所。7所二级综合医院中,加强濉溪县医院的建设,到2015年底床位规模扩大至1000张以上,发展为三级综合性医院;加强淮北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建设,到2015年底床位规模扩大至300张,发展为二级甲等医院;企业等其他二级医院原则上不再扩大规模,可以保留二级医院建制,同时可以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内部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城市东部新区、医疗资源薄弱地区可以新增1—2所二级综合医院。

3)一级医院

2015年前,除社会需求明显的专科医疗机构外,不再新设置一级医院或相应规模医院。现有的一级医院及相应规模医院可以保留建制,也可以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4)专科医院

全市现有各类专科医院18所(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除外),其中3所公立专科医院。为保证日常传染病诊治及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应急救治需要,在本规划周期内拟将淮北市传染病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搬迁至城市近郊建设,其他专科医院原则上不作大的调整,以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为主,设置规模则根据疾病谱的变化作适当调整。加强市妇幼保健院建设,以适应住院分娩和儿科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加强濉溪县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建设,到2015年县妇幼保健所基本达到二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成为濉溪县区域内妇幼保健服务指导中心,产科急救中心;加强淮北市精神病医院的建设,将医院发展为融医疗、康复、心理咨询、教学、科研为一体,区域性的精神卫生中心;加强淮北矿业集团职业病防治医院的建设,以有效提高我市职业病危害监测率和职业健康监护覆盖率。

5)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设置1所三级甲等中医院。

以提供传统医学服务为主,与同级别的西医综合医院共同承担疾病诊治任务。加强市、县中医院专科专病建设,不断提高其医疗技术服务能力。淮北市中医医院,为非营利性二级甲等中医医院,拟加强建设,新中医病房楼建成后医院床位规模扩大至500张,将医院发展为区域性中医医疗、教学、科研中心的三级甲等中医医院;濉溪县中医院,为非营利性二级甲等中医医院,2015年前在县开发区(濉淮路东侧,原县化肥厂址)内异地建设,以加强内涵建设为主。保护和支持具有中医特色的中小型医疗机构及综合性医院中医科的发展。鼓励和支持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中医特色服务。

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原则上按照每3—10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区域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不足5000人的社区原则上不单独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或改造后设立。新设置的、居民人口较为集中而目前没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的社区,应给予设置、覆盖。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数量、质量、居民满意度等情况建立退出机制。到2015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到126所。

7)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原则上每个建制乡镇设一所卫生院,有中心卫生院的,所在乡镇不再建设卫生院,每个建制乡镇原有一所以上卫生院的,保留建制;每个建制行政村有一所村卫生室,并进行规范化建设。

8)门诊部、医务室、卫生室(所)、诊所、村医疗室、诊疗室等

2015年前,除600名以上学生的学校及较大行政村外,原则上不再新设置门诊部、医务室、卫生室、诊所、村医疗室、诊疗室或相应规模医疗机构。现有相应规模的医疗机构通过自然减员、提高执业标准、合并等方式逐步减少。

2. 院前急救体系

建立全市紧急救援指挥中心,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急救站,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设急救分站,统一纳入指挥中心管理、调配,不断满足居民日益增加的院前急救需求。

(四)医学人才的培养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卫生人才结构,建立人才流动市场,加强人才建设的资金支持,通过实施公共卫生、中医药、基层卫生、卫生管理、医疗救治五大卫生人才工程建设,开创我市卫生人才工作新局面。到2015年,我市承担基本医疗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突破18000人;市级医院各学科有硕士研究生、院级以上重点学科有博士研究生,县区级医院本科化、乡镇卫生院大专及本科化,乡村医生中专及大专化;卫生管理干部50%以上接受管理专业学历教育,护士专科培训率达100%,乡村医生中专学历、乡镇卫生院卫生人员大专及以上学历达100%,其他各类人员具有大专以下专业学历的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个学历层次。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部门协作。为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并对医疗事业发展起到有效指导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规划执行的领导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政府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和监控,将医疗机构的发展与经济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统一起来,严格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资源投入,稳固公立医疗机构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功能,建立发展多样化、多形式的办医模式,科学配置医疗资源,保证规划的落实,促进规划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  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多元化卫生投入机制。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向城乡居民均等化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特需医疗服务由个人直接付费或通过商业健康保险支付。

第八条  强化宏观调控,实施全行业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依据,对区域内的医疗资源配置实行宏观调控,对医疗卫生行业内的所有资源实行属地化管理,有计划地协调发展公立医疗机构;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依据,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有计划地审批社会办医疗机构;对各级医疗机构的资源配置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发展。

第九条  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居民基本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作为整个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是提高居民卫生服务可及性和公平性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要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医疗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要。

第十条  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促进卫生资源合理利用。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是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全社会医疗服务公平性的重要措施,是我国卫生事业不断推进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要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减轻居民的就医负担。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在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和医疗服务管理等政策制定时,要以居民健康需求为出发点,以管理和服务规范为依据,用相同的标准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所有制的医疗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医疗费用补偿标准和就诊规范要体现优先保障基本医疗,引导居民就医合理分流,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落实。

 

第四章  规划的评价和修订

 

第十一条  市卫生局定期组织召开规划评估会,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论证、修订和完善,规划周期末对本规划进行全面修订。

第十二条  县区卫生局要根据本规划及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现有医疗机构进行整合,对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再新设,规划报市卫生局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纳入本规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划》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划》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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