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关于淮北市招标工程合同备案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12-27 15:47 字号:

淮政办〔201157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淮北市招标工程合同备案审查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淮北市招标工程合同备案审查管理规定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及履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淮北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专业分包招标和材料、设备招标所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招标工程合同)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负责招标工程合同审查备案工作。

第四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签订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补充,但补充的条款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

第五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均应采用行业规定的示范文本。发、承包人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到市招管局办理工程合同备案手续。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签订时应明确以下条款:

(一)价格:合同价格应与中标价一致

(二)工期:合同工期应与投标承诺工期一致。施工工期要求比投标承诺工期提前的,应计取相应的赶工费用。提前竣工奖、拖延工期违约责任条款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和拖延的工期以合同工期为基数。

(三)质量: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和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方法等。工程质量不得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违约处罚条款,禁止优质工程奖、罚不对等。

(四)勘察、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工程签证要有相应约定及工程价款的调整计算办法,并严格执行《淮北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管理办法》。

(五)结算审结期限应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六)应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时间、数额和方式。

(七)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第七条  发、承包人在申请办理招标工程合同备案审查时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一)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文本(6-8份)。

2.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3. 勘察、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上述人员应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

(二)施工合同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6-8份)。

2.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3.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上述人员应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

4. 履约保证金缴纳手续复印件(验原件)

(三)实行工程分包的,分包合同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文本(6-8份)。
    2. 分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3.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上述人员应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

4. 履约保证金缴纳手续复印件(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核查原件)

第八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备案审查。合同备案审查人员在收到工程合同备案资料之日起五日内,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合同文本是否采用示范文本,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准确,正副本内容是否一致;

)合同工期、质量是否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一致、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与招标范围是否一致,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与招投标文件是否背离;

)勘察、设计负责人是否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

)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组成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

)工程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

)专业分包合同的范围是否超出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承包范围;

)应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是否实行工程担保,双方的担保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否对等;经审查,如发现合同(包括分包合同)内容及合同签订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不符合合同备案要求的,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责令其依法改正。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合同,由备案审查人员在合同正副本上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承包人须持备案后的合同,方可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发、承包人应将备案后的合同按相关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政府投资工程须报审计、财政部门)。

第十条  合同签订后,发、承包双方不得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以备案合同为准。

第十  合同备案后,在已签订合同基础上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7日内将协议报市招管局审查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十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的应经发包人同意,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办理变更手续,承包人应在变更手续批准之日起七日内到市招管局进行备案。

第十  招标工程的合同未经市招管局审查备案的,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批准开工报告)和其他相关手续;审计部门不得进行跟踪审计,不得办理工程进度款核定、拨付手续;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工程款。

第十  市招管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工程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  招标工程的合同实施完成后,发包人应将合同的履行结果(工程质量、工期、结算价)报市招管局备案。

第十  合同备案审查人员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合同予以备案,或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纠正的,由市招管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本规定由市招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规定自2012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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